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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新北都審送件前自查總表

整合 01–26 篇之自查項目,依送件流程排序。各項後方括號為所屬篇章,可循以查閱細節。 使用建議:新案從頭勾到尾;熟案只勾 ⭐(全 corpus 命中率 ≥80%,幾乎每案必審)與 🔴(違反者退件或不同意變更)。

  • ⭐ 報告書依最新公告範本製作(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 停車位數在提案單/面積表/法規檢討/平面色塊/交評五處一致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容積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總戶數、樓層高度全書一致
  • 面積計算表已刪除工程造價、土方數量、開挖深度;已增列喬木數量、綠化面積、綠覆率
  • 各機關書面意見(含上一輪未回應者)逐項回應,以目錄頁格式標頁碼
  • ⭐ 建築線紅色、地界線綠色,全圖標路名;附有效期內彩色建築線指示圖(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 ⭐ 壹層平面圖上色標建築面積範圍,套繪建築線與地下室範圍(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 已套繪:鄰地建築、周邊現況、周邊同期開發案、最大車型行車軌跡
  • 無法綠化面積、法定/自設停車位、公益設施範圍均以色塊區分
  • 透視圖/示意圖與最新平面立面完全對應(欄杆、飾條、框架、樹種數量)
  • 圖例清晰、比例足以檢視、圖面方向一致
  • 🔴 基地內現有通路依指示圖標示,不得配置建築(含地下開挖)及綠化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 已釐清市有畸零地、鄰地占用;占用者自占用範圍退縮檢討景觀及救災間隔
  • ⭐ 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淨空(無坡道、樓板、頂蓋、陽台)(07_退縮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
  • ⭐ 無遮簷人行道淨寬 ≥2.5 公尺並標尺寸
  • 退縮 ≥6 公尺處設雙排大型本土常綠喬木
  • ⭐ 人行空間橫向坡度 ≤2.5%、與鄰地及公有人行道順平無高差
  • 已標 GL±0 與 EL 關係、基地內外絕對/相對高程
  • 車道穿越人行空間:防滑車道磚+色系整體設計+高程一致+兩側植栽穴
  • 坡道起始點至人行空間留 ≥6 公尺平台(自人行空間之起算)
  • 施行細則 §41:後面基地線退縮 1 公尺內無構造物(含地下)、無喬木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
  • 行穿線、道路配置、號誌調整已洽交通局;公有人行道事項已洽養工處/區公所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 無障礙車位:不跨車道、鄰梯廳、集中地下 1~2 層、依使用類別分類檢討數量
  • ⭐ 開放空間位置不在邊角、形狀方正、可見可入;未被植栽花台阻隔(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 綠帶內無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 已設開放空間告示牌(沿建築線前後兩側、位於植栽側)
  • 街道傢俱為椅背式、全齡使用、與植栽整體設計
  • 高層緩衝空間設於主出入口與建築線間,且不在開放空間內
  • ⭐ 喬木覆土 ≥1.5 公尺、灌木 ≥0.6 公尺;遇地下室已降版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透水面 >80% 法定空地;開挖範圍內覆土 >60 公分才計入(22_保水滯洪排水與山坡地水保
  • 行道樹間距 ≤6 公尺、圓形樹冠、樹冠底離地 ≥2 公尺
  • 喬木數量依實設綠化面積計算;樹種以原生種為主
  • 🔴 無法綠化面積依 108-01-28 新北府城規字第1080141596號函列舉項目檢討,未與建築面積、無障礙通路重複(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 綠化面積以 1/2 實設空地為分母;綠覆率以實設空地檢討
  • 屋頂依 §44 檢討 1/2 綠能/綠化,非全數光電;綠化為複層含喬木
  • 🔴 圍牆:透空式、高 ≤120 公分、鏤空率 ≥70%、牆基 ≤20 公分,單元面積含牆基(12_圍牆透空率與基座
  • 🔴 地面層公共空間不得用投射燈/投樹燈,改景觀高燈(13_夜間照明與光害
  • 夜間照明已作三時段模擬(含 0:00–06:00),深夜以人行空間照明為主
  • 已預留路燈專屬配電場(綠地/公園/公共設施帶)
  • 🔴 屋脊裝飾物:高度 ≤6 公尺、透空遮牆 ≥1/3、透空立體構架 ≥2/3自屋頂平台樓版面起算、女兒牆不計入(14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屋脊裝飾物已附結構技師耐候/耐風/耐震計算簽證+專章+納入規約
  • 外牆裝飾柱、裝飾板、格柵依新北市裝飾性構造物要點+建照業務工作手冊檢討
  • 🔴 空調室外機未掛於裝飾板/過樑外;已移入陽台或自裝飾板外緣計容(16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 陽台、露臺自最外緣超過 2 公尺深度部分已計入容積15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陽台、露臺、屋頂欄杆依內政部「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設置並留 1 公尺退縮
  • 非居室外未設雨遮;雨遮、遮陽板依建管規定檢討
  • 開放空間、法定退縮、都市風廊上方淨空,無陽台、雨遮、結構柱侵入
  • 立面色彩以中低明度彩度為原則,避免大面積沉重色彩;已附色號
  • 玻璃帷幕已檢討耗能與反射;臨河案已說明對河岸影響
  • 立面材質後續維護已載入規約(超高層必備)
  • 🔴 人行空間、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法定空地內無招牌廣告物;屋頂無大型廣告(17_招牌廣告物與標示牌
  • 🔴 車道出入口以 1 處為原則,未以合併大破口規避(18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 已備齊車道出入口七項圖說:破口寬度、車道寬度/坡度、緩衝空間、5M 截角圓弧60 度視距分析、最大型車輛轉彎軌跡、安全警示設施
  • 已標出入口距路口長度+周邊道路標誌標線+行穿線
  • 已確認鄰近各建案停車場出入口與本案無衝突
  • 車道於人行道處寬度 ≤6 公尺(含倒角)
  • 汽、機、自行車與人行進/離場動線以連續線段繪製且不交織
  • 汽車位數量依交評結論檢討;超設已說明必要性
  • 停車空間上色區分法定/自設;公共車位具自明性與獨立垂直動線
  • 已檢討短時臨停(物流、送餐、接送)且未新增車道破口
  • ⭐ 汽/機/自行車位數量四處文件一致,並標圖例與尺寸(19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
  • 法定車位 30% 設為充電停車位並合理集中;其餘預留管線
  • 充電樁與充電專用車位未緊鄰配電室;配電場所面積依台電營業規章加大
  • 已規劃公共自行車(YouBike)停放空間
  • 已說明有無達交評門檻及辦理進度;圖說與交評一致(20_交通影響評估與交維
  • 已檢查環評連動:毗鄰基地共用排水/污水/連通地下停車場、合計 ≥1 公頃
  • ⭐ 已檢附最新經消防核定之救災計畫/救災圖,且與景觀配置圖一致(21_消防避難與防火區劃
  • 雲梯車於基地內通路迴轉半徑實際可行(已核算)
  • 已依技規第六章檢討防空避難室
  • 防火間隔、開口距離、窗台高度依技規 §45、§110、§11 檢討;陽台距地界 ≥1 公尺
  • 防火區劃依技規 §79、79-1、79-2;停車空間 §79-1、76;地面層防火門開啟方向 §76
  • 防火間隔內無排水溝、陰井;植栽未密植、未擋入口
  • 已依技規 §93、95 檢討逃生步距(23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 山坡地:原始地形依 104-03-09 新北府工建字第1040363847號公告認定;坡度分析圖套疊原始+現況地形從嚴排除;坡度 >30% 維持原地形地貌(22_保水滯洪排水與山坡地水保
  • 山坡地:GL、複壁、擋土牆已檢討;整地後高程不高於四週現況最高點
  • 基地排水集中匯流至雨水貯留設施後再溢流;已檢討雨水回收
  • 🔴 垃圾貯存空間設於地下一層近垂直動線核不跨越車道;大案分散設置(24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垃圾/資收空間量依實際人口數推估;垃圾車位無編號、不計入法定車位
  • 機電、衛生、茶水集中於公共服務核;住宅單元內無機房
  • 🔴 §46 義務(銀級綠建築+銅級智慧建築)協議書排入都審核准前25_容積獎勵移轉與公益設施回饋
  • 🔴 §48 獎勵、綠建築 6%、社會住宅捐贈協議書排入建照核准前
  • 🔴 義務與獎勵未重複(§46 銀級綠建築 vs §48 綠建築獎勵)
  • 容積移轉已提基地內環境友善方案+專章說明送出基地;友善方案上方淨空、對外開放性足夠
  • 施行細則 §47 容積上限(都更 1.5 倍/其他 1.2 倍)已檢算未超限
  • 容移已在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管理系統掛號
  • 公益設施面積、樓層、車位不低於原核准;整層規劃;獨立動線;已與接管單位確認
  • 公益設施獎勵之專有面積已排除露臺、雨遮、陽台、公設、梯廳、走道、挑空
  • 獎勵面積小數點下 2 位無條件捨去;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餘數無條件進位
  • 管理維護基金依「新北市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計算管理運用要點」計算並簽章,範圍含所有對外開放使用範圍(含法定退縮)
  • 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八項已確認:開放空間範圍與維護計畫、維護基金、屋脊裝飾物維護、立面材質維護、公共服務空間使用、共用門廳梯廳停車場維護、商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之限制、屋頂綠化維護(24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 已調閱歷次會議紀錄,確認不牴觸任一決議(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 已製作「原核准 vs 本次」對照表,證明開放空間、人行道寬度、綠帶、喬木數量、公益設施、公共車位不劣於原核准
  • 報告書左右對照、未變更部分未檢附、變更範圍已框選
  • 修正對照表標前後圖碼;變更差異表與面積計算表一致
  • 章節標題已改為本案(無沿用他案痕跡)
  • 已向業主說明:都審往返不得作為工期展延理由
  • 立即把公文上的核備期限寫進行事曆(逾期=駁回並重新申請)(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確認是「先行核備」(作業單位確認後逕提大會)還是「送府核備」
  • 逐條回應,不使用「遵照辦理」等不明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