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建築物高度比、日照與院落深度
根本問題:後院線、鄰幢間隔、高度比起算點這些規則涉及基地相鄰關係的個案判斷(畸零地合併、退縮深度門檻),文字規定看似單純,實際套用到不規則基地或畸零地合併案時很容易誤判「提昇H值」的適用條件,或漏未檢討鄰幢間隔。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第45頁「高度比/日照、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Section titled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第45頁「高度比/日照、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缺失樣態 | 說明/依據 |
|---|---|
| 航高檢討有誤 | 航高(航空站四周禁限建高度)檢討錯誤 |
| 未檢附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 | 高度比檢討須有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佐證 |
| 高度比起算點有誤 | 高度比法線起算點判定錯誤 |
| 女兒牆高度超過1.5m未計入 | 女兒牆超過1.5公尺應計入高度/層數而未計入 |
|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突出高度比限制線3.6:1 |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突出3.6:1高度比限制線(此原則不受 113.9.25 換軌影響:新《裝飾性構造物設計範例彙編》各節仍反覆載明計入建築面積之裝飾構造受高度比、後院深度比限制,見 02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構造物) |
| 道路陰影檢討有誤(100.10.1後免檢討) | 道路陰影檢討錯誤;惟100年10月1日以後已免檢討 |
| 各項院落之淨寬<深>度不符規定 | 前後側院淨寬或深度不符規定 |
| 側、後院判別有誤<角度> | 側院、後院之角度判別錯誤 |
| 院落未標示 | 圖說未標示院落 |
| 各項院落之平均<深>度不符規定 | 院落平均深度計算不符規定 |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
Section titled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1. 後院線得提昇「H」值適用條件(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703案例說明內容修正)
Section titled “1. 後院線得提昇「H」值適用條件(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703案例說明內容修正)”出處:110-1簡報第27頁,二宗假設基地案例(後面基地線視為與建築線相交)
- 後院線得提昇「H」值適用條件如下:
- (一)□BCDE為合併相鄰畸零地,或經畸零地調處決議後合併畸零地建築者。
- (二)其他案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退縮後院淨深度2.5公尺以上,且陽臺、雨遮等不得設置於退縮深度範圍(d1≧2.5m)。
- 退縮後院深度達4公尺以上,得配置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雨遮(d2≧4m)。
- 提醒:這是對102年版案例彙編8703案例的「修正」內容,代表適用條件並非一成不變,送件前應以最新版函釋為準。
2. 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408)
Section titled “2. 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408)”出處:110-1簡報第28頁;108講義亦收錄本案例
- 110簡報僅以圖示呈現8408案例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文字檔未附具體圖說內容。108講義雖完整重現附圖九~十二共四組配置圖,但轉錄檔同樣僅記錄「四組建築配置示意圖(附圖九、附圖十、附圖十一、附圖十二),各圖均標示A室內/陽台/開口、B室內/陽台/開口,中間以雙箭頭標示鄰幢間隔」,仍為圖形內容,文字轉錄無法還原具體尺寸與配置細節。提醒:送件前若基地配置涉及類似退縮不對稱、鄰棟距離判定的情形,需查原PDF第63頁(108講義)比對圖示,不宜僅憑本篇文字自行判斷。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若擬以後院線提昇H值,先確認是否屬「合併相鄰畸零地或經畸零地調處決議合併」情形;若非此情形,須符合d1≧2.5m(退縮後院淨深2.5m以上、且該範圍不得設陽臺雨遮)或d2≧4m(退縮後院深4m以上,可配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陽臺雨遮)其中之一
- 基地配置若與案例彙編8408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類似,已另行查閱案例彙編原圖比對,未逕自判斷免檢討
- 高度比檢討之起算點已核對正確(非逕自估算)
- 已檢附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佐證高度比檢討
- 女兒牆高度若超過1.5公尺,已計入高度/層數檢討
-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未突出3.6:1高度比限制線(或已依02篇檢討突出部分之限制)
- 道路陰影檢討:確認基地送件時點是否適用100年10月1日後免檢討之規定
- 各項院落(前後側院)之淨寬、深度已標示且核對是否符合規定
- 側院、後院之角度判別已核對,避免誤判
- 圖說已標示各項院落,未有漏標情形
- 各項院落之平均深度計算方式已核對
- 航高(如涉航空站禁限建範圍)已檢討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樓層高度、02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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