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命中 765/1,089 案(70%),是桃園都審最具地方特色的一類,因為桃園有一份全國少見的專屬規範——「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會議紀錄裡反覆要求依這份要點專章檢討。逐年比率呈明顯上升趨勢:2021 年 54%、2022 年 71%、2023 年 66%、2024 年 81%、2025 年 77%、2026 上半年 84%。由比率可見,2024 年以後委員已將「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專章檢討」列為幾乎每案必查之標準項目;沿用五年前之舊案經驗準備者,易漏列近兩年新增之要求。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裝飾柱、裝飾板、AC 專用板為包覆陽台外緣、增加立面層次之常用手法。此類構造物一旦超出建築技術規則對雨遮、露臺、陽台深度之免計規定,僅有兩種處理途徑:計入建築面積與容積,或依桃園市「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項專章檢討並取得委員會原則同意。實務上多數送審報告書僅於立面圖表達裝飾柱、板之造型,未依設置要點逐條檢討、未檢附剖面詳圖、未標示材料規格尺寸,此即近兩年補件比例大幅上升之主因。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專章檢討義務 | 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應依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專章檢討說明,檢討內容至少應包括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細部及周遭空間關係之平面、立面、剖面圖之詳圖說明,並應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 | 2024-09-10 第二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16,全庫最高頻單句) |
| 逐條檢討表 | 應補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非僅文字說明 | 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2024-05-21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
| 剖面圖與表面裝修材標示 | 裝飾柱、板應依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第5點規定,繪製剖面圖並標示材料及表面裝修材 | 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
| 超出規定部分的處理方式 | 裝飾柱、裝飾板超出規定部分,經委員會討論原則同意其設置,惟須併建管程序(建照審查)辦理,並補剖面詳圖標示尺寸及材質 | 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二案、2022-06-28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三案 |
| 裝飾板深度過深應挑空 | 裝飾板深度過深(曾見172.5cm、187.5cm 案例),除垂直版及結構部分外,其餘樓板應設計為挑空,不得做實心樓板 | 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
| AC 專用板+陽台深度合計 | 陽台外設置AC 專用版、裝飾板,應自外緣起算,大於2 公尺部分須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 | 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 |
| 不得與開放空間重疊 | 裝飾板超出規定部分經同意設置者,其投影範圍不得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 | 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
| 車道上方構體核實檢討 | 車道上方構體若非屬裝飾柱、板,應依建築構造物核實檢討,不得比照裝飾性構造物之標準認定 | 2022-12-08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三案 |
| 立面總寬檢討 | 裝飾柱應補充立面總寬檢討,避免以逐柱檢討規避總量管制 | 2024-03-28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未依設置要點專章檢討、缺逐條檢討表(近兩年最常見)
Section titled “1. 未依設置要點專章檢討、缺逐條檢討表(近兩年最常見)”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應依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專章檢討說明,檢討內容至少應包括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細部及周遭空間關係之平面、立面、剖面圖之詳圖說明,並應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2024-09-10 第二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同句在全庫出現16次) 請於都審原則後方補充本市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2024-01-18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三案) 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檢討章節請詳實檢核,並請依規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2024-10-22 第二審議會第27次 第一案)
此句於 2024 年以後之大量案件中幾近逐字重複出現,顯示委員會已將逐條檢討表之有無列為第一道門檻:未檢附該表者,縱其餘細節完備,仍先行退回補件。
2. 裝飾柱、裝飾板超出規定,缺剖面詳圖或材料標示
Section titled “2. 裝飾柱、裝飾板超出規定,缺剖面詳圖或材料標示”裝飾柱板超出部分經討論原則同意其設置,惟請補繪大樣圖標示材質及尺寸。(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冷氣主機空調外遮蔽鋁隔柵、透空遮牆、透空立體構架、裝飾柱、板超出部分,經委員會討論原則同意其設置。另裝飾板檢討尺寸標示請標示至最外緣。(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三案) 裝飾柱、裝飾板及冷氣空調專用板應依設置要點檢討構造物設置細部及周遭空間關係,請補充平面、立面、剖面詳圖說明,並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2024-08-27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二案)
「原則同意其設置」不等同審查終結:委員會之同意通常僅及於設置之必要性,圖說仍應補齊剖面詳圖及材料、尺寸標示,未補齊者仍列入修正意見。
3. 裝飾柱、裝飾板深度過深,未做挑空處理
Section titled “3. 裝飾柱、裝飾板深度過深,未做挑空處理”P0-18 裝飾板尺寸原55 公分增加深度至90 公分,請補充說明其必要性並建議降板設置。(2021-06-01 第二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P5-18,P5-19,P6-2-9,P6-2-10 裝飾板深度達172.5CM,187.5CM,除垂直版及結構部分,其餘樓板應設計為挑空,請修正。(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正門口裝飾柱及3 層裝飾板過大不合理,請一併縮減面積。(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 AC 專用板、裝飾柱、板、AC 專用板外金屬隔柵、屋脊裝飾物超出部分,經討論同意設置。超出2 米裝飾板請挑空設計,屋脊裝飾物低部橫板請移除,另透空遮牆請檢討透空率大於30%。(2021-11-02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四案)
裝飾板深度超過常規尺度(約 1.7~1.9 公尺以上)者,委員會之標準處理方式為要求挑空,而非逕予同意設置:深度愈大者,愈須以挑空降低其量體感,不得僅以實心裝修構造處理。
4. AC 專用板與陽台深度合計超過 2 公尺未計入容積
Section titled “4. AC 專用板與陽台深度合計超過 2 公尺未計入容積”P4-17 之AC 專用版+陽台深度合計超過2 公尺部分及其他裝飾柱、裝飾版超過部分,經討論原則同意其設置倂建管程序辦理。(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一案) 陽台外設置AC 專用版、裝飾板應自外緣起算大於2 公尺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 本案裝飾柱、裝飾板超出規定部分,經委員會討論同意其設置,並請補上開相關構造之剖面詳圖並標示尺寸及材質,裝飾板超過2 公尺建議挖空處理,其投影應標示於一層平面說明。(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
AC 專用板與陽台常合併設計以增加立面深度,惟兩者合計深度超過 2 公尺之界線幾無例外,委員會均要求超出部分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或建議以挖空、挑空方式處理以避免容積增加。
5. 裝飾柱作用不明、與其他構造衝突
Section titled “5. 裝飾柱作用不明、與其他構造衝突”裝飾柱11 及17 旁之衛浴均無管道間設置,請釐清此二裝飾柱之作用。(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三案) P4-2、4-7、4-8、4-14、4-15 與P5-9、5-16 裝飾柱標示不同,請依P5-16 修正。(2021-06-15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五案) 屋突層係以透空遮牆檢討非裝飾柱、板,請修正。(2023-03-16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委員會逐案核對裝飾柱於平面、立面、結構等不同圖面之位置與尺寸是否一致,並會就裝飾柱是否僅為掩飾管道間或結構缺失之名目提出質疑;裝飾柱無實質構造機能且與其他圖面不符者,均會被要求釐清。
6. 屋頂立體框架、透空遮牆與裝飾柱板混用不清
Section titled “6. 屋頂立體框架、透空遮牆與裝飾柱板混用不清”屋頂平台以上依規檢討1/3 以上透空遮牆、2/3 以上透空立體構架。(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五案) 本案屋頂層設置透空遮牆、立體框架、裝飾柱板經委員會討論原則同意其設置,惟二層露臺翼牆部分請以裝飾柱檢討併建照審查。(2021-11-02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一案) 另車道上方構體非屬裝飾柱板請依建築構造物核實檢討。(2022-12-08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三案)
屋頂層之透空遮牆、透空立體構架屬獨立之技術規則檢討項目(詳見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不得逕行套用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之檢討邏輯;反之,車道上方等具實質結構機能之構體,亦不得以裝飾柱、板名義規避正式之建築構造物檢討。
7. 新增量體達一定比例,須提出具體優化措施
Section titled “7. 新增量體達一定比例,須提出具體優化措施”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20%、增額容積20%及容積移轉30%,共計70%,為減緩新增量體對區域環境之影響,請詳列相關具體友善、公益性優化措施(綠覆率、立面綠化、公益設施等),並輔以設計大樣圖說明。(2022-03-22 第二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 本案沿街面量體龐大,對都市空間易產生壓迫感,建議再細緻化建築立面設計。(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 建物外觀立面4 棟均相同,建議修正加強立面設計,弱化量體壓迫感,提升都市景觀豐富性及優化商業區之意象。(2021-07-15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三案)
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增額容積等新增量體合計達一定比例(實務常見門檻約 40~60% 以上)者,委員會均要求以街廓尺度補充具體友善、公益性優化措施,並輔以設計大樣圖說明。此雖屬制式要求,未載明者一律會被要求補提,應列為送件前之必查項目。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有申請裝飾性構造物者,已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非僅以文字敘述)
- 裝飾柱、板已補平面、立面、剖面詳圖,並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
- 裝飾柱、板超出規定部分已標註「原則同意併建管程序辦理」的檢討路徑,非直接視為核准
- 裝飾板深度過深(約超過1.7公尺以上)者已檢討挑空設計
- AC 專用板與陽台深度合計是否超過2 公尺,超過部分已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
- 裝飾柱在平面、立面、結構圖上位置與尺寸一致,且非用來掩飾無管道間等結構缺失
- 裝飾柱板投影範圍未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
- 車道上方等具結構機能之構體,已依建築構造物核實檢討,未借用裝飾柱板名目規避
- 屋頂層透空遮牆、立體框架已依技術規則另行檢討,未與裝飾性構造物混用(詳見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新增量體(獎勵+移轉+增額)達顯著比例者,已補充具體友善、公益性優化措施並輔以設計大樣圖
相關篇章: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