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植栽覆土與受保護樹木
植栽與覆土是臺北都審最高頻的綠化意見之一(幹事會 85% 命中)。核心數字很固定——喬木覆土深度 1.5 公尺、樹距不超過 8 公尺,加上近年配合「降溫城市政策」新增的複層綠化要求。另一條容易漏的是受保護樹木調查:既有喬木達受保護標準須送樹保會,未查清就設計會整案卡住。本篇整理覆土、樹距、複層綠化、既有喬木保留與樹保程序。
一、喬木覆土深度與樹距(固定門檻)
Section titled “一、喬木覆土深度與樹距(固定門檻)”- 喬木覆土深度須達 1.5 公尺(部分公設容移案要求 2 公尺),常見未達或未標示。
- 樹間距不超過 8 公尺(住宅區帶狀開放空間常為 6 公尺);樹穴寬度應考量生長空間。
- 樹穴與人行鋪面須順平。
- 帶狀開放空間雙排喬木、綠覆率 80% 見 09_開放空間與帶狀開放空間。
二、複層綠化與降溫城市政策(近期新增高頻)
Section titled “二、複層綠化與降溫城市政策(近期新增高頻)”- 屋頂/露臺立體綠化配合市府「降溫城市政策」,要求增加複層綠化、喬灌木,並補充給排水與維管計畫。
- 屋頂平台被要求儘量增加喬灌木綠化及植栽多樣性(幾乎每案結論段落均有此句)。
- 立體綠化剖面圖須說明覆土深度及給排水系統;認養≥2年、提維管計畫並提撥管維費——見 07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低衝擊開發(LID)設計(生態滯留單元、植生溝、透水鋪面)常未落實——見 20_保水滯洪與排水污水。
三、既有喬木保留與移植
Section titled “三、既有喬木保留與移植”- 現況樹型良好之喬木應原地保留或於基地內移植;多校園/公園開發案要求補充樹籍調查(移除90株既有喬木)。
- 認養公有人行道/行道樹移植:涉及變更需經工務局新工處、公園處及交通局同意,核定前須轉請確認(極高頻,幾乎每案皆有此類保留意見)——認養程序見 04_臺北特有行政程序。
四、受保護樹木調查(文化局/樹保會)
Section titled “四、受保護樹木調查(文化局/樹保會)”- 文化局要求檢送施工全區內喬木樹籍資料(位置、樹種、胸徑、胸圍、照片)。
- 若達受保護標準,需送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方得移植或施作(建設)。
- 送件前應先做樹籍調查釐清是否有受保護樹木,再據以設計,避免整案卡住。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喬木覆土深度 ≥1.5m(公設容移案確認是否需2m),已於剖面圖標示
- 樹距 ≤8m(住宅區帶狀開放空間 ≤6m);樹穴寬度足夠、與人行鋪面順平
- 屋頂/露臺立體綠化採複層喬灌木,附給排水與維管計畫、剖面圖、認養≥2年承諾
- 現況良好喬木已原地保留或基地內移植,附樹籍調查
- 認養公有人行道/行道樹移植已列附條件轉新工處/公園處/交通局
- 已完成全區喬木樹籍調查;達受保護標準者已送樹保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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