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土地與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根本問題:權利證明文件(土地、建物)是重大疏失清單的第一項,也是扣款條件第一款——謄本效期、特別註記事項(查封、假處分、地上權等)、未成年簽章、繼承等情況各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任何一項漏檢查都可能讓案件卡在協審或行政驗收階段。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Section titled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 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 地籍圖謄本
(一)謄本效期與地號範圍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應檢附「全部地號」。
- 謄本、地籍圖須為掛號日前三個月內有效(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均適用)。
- 土地(第一類)謄本須查核是否有查封、假處分、假扣押、地上權、司法訴訟、所有權人是否成年等特別註記事項,及是否逾3個月期限。
(二)地上權設定
- 如起造人非地上權人,則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均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起造人如為設定地上權人,且地上權設定目的即為興建房屋,則無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其他登記事項——禁止處分、假扣押
- 遭禁止處分假扣押登記者,不得核發建照。
- 但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為禁止處分者,僅為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對於土地為建築使用並無禁止規定;申請建照時,建管機關應通知稅捐機關,以便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依法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稅收之措施。
(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填寫要求
- 土地標示部、面積大寫,起造人、建築構造及建築規模需填全。
(五)未成年者
- 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應簽章,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086條、第1089條)。
(六)繼承未辦妥
- 土地未辦妥繼承之前,得檢附繼承系統表後,由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擬拆除之建物則不可。
(七)土地租賃契約
- 得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須註明供建築使用者)。
(八)土地法第34條
- 依土地法第34條辦理者,須符合土地法第34條執行要點之規定。
(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案件涉及權利變換計畫者,以實施者名義申請,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
二、申請書表單填寫要求
Section titled “二、申請書表單填寫要求”-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表號 A11-1):起造人、建築概要需填全。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表號 A12-4):土地標示部、面積大寫需填全。
- 第2張以後如無同意對象,應補蓋騎縫章(全部所有權人)。
- 特殊情形:土地僅供通行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者(保護區農舍、合法房屋整建案件常見),應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備註欄載明「供OO、OO地號筆○筆建築基地永久通行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並以地籍圖套繪同意範圍、計算面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圖應加騎縫章。
三、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拆除)
Section titled “三、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拆除)”- 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 無產權者:拆除切結書(並確認是否附水電單)
- 建築物謄本查核是否有查封、假處分、假扣押、抵押權、司法訴訟、所有權人是否成年等特別註記事項
- 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否與圖說一致)
(一)有產權登記者
Section titled “(一)有產權登記者”- 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全部謄本及三個月有效)、測量成果圖及有產權拆除同意書。
- 抵押權設定:由總行出具拆除同意書,或由總行出具委託書委託分行出具拆除同意書。
(二)無產權登記者
Section titled “(二)無產權登記者”- 無產權切結書、稅籍證明、水電單等證明文件(或切結無相關證明文件)。
(三)比對確認
Section titled “(三)比對確認”- 拆除平面圖與88年地形圖比對,查明是否有先行拆除之行為。
(四)已領拆除執照者
Section titled “(四)已領拆除執照者”- 查明核准地號,有無特殊管制事項,是否已拆除、是否逾期作廢。
(五)已申報勘驗之結構體
Section titled “(五)已申報勘驗之結構體”- 原已領有建造執照並申報勘驗之結構體,應檢附拆除證明文件。
拆除申請流程(依講義流程圖)
Section titled “拆除申請流程(依講義流程圖)”- 有產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 建物登記謄本(拆除同意書)→ 建物門牌 → 門牌照片(編訂證明、網站查詢或遺失說明)。
- 無產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 水電單、稅籍證明(拆除切結書)→ 建物門牌 → 門牌照片。
- 拆除執照申請案應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不需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填寫面積應正確填寫,與謄本相符(應含附屬建物如陽台、平台、防空避難室)。
切結書範本內容(原講義樣張影本轉錄)
Section titled “切結書範本內容(原講義樣張影本轉錄)”有產權登記拆除切結書:載明「茲有OOO等O人所有坐落台北市OO段OO巷OO號OO層OO造建築物(坐落於OO段OO小段OOO地號,建號OO段OO小段OOO建號),有產權登記,其樓層OOO年OO人所有,全部OOO人同意拆除重建,特立此同意書為憑。倘有產權糾紛或損及他人權益之情事發生,願負一切法律責任與費用無涉,特立此切結書為憑。」末附建築物所有權人簽章、身分證字號、日期欄位。
無產權登記拆除切結書:載明「茲有OOO等O人所有坐落台北市OO路OO段OO巷OO號OO層OOO造建築物(坐落於OO段OO小段OOO地號),並無產權登記,現以拆除申報及稅籍等有證明」等相關字樣,末附建築物所有權人簽章、身分證字號、日期欄位。
兩類切結書均應包含:
- 所有權人
- 門牌(含樓層數)
- 坐落地號
無產權切結書另須加註: 4. 切結有、無水電單、稅籍等證明文件 5. 切結無他項權利、假處分、假扣押
(五)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注意事項(5項檢討)
Section titled “(五)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注意事項(5項檢討)”- 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含安全支撐及補強計畫)。
- 地下室是否有分間牆區隔或產權登記。
- 地界線間有無符合規定之分隔牆區隔。
- 使用執照核准之公用設備是否在申請基地內。
- 相關法規檢討是否符合規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
參考依據:
- 內政部85年12月4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會議紀錄。
- 內政部101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10272201號(地下防空避難室無產權)。
- 臺北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
(原講義章節編號從(一)跳至(五),中間(二)~(四)項疑為前頁「已領拆除執照者」「已申報勘驗之結構體」等內容,本篇依轉錄檔原順序呈現,未自行補齊編號。)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已檢附全部地號,且掛號日前三個月內有效
- 土地謄本已查核查封、假處分、假扣押、地上權、司法訴訟、所有權人成年與否等特別註記
- 地上權設定案件已依起造人身分(是否為地上權人)確認應出具同意書之人
- 遭禁止處分假扣押登記之土地未誤送件;如為稅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已通知稅捐機關
- 未成年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已由法定代理人父母簽章
- 繼承未辦妥者已檢附繼承系統表由繼承人出具同意書(拆除案件不適用)
- 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起造人、建築概要、土地標示、面積大寫均已填全,第2張以後已補蓋騎縫章
- 拆除案件已依有產權/無產權分別備妥謄本、測量成果圖或切結書、水電單、稅籍證明
- 抵押權設定之拆除同意書已由總行出具(或總行委託分行出具)
- 拆除平面圖已與88年地形圖比對,確認無先行拆除情事
- 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已完成5項檢討(結構安全、地下室分間牆或產權、地界分隔牆、公用設備是否在基地內、防空避難停車構造安全法規檢討)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執照協助審查暨抽查作業說明會」講義(108.8.13),講義頁 34
38(PDF p38p44)。相關:13_協審流程與行政驗收缺失、15_畸零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