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
根本問題:騎樓的尺寸規定很多條同時成立(退縮、高低差、洩水坡度、淨寬、淨高),任何一條漏標或漏檢討都會被抓;而且「外牆面」與「柱面」是否要對齊,實務上常被誤解為兩條不同的線,這是提會案例明確澄清過的。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
Section titled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 缺失樣態 | 說明/依據 |
|---|---|
| 騎樓縱、橫剖面順平圖未檢附、標高未標示 | 需檢附縱剖面與橫剖面順平圖,並標示標高 |
| 騎樓相關尺寸未標示或不符規定〈364/15/250/淨高〉 | 對應下列「騎樓設置之相關規定」中的 3.64m 退縮、15cm 柱退縮、250cm 淨寬、3.33M 淨高等尺寸 |
| 顏色圖例錯誤 | 圖說顏色圖例未依規定表示 |
(以上為簡報第 46 頁「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欄之官方列表,逐字照抄,說明/依據欄為對照第 29~30 頁內容補充)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
Section titled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騎樓設置之相關規定(簡報第 29 頁)
Section titled “騎樓設置之相關規定(簡報第 29 頁)”以下尺寸規定同時適用,送件圖說應逐項標示:
- 騎樓牆面退縮 3.64 公尺
- 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 15cm
- 騎樓外緣應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
- 1/40 洩水坡度(原文「潟水坡度」)
- 外牆面與道路境界線應保持 3.52M 以上寬度
- 淨高不得小於 3.33M
- 於法定騎樓範圍內淨寬不得小於 250cm
騎樓地面「外牆面」須與「柱面」齊平(提會案例109.8上№1)
Section titled “騎樓地面「外牆面」須與「柱面」齊平(提會案例109.8上№1)”- 依§7-I-2: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與道路境界線應保持三.五二公尺以上寬度。
- 決議重點:騎樓地面「外牆面」包含「柱面」,兩者應齊平。也就是說,檢討 3.52M 這條線時,柱面不能自外牆面內縮或外凸另計,兩者是同一條線。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騎樓牆面退縮 3.64 公尺已標示且圖說一致
- 騎樓柱正面自建築線退縮 15cm 已標示
- 騎樓外緣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 已標示
- 1/40 洩水坡度已檢討並標示於縱、橫剖面圖
- 外牆面與道路境界線 3.52M 以上寬度已標示,且「外牆面」與「柱面」為同一齊平線,未各自計算
- 淨高不得小於 3.33M 已標示
- 法定騎樓範圍內淨寬不得小於 250cm 已標示
- 騎樓縱、橫剖面順平圖已檢附,標高已標示
- 圖說顏色圖例正確,無誤植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7_出入口走廊通道與基地內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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