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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開放空間綠化與圍牆

全庫覆核顯示「開放空間留設/綠化配置/圍牆」這組議題命中約 4767% 的會議紀錄(詳見 審查意見-高頻主題 B5,綠化圍牆單項536案67%;開放空間留設面積散見於各案財務與建築設計章節,非獨立固定命中率)。與 06_退縮人行道與騎樓 高度重疊——多數開放空間即由退縮而來,兩篇建議合併對照送審。本篇聚焦留設面積門檻、街角廣場的效益審查、以及「不得設圍牆」這條在 20122021 年間反覆出現、逐漸從個案要求變成事實上通案的規則。

跨庫參照:都審階段對開放空間與圍牆有明確數字門檻——容移案帶狀開放空間4m/綠覆80%/雙排喬木見 都審 09_開放空間與帶狀開放空間;圍牆限高2m/基座45cm/透空率70%含基座見 都審 11_圍牆與透空率(比本篇「商業區不得設圍牆改綠籬」更具體,都審複審時可直接套用)。喬木覆土1.5m兩庫一致。


一、開放空間留設面積門檻:僅見一案給出明確平方公尺數字,不宜當全市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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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第182次/第183次(103/11/3,同案兩檔):「本案更新後西南側原則應留設60平方公尺以上鄰里開放空間,東側原則應留設100平方公尺以上綠化開放空間(皆含退縮空間),並不得以圍牆圍塑。」

同次會議另段:「東北側並請配合留設100平方公尺以上街角開放空間。」

「60平方公尺鄰里開放空間」「100平方公尺街角/綠化開放空間」這組數字目前僅確認出現在同一案(第182/183次,屬同一會議紀錄重複存檔),且與街角廣場100平方公尺的用法在其他案件中也重複出現:

大會第342次(107/9/14):「另捐贈3處100平方公尺以上街角廣場,相對周邊建物沿街面留設街角廣場面積較本案大,請再考量。」 專案小組第26次(112/3/1):「是否得依前次決議開放空間面積留設(100平方公尺)等比例增加計算,額外提供65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0.65=65平方公尺)的回饋開放空間?」

「100平方公尺」在第182/183次、第342次、專案小組第26次三個不同案件、跨 103~112 年皆有出現,可視為街角廣場/開放空間常見的參考門檻,但「60平方公尺鄰里開放空間」目前僅一案確認,不宜視為全市固定門檻,送件前應以基地規模、周邊街廓需求個案評估,並準備效益說明。


二、街角廣場:委員審查重點在「效益」而非只看面積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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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案顯示委員關注街角廣場是否真的對周邊街廓、行人有實質效益,而非只滿足面積數字:

大會第310次(107/1/8):「本案提供西北側街角廣場作為開放空間,惟其範圍不完整,對周遭環境及民眾可享受之效益不大,建請酌減△F5-1之獎勵值。」

大會第312次(107/1/19):「同意本案於適當範圍結合捷運站出入口通行規劃,爰本案基地受限,僅提供街角廣場之地區回饋公益性較低,若可配合捷運站的出入口規劃,可提升其公益性,建議請申請人再行評估規劃其動線。」

大會第241次(105/5/23):「本案街角廣場設計上較為封閉,建議調整開放性,加強與北側公園之串連。」

大會第259次(105/10/24):「希望本案能重新檢討北側街角廣場設計,使其更加寬敞。」「本案街角廣場之設計與北側公園之串連性,經實施者說明後,予以同意。」

結論:街角廣場即便滿足面積門檻,若「範圍不完整」「封閉」「與周邊公共設施缺乏串連」仍會被要求酌減獎勵值或重新設計;送件前應檢討開放性、與周邊公園/捷運出口/人行系統的串連動線,不能只滿足平方公尺數字。


三、不得設圍牆:2012~2021 年跨十年反覆出現的一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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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僅可改採綠籬」是本庫中跨年度引用密度最高、措辭最一致的規則之一,覆核 2012~2021 年至少 8 個不同案件:

大會第106次(101/8/13):「本案臨福華路人行步道空間不得設置圍牆,僅可採綠籬方式保障低樓層住戶之私密性及達到增添綠意之功效,實施者同意配合修正。」

大會第179次(103/10/13):「後院應維持開放性空間之使用,不得設置圍牆。」

大會第182次/第183次(103/11/3):「……並不得以圍牆圍塑。」(見上第一節,與開放空間留設面積搭配出現)

大會第237次(105/4/22):「本案未來規劃上應不得設置圍牆,留設之開放空間應開放予行人使用,請列入規劃構想內容。」

大會第449次(109/11/30):「本案位屬商業區,臨地界側圍牆建請改以綠籬規劃。」

大會第454次(109/12/28):「本案位屬第三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商業區臨地界側圍牆建請改以綠籬規劃。」

大會第467次(110/3/23):「基地臨捷運設施民權西路站,考量人行空間界面友善性,建請取消捷運用地側之圍牆,改以綠籬設置。」

大會第468次(110/3/25):「本案屬商業區,請取消圍牆之設置,改以綠籬等方式規劃。」

大會第482次(110/7/30):「商業區圍牆建請取消,倘有需求建請以綠籬代替。」

大會第399次(108/11/25):「A、B棟與鄰房相鄰開放空間通路應無明顯高差儘量順平,另提醒實施者有關通路承諾開放、不得設置圍牆及鄰房占用部分等內容,應於住戶規約及於房屋銷售時交待。」

結論:「商業區不得設圍牆、改以綠籬」在 101~110 年間至少 8 個不同案件反覆出現,措辭高度一致,已接近事實上的通案原則。住宅區則較彈性——部分案件允許圍牆但須改善透空率或形式(見下節),實務上以「商業區、開放空間留設處、退縮空間」三種情境最容易被要求取消圍牆。


四、住宅區圍牆非一律禁止,但透空率、形式、與鄰地順平仍受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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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第378次(108/6/14):「本案實施者簡報第14頁之圍牆型式,請實施者說明請問是否為綠籬;另有關實施者說明未達2公尺之圍牆無透率之檢討非通案原則,請實施者補充說明。」

此案明確指出「未達2公尺之圍牆無須檢討透空率」並非通案原則(委員要求補充說明),顯示圍牆透空率門檻不是自動豁免,須逐案舉證。另圍牆與鄰地高低差的順平處理亦為常見要求:

大會第482次(110/7/30):「並以緩坡順平與鄰地之高低差開放公眾使用,經實施者說明圍牆修正後形……」 大會第454次(109/12/28):「建議戶外空間開放並以緩坡順平與鄰地高低差。」「消基地北側圍牆並以緩坡順平與鄰地之高低差開放供公眾使用。」


五、綠化配置:喬木覆土深度 1.5 公尺是反覆出現的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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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第152次(102/12/9):「本案喬木種植除了街角廣場,其餘喬木皆在開挖範圍內,應充分說明是否符合覆土深度1.5m以上之規定。」 大會第228次(104/12/21):「本案喬木覆土深度檢討及車道出入口退縮緩衝空間等修正情形,經實施者說明覆土深度已達1.5公尺,予以同意。」 大會第482次(110/7/30):「喬木覆土建請確實檢討達1.5公尺深度。」

三案跨 102~110 年皆以 1.5公尺 為喬木覆土深度標準,屬穩定門檻,尤其地下室開挖範圍內的喬木植穴須特別檢核。


項目數字/要求引用密度
街角開放空間/街角廣場約100平方公尺(參考值)3案以上(103、107、112年)
鄰里開放空間60平方公尺(僅一案)1案(103年,不宜當通案)
商業區圍牆不得設置,改以綠籬8案以上(101~110年)
圍牆與鄰地高低差以緩坡順平銜接2案以上(109、110年)
喬木覆土深度≥1.5公尺3案以上(102、104、110年)
圍牆透空率未達2公尺免檢討「非通案原則」,須個案舉證1案(108年)

  • 開放空間留設面積是否對照周邊街廓需求與過往案例(約100㎡街角廣場為參考值,非法定硬性數字)提出具體理由
  • 街角廣場設計是否開放、與周邊公園/捷運出口/人行系統有實質串連,而非僅滿足面積數字
  • 商業區臨地界、退縮開放空間處是否已避免設置圍牆,改採綠籬或緩坡處理
  • 若堅持設置圍牆,是否備妥透空率檢討與形式說明(不可主張「未達2公尺免檢討」為通案豁免)
  • 圍牆或開放空間與鄰地高低差是否以緩坡順平銜接
  • 地下室開挖範圍內喬木覆土深度是否達1.5公尺以上
  • 退縮空間若計入開放空間獎勵,是否與圍牆規則衝突(交叉核對 06_退縮人行道與騎樓 第六節)
  • 通路開放、不得設圍牆等承諾是否已載入住戶規約及銷售契約,避免後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