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出入口、走廊、通道與基地內通路
根本問題:基地內通路、走廊、出入口這類「動線」項目,常常是圖說上最容易漏標尺寸、漏留淨空的地方,因為它們分散在很多張圖裡而不是集中在單一詳圖。另外,公共設施未完成基地的出入通路處理,牽涉到私地供公眾通行、規約約定與執照套繪列管,是一整組行政程序,缺一項就會被退件。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
Section titled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 缺失樣態 | 說明/依據 |
|---|---|
| 人車面向現有巷道出入基地內通路未標示或未留設走廊寬度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 基地內通路(含人車動線)與走廊寬度均須標示 |
| 商場內通路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 商場內通路尺寸應標示 |
| 欄杆、台度高度不符規定 | 走廊、通道相關欄杆、台度高度應符合規定 |
| 地面層二向出口不符規定 | 地面層應有二向出口之規定未檢討 |
| 地下層機電空間應留設維修通道 | 機電空間維修通道未留設 |
| 安全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 安全門開啟方向應朝避難方向 |
(以上為簡報第 47 頁「出口、走廊、通道〈路〉」欄,逐字照抄。同頁另有「直通樓梯、步行距離」欄,屬 06_樓梯安全梯與步行距離 範圍,不重複列於此)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
Section titled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未完成公共設施基地申請建築執照之出入通路處理原則(執行圖例)
Section titled “未完成公共設施基地申請建築執照之出入通路處理原則(執行圖例)”108年9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35117號「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執行圖例(圖例VII),將出入通路分為 A、B、C 三部分處理:
- A 部分:計畫道路範圍內出入通路現況寬度已符合規定,且已設置公共排水溝者,無須列管起造人。
- B 部分:計畫道路範圍內出入通路現況寬度不足,但已設置公共排水溝者,須合併非現有巷土地(C 部分)後,使整體符合出入通路寬度,並提供 C 部分供公眾通行土地使用同意書,自行鋪設柏油路面補足 B 部分寬度不足處。
- C 部分:土地需淨空,不得有平台、花台、矮牆、階梯、坡道等構造物影響公眾通行,也不得作為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車位等影響建築基地使用之空間;上空須淨高 4M,並鋪設柏油路面足供人車通行。
私有地 C 部分出具同意書時,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並於產權移轉時交代供公眾通行使用,同時同意於執照套繪列管。
自查重點:只要基地的出入通路涉及計畫道路未完成、需借用鄰地或非現有巷土地補足寬度,就要對照這五件事——① 供公眾通行土地使用同意書、② 自行鋪設柏油路面補足寬度、③ C部分淨空且淨高4M、④ 納入公寓大廈規約、⑤ 執照套繪列管——缺一項都可能被抽查抓到。
出入通路處理原則:其他圖例(108 年講義)
Section titled “出入通路處理原則:其他圖例(108 年講義)”108年8月13日「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講義收錄「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執行圖例I、II、III、V、VI(讲義頁62~67,文號為106年1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0652200502號,與上方圖例VII所引108年9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35117號不同文號,照各自原文標註,不統一)。110年簡報未收錄以下圖例,僅108講義有:
- 道路已鋪設柏油路面足供新建建築物人車通行。
- 現況排水溝雖未臨接建築線,但已提供公共排水無虞,故無需要求起造人重新施築排水溝。
- 基地內排水系統穿越已鋪設柏油路面連接至現況公共排水溝,且不改變既有路型者,涉穿越道路土地使用權同意部分由起造人自行負責,免列管。
- 建築執照申請案無需列管開闢公共設施。
- 配置圖標示:地界線、基地排水系統、申請建物、人車出入口、公共排水溝(現況)、已鋪設柏油路面供公眾通行之計畫道路(已鋪設柏油路面達規定寬度並供通行)。
- 出入通路現況寬度部分已符合規定及已設置公共排水溝,無需列管起造人自行開闢(如A部分)。
- 出入通路現況寬度未符合規定部分(如B、C部分),應由起造人依規定開闢補足公共排水溝及道路寬度不足之部分。
- 如列管範圍因道路高程、側溝排水容量等因素經新工處或水利處認為擴大列管開闢範圍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 配置圖標示:現有巷寬度未達3.5m或4m、A/B/C分區、現況已鋪設鋪面無供公眾通行、列管開闢鋪面、地界線、建築線、排水溝。
- 原有建築物拆除重建之申請案,現況公共排水溝未臨接建築線,建築線至排水溝間原已鋪設鋪面供原建築物通行。
- 原有建築物水溝至建築線間現況已鋪設鋪面,且供原有建築物通行,水溝至建築線間之寬度小於30公分者,因無礙通行及排水,故無需列管開闢公共設施。
- 示意圖標示:W≦30公分、排水溝、原有建築物通行動線且現況鋪設鋪面且W≦30公分、地界線、建築線。
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未開闢,臨接之現有巷道可滿足基地內之人行、車行動線需求。
- 現有巷已編有巷、弄、門牌,寬度在3.5公尺以上,現況鋪設柏油路面可供基地內之人行、車行動線通行,且完成公共排水溝及自來水與電可接通輸送者,免列管開闢計畫道路。
- 建築物之人、車出入通路須能通達計畫道路及現有巷。
- 配置示意圖標示:現有巷、原有建築物、計畫道路(未開闢)、地界線、建築線、排水溝。
建造執照申請案無法於基地外之道路設置公共排水溝,擬設置基地內排水溝。
- 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已鋪設柏油,但僅部分設置公共排水溝。
- 建築物之人、車出入通路須能通達計畫道路及現有巷。
- 建築基地內排水設施擬接通至基地外既有公共排水溝者,如經設計建築師檢討簽證基地內排水無虞者,免再要求起造人提送相關單位審查。
- 配置示意圖標示:既有公共排水溝、基地排水溝排入公共排水溝、申請基地、計畫道路(未開闢完成)、柏油路已鋪設車排水線、地界線、建築線。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基地內通路(人車面向現有巷道部分)已標示尺寸,走廊寬度已標示且符合規定
- 商場內通路(如有)已標示尺寸並符合規定
- 走廊、通道欄杆與台度高度已標示且符合規定
- 地面層二向出口已檢討並符合規定
- 地下層機電空間已留設維修通道
- 安全門開啟方向已確認朝避難方向
- 若基地出入通路涉及計畫道路未完成,已依 A/B/C 分區原則檢討現況寬度
- C 部分土地已確認淨空,無平台、花台、矮牆、階梯、坡道等構造物,且未作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車位使用
- C 部分上空淨高已達 4M,並鋪設柏油路面足供人車通行
- 私有地 C 部分同意書已備妥,並已納入公寓大廈規約
- 已確認同意於執照套繪列管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6_樓梯安全梯與步行距離、05_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