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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車道出入口與交通影響

車道出入口是臺北都審交通類的核心(幹事會 87%)。三條最常被抓的規則:出入口集中 1 處、宜設次要道路側退縮人行空間後留設 4.5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超過150輛6公尺)、以及中心線上下 60 度範圍無礙視線。另外交評報告書引用過時停車資料也是反覆缺失。本篇整理出入口配置、緩衝、視距、鋪面順平與交評。


  • 車道出入口應集中設置於 1 處,且宜配置於次要道路側以避免主要道路交通衝擊。
  • 多案因基地條件(四面臨路、商業活動延續性)爭取設於主要道路或設 2 處以上,須交通局檢視比較分析。
  • 都更案原則設次要道路側,如需設於主幹道須提優劣分析並會同交通局確認(經會勘後仍同意設於主幹道)。
  • 車道出入口於指定退縮人行空間後應留設 4.5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停車位超過 150 輛者應留設 6 公尺以上
  • 常見不足或為負值(如緩衝僅約 -0.5m、2m、2.5m)。
  • 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上下任一點至道路中間線垂直左右 60 度以上範圍應無礙視線;出入口前不得設植栽或改採較矮樹種以免阻礙視線。
  • 出入口應設反射鏡、警示燈等安全設施。
  • 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依「臺北市建築執照有關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原則」檢討(原則 10 公尺以上)。

四、鋪面順平(幾乎每案交通局固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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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道出入口地坪應與相鄰人行空間順平,鋪面避免使用車道磚、延續人行道鋪面型式,並以不同顏色/材質區分車道與人行——此為幾乎每案交通局書面意見必附之通用句。
  • 人行道順平見 13_騎樓退縮與人行道順平
  • 交評報告書常見缺失:引用過時停車供需資料(未更新至最新年度)、運具使用比例調查樣本與基地特性不符、衍生停車需求計算方式錯誤(幾乎每案都有此類意見)。
  • 停車供公眾使用計畫(開放時段、告示牌、動態顯示可停車數)常需補充,尤其公務機關或大型商業空間加倍留設車位時。
  • 停車數計算與配置見 16_停車空間配置;機車/自行車/充電見 17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消防救災動線見 18_消防救災與防火避難

  • 車道出入口集中 1 處,宜設次要道路側;如設主幹道/2處已備比較分析並會同交通局
  • 退縮人行空間後緩衝空間 ≥4.5m(>150輛 ≥6m),無負值
  • 出入口中心線上下60度範圍無礙視線;前方無高植栽
  • 已設反射鏡、警示燈;與上下游路口距離 ≥10m
  • 車道出入口地坪與人行空間順平,未用車道磚,延續人行鋪面並以不同顏色區分
  • 交評使用最新年度停車供需資料,運具比例樣本符合基地特性,衍生需求計算正確
  • 加倍留設車位/公務機關案已附停車供公眾使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