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臨接道路、出入口與基地內通路
根本問題:整合官方第 6(臨接道路限制)與第 9(出入口、走廊、通道、坡道)。爭點在建築線/畸零地的正確標示,以及基地內通路的穿越深度與迴車道。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建築線 | 建築線指示文件不全、紅線不清、未截角 | 建管 |
| 畸零地 | 畸零地寬深度未從建築線檢討、現有巷道寬度未覈實 | 畸零地自治條例 §9 |
| 私設通路 | 私設通路未檢討、臨建築線情形不明 | 建管自治條例 §10 |
| 基地內通路 | 穿越深度 >35m 未設迴車道、>15m 有頂蓋不符 | 技規 §2、§163 |
| 計畫道路 | 臨未開闢計畫道路高程未加會道路主管機關 | — |
| 出入口 | 主要出入口未面對基地內通路並標距離、雨遮計建蔽 | 技規 §90 |
| 走廊淨高寬 | 走廊寬度不足、基地內通路淨高 3m 未檢討 | 技規 §92、§163 |
1. 建築線與畸零地
Section titled “1. 建築線與畸零地”- 建築線指示圖須完整檢附、紅線清楚、交叉口截角。
- 畸零地寬深度應從建築線檢討;現有巷道道路現況寬度須依建築線指定圖覈實標示。
2. 私設通路與基地內通路
Section titled “2. 私設通路與基地內通路”- 私設通路臨建築線情形要明確;進出通路依建管自治條例 §10 由起造人自行解決並附切結。
- 基地內通路穿越深度超過 35 公尺須設迴車道;有頂蓋部分穿越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163);淨高 3 公尺。
3. 出入口與走廊
Section titled “3. 出入口與走廊”- 主要出入口須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標示距離(如各棟至基地通路 7m)。
- 總樓地板 >500㎡ 須依 §90 檢討 2 處不同方向出入口;出入口雨遮超規應計建蔽容積。
- 走廊寬度依 §92 檢討。
4. 計畫道路高程
Section titled “4. 計畫道路高程”- 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之高程設計須加會道路主管機關確認。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建築線指示圖完整、紅線清楚、交叉口截角
- 畸零地寬深度自建築線檢討;現有巷道寬度覈實標示
- 私設通路臨建築線明確、已附切結
- 基地內通路:>35m 設迴車道、有頂蓋 ≤15m、淨高 3m
- 主要出入口面對道路/基地內通路並標距離;>500㎡ 設 2 處出入口
- 出入口雨遮超規已計建蔽容積;走廊寬度符合 §92
- 臨未開闢計畫道路高程已加會道路主管機關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6_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02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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