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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昇降機、緊急進口、防空避難與安全維護設計

根本問題:本篇合併官方項次十(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48 件)十三(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12 件)十八(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7 件),合計 67 件、4%。合併理由:三者都屬「避難與安全的附屬設備」,7 年案例仍少(十三 12 件、十八 7 件),單獨成篇過於單薄。

三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值得分開記:

  • 項次十(48 件):真正的主體是昇降機道的遮煙性能(§79-2,23 件),不是名稱裡的「緊急進口」(§108 僅 10 件)。這一項的件數集中在早年(108 年 22 件、109 年 16 件),之後掉到個位數,減少的主要是遮煙那一群
  • 項次十三(12 件):爭點是防空避難面積與機械停車的扣除關係。
  • 項次十八(7 件):幾乎全部都是「整項沒做」——沒繪製、沒檢討、沒圖說(§116-1),是全庫最單純的失分。

注意「緊急進口」沒有變少:§108 的案件 7 年逐年分布為 3、0、1、1、1、1、2(114 年反而最多),本來就一直是低頻但持續發生,不要因為項次十的總量下降就以為它消失了。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官方項次出現期別
昇降機道/出入口未具遮煙性能或防火時效(項次十實際最大宗,見下方說明)「昇降機出入口無遮煙性能」;「A5戶升降機未具1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昇降機道未具遮煙姓,又併同區劃之梯廳門窗編號D2防火門亦未具遮煙性」技規 §79-2108~114 逐年出現,108、109 兩年合計占近半數(108-01、108-03、108-04、108-06、108-08、108-11、109-02、109-09、109-11、110-03、110-04、111-08、111-09、112-05、112-09、112-10、113-02、113-09、114-07)
緊急進口未設置或間距超過10公尺「2層以上各樓層未設置緊急進口,各層外牆每10公尺未設有窗戶及其他開口」;「南向立面圖替代進口部分間距大於10公尺一處」;「緊急進口僅得供A棟使用」技規 §108、§109108-05、108-10、110-08、111-06、112-04、113-08、114-07(2件)、114-12(114 年反而最多,非「110年後大幅減少」
防空避難相關檢討(面積、出口、門窗時效等,非單一爭點——見下方說明)「面積179.1平方尺(未達240),依規定應設置兩處出口」;「未設置防空避難設備」;「面積計算不符第142、162條」;「機械停車設備不得計入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地下1、2層應扣除全機械式停車空間」技規 §140、§142、§144、§162十三108-01、108-03、109-03、109-05(2件)、109-06、109-09、109-10、110-05、112-01、114-10
安全維護設計整項未做「未繪製檢討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未檢討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相關資料」;「無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圖說」技規 §116-1十八108-01、108-02、109-05、113-12、114-03、114-07(6 件全數為「整項未做」,7 年沒有例外
緊急用昇降機/緊急昇降機間樓地板面積未達10㎡「緊急用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扣除管道間後小於10平方公尺」;「一層緊急昇降機間面積未達10平方公尺」技規 §107108-01、108-08、109-12
昇降機廳深度或梯間容積檢討問題「升降機廳最小深度不足2公尺」;「一層梯間面積大於該層樓地板面積10%部分未計入容積檢討」技規 §162108-08
緊急進口尺寸不符「面臨道路側每10公尺設置開口,其寬、深、下緣距地板尺寸,不符技規108條規定之尺寸」技規 §108114-07
未設置載貨用昇降機「1F夾層設置儲藏室,未設置載貨用升降機」技規 §279108-05
增設昇降機面積超過規定「依技規#55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機……增設昇降機之各層面積已超過12平方公尺」技規 §55110-05
昇降機道區劃或防火門開啟方向問題「升降機豎道區劃應與樓梯間分開」;「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開向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未朝特別安全梯方向開啟」技規 §79-2、§107109-12、112-08

1. 昇降機道/出入口未具遮煙性能或防火時效——項次十真正的最大宗

Section titled “1. 昇降機道/出入口未具遮煙性能或防火時效——項次十真正的最大宗”

用 7 年全量檢驗後發現一件重要的事:項次十裡數量最多的,不是根本問題段落講的「緊急進口」,而是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遮煙性能與防火時效檢討(§79-2)。原文幾乎每個月都在重複同一個模式:

  • 「昇降機開口不具遮煙性,不符技術規則第79-2條規定」(108-03)
  •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未具有遮煙性能」(109-09)
  • 「昇降機間出入口之防火門未具遮煙性能」(109-09)
  • 「昇降機道未具遮煙姓,又併同區劃之梯廳門窗編號D2防火門亦未具遮煙性」(109-11)
  • 「昇降機未設置豎道區劃」(112-05)
  • 「昇降機道及挑空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113-02)

§79-2 的條文結構要記三層:牆壁與樓地板要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要具遮煙性能管道間維修門要同時具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市府抓的幾乎都是「只做了時效、忘了遮煙」或「只做了遮煙、忘了時效」——兩者要同時標註。

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遮煙性能;管道間維修門應同時具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79-2)。113.10.23 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函釋另規定,安全梯梯間不得與昇降機道共同區劃。 常見錯:圖上只標了「1小時防火時效」沒標「遮煙性能」,或只標遮煙沒標時效;昇降機道與樓梯間共同區劃。 教訓:昇降機道的防火設備,圖上要同時標註「1小時防火時效」與「遮煙性能」——只標一個就會被抓,這是全庫七年來出現頻率最高的單一句型之一。這與 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 是同一組問題(市府會依個案放在項次九或項次十),兩篇要一起看。

2. 緊急進口:一直存在,而且近兩年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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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項次十 45 件逐一分類後發現,真正的 §108 緊急進口案件(間距、涵蓋範圍)並不集中在早年

  • 108 年:「2~5樓緊急進口設置檢討內容有誤」(108-05);「未檢討緊急進口,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108條」(108-10)——只有 2 件
  • 109 年:digest 中找不到一件純屬§108緊急進口的案例
  • 110 年:「二樓未依建築技術規則108條檢討緊急進口」(110-08)——1 件
  • 111 年:「未檢討緊急進口,不符技規108、109規定」(111-06)——1 件
  • 112 年:「本案為1幢3棟之中間棟未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08條、第109條檢討緊急進口」(112-04)——1 件
  • 113 年:「建築物2層以上各樓層未設置緊急進口,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未設有窗戶及其他開口」(113-08)——1 件
  • 114 年:「A棟南向立面圖替代進口部分間距大於10公尺一處」(114-07,2件同月);「2、3層平面面臨道路側每10公尺設置開口,寬、深、下緣距地板尺寸,不符技規108條規定之尺寸」(114-07);「緊急進口僅得供A棟使用,不符技規108、109條規定」(114-12)——4 件,是全年最多

§108 的檢討要點有三層,案例都抓過:

  • 有沒有設:「建築物2層以上各樓層未設置緊急進口,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未設有窗戶及其他開口」(113-08)
  • 間距夠不夠:「南向立面圖替代進口部分間距大於10公尺一處」(114-07,同月兩件不同案,可見是當月共同問題)
  • 尺寸對不對:「2、3層平面面臨道路側每10公尺設置開口,寬、深、下緣距地板尺寸,不符技規108條規定之尺寸」(114-07)
  • 涵蓋範圍:「緊急進口僅得供A棟使用,不符技規108、109條規定」(114-12)——多棟建築物不能共用一組緊急進口

教訓:在立面圖上把每10公尺畫一條線,逐段確認有開口、且該開口的寬、深、下緣距地板高度都符合§108。多棟案件每一棟各自檢討,不能共用;這一項沒有「近年變輕鬆」這回事

3. 防空避難:爭點不只是機械停車扣除,還有出入口、面積計算、開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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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十三 7 年 12 件,把全部案例攤開後發現這是多個不同爭點的合集,不是單一問題:

  • 出入口與門窗時效:「防空避難室與車道出入口未設置1HR防火時效之防火門」(108-01);「防空避難地下2層未設置爬梯、地下1層出地面層未通達戶外」(108-03);「地上一層面向防空避難室天井部分之玻璃採光罩未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12-01)
  • 面積不足須雙出口:「本案防空避難設備面積179.1(未達240平方尺),依技規第144條應設置兩處出口,其中1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109-03)
  • 完全未設置:「未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不符技術規則第140條規定」(109-06)
  • 面積計算方式錯誤:「防空避難室面積計算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2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109-05)
  • 標示錯誤:「自動停車空間標註防空避難室」(109-05)
  • 開門方向:「防災處理中心防火門開門方向應朝避難方向開啟」(109-10)
  • 機械停車扣除:「機械停車設備應不得計入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檢討,違反內政部87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8772430號函規定」(109-09);「B1防空避難室機械停車處人員無法進入,應計入1/4機電空間檢討」(110-05);「地下1、2層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應扣除立體機械(全機械式)停車空間,並應依規定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114-10)

教訓:機械停車扣除確實是重複出現的爭點(109-09、110-05、114-10 三件跨 5 年),但不是唯一爭點——面積不足時的雙出口規定、完全未設置、面積計算方式、開門方向這幾類同樣要各自檢查,不能只盯著「機械停車扣不扣」這一件事。

4.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116-1):確認為全數「整項沒做」

Section titled “4.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116-1):確認為全數「整項沒做」”

這是全庫最單純的一類,用 7 年 6 件全部核對後,「幾乎全部都是整項沒做」的說法完全成立,沒有例外

  • 「未檢討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技術規則第116-1條規定」(108-01)
  • 「未檢討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不符技術規則第116-1條規定」(108-02)
  • 「於原申請建造執照圖說及第一、二次變更設計圖說均未檢討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109-05)
  • 「未繪製檢討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16-1條規定」(113-12)
  • 「未檢討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相關資料」(114-03)
  • 「無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圖說」(114-07)

教訓:§116-1 不是難題,就是會忘記,而且七年下來沒有一件是「檢討了但檢討錯」,全部都是「根本沒檢討」。把「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圖說」加進送件清單,一次解決。(同屬「整項漏檢討」的還有 10_通風採光防音及綠建築基準 的樓板衝擊音、01_彌封圖說缺漏 的專章漏檢討。)

  • 緊急用昇降機樓地板面積未達10㎡(§107):「緊急用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扣除管道間後小於10平方公尺」(108-01);「一層緊急昇降機間面積未達10平方公尺」(109-12)。3 件跨 108~109 年,之後未再出現。
  • 昇降機廳深度、梯間容積(§162):「升降機廳最小深度不足2公尺,不符技術規則第162條1款規定」(108-08)。
  • 載貨昇降機(§279):「2~5樓機械室、儲藏室、臥室等使用單元1F夾層設置儲藏室,未設置載貨用升降機」(108-05)——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樓層須設專用載貨昇降機。
  • 增設昇降機面積(§55):「依技規#55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機,惟增建面積未計算至原有建築物之牆心,且本案倘以原有牆心計算後,增設昇降機之各層面積已超過12平方公尺」(110-05)——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的面積上限是相對原牆心計算的,不能自己另劃基準。
  • 梯間區劃/防火門開啟方向:「升降機豎道區劃應與樓梯間分開」(109-12);「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開向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D7未朝特別安全梯方向開啟,不符技規第107條規定(圖107)」(112-08)。

這幾類件數雖少,但都各自對應獨立條文,不能因為件數少就略過送件前檢查。


  • 昇降機道防火設備已同時標註「1小時防火時效」與「遮煙性能」(§79-2)——這是項次十實際出現最多的一項,不是緊急進口
  • 昇降機道未與樓梯間共同區劃(113.10.23 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函釋,詳見 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
  • 立面圖上每10公尺畫線,逐段確認2層以上各樓層皆有緊急進口或替代進口,無任何一處間距超過10公尺(§108)——近年(114年)案件仍多,不可掉以輕心
  • 緊急進口之寬度、深度、下緣距地板高度皆符合§108規定尺寸;多棟建築物各自檢討緊急進口,未共用(§108、§109)
  • 緊急用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扣除管道間後)達10平方公尺以上(§107)
  • 升降機廳深度達2公尺以上;梯間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0%部分已計入容積檢討(§162)
  • 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樓層者,已設置專用載貨昇降機(§279)
  • 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面積係依原有建築物牆心計算且未超過12平方公尺(§55)
  •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圖說已繪製並檢討(§116-1)——這一項純粹是別忘記,7年沒有例外
  • 防空避難設備已檢討:出入口門窗防火時效面積不足240平方尺時的雙出口面積計算方式(§142、§162)、開門方向朝避難方向已扣除全機械式停車空間且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10_通風採光防音及綠建築基準01_彌封圖說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