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根本問題:停車檢討同時牽涉「數量」(土管/技規)、「尺寸與淨空」、「集中留設」、「與避難動線區劃」四個面向,任一漏掉即退,長年 50~76 次高頻。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集中留設 | 停車空間未集中留設(多因地籍未分割) | 技規 §59-1 |
| 與避難動線區劃 | 停車空間與避難通路/門廳/住宅未以分間牆區劃 | 技規 §59-1 |
| 5×6 淨空 | 停車位前未留設 5m×6m(角度>60°需深6寬5) | 技規 §60、§61 |
| 車道尺寸 | 車道寬度、迴轉半徑、緩衝車道不符 | 技規 §59、§60、§59-1 |
| 數量檢討 | 法定車位、機車數量計算錯、免計 500 重複扣 | 土管/技規 §59 |
| 75cm 通道 | 居室/非居室出入口至車道未留淨寬 75cm | 技規 §60-1 |
| 裝卸位 | 裝卸位設於人行道、辦公空間未檢討裝卸位 | 土管 |
| 充電/低碳車位 | 電動車位未於申請書及規約備註、低碳車位未標示 | 市府規定 |
| 無障礙車位 | 位置、舖面(植草磚不符)、通道與車道重疊 | 無障礙規範 |
1. 集中留設(最常被退)
Section titled “1. 集中留設(最常被退)”- 停車空間應依技規 §59-1 集中留設並以分間牆獨立區劃。
- 常見主因:地籍尚未分割,導致無法分棟認定。送件前先確認地籍分割狀態。
- 非屬集中留設範圍者,應以各照範圍他棟化檢討。
2. 與避難動線、門廳區劃
Section titled “2. 與避難動線、門廳區劃”- 停車空間、車道不得與避難通路、門廳、住宅混用,須以分間牆區劃。
- 避難路徑不得經由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逃生)。
3. 5×6 淨空與車道
Section titled “3. 5×6 淨空與車道”- 停車位前方留設深 6m、寬 5m 空間;停車角度超過 60°者依 §61 檢討。
- 地下室汽車超過 50 輛應依 §60 檢討雙車道;車道迴轉半徑須繪出。
4. 數量與免計
Section titled “4. 數量與免計”- 同一宗基地同一類免計 500 ㎡ 僅能一次,常被重複扣。
- 機車車道寬度 ≥1.5m;機車集中留設未達 20 部應計容積。
5. 裝卸位、電動車位、無障礙車位
Section titled “5. 裝卸位、電動車位、無障礙車位”- 裝卸位不得設於人行道;有辦公/旅館用途要檢討裝卸位數量。
- 設電動車位須於申請書及公寓大廈規約圖備註,並於圖說標示。
- 無障礙車位舖面不得用植草磚;通道不得與車道重疊。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地籍分割狀態確認;停車空間集中留設並以分間牆區劃
- 停車/車道與避難通路、門廳、住宅已區劃;避難路徑不經停車空間
- 車位前 5m×6m 淨空;角度>60°依 §61;車道寬度、迴轉半徑、雙車道(>50輛)已檢討
- 出入口至車道留淨寬 75cm 通道
- 法定停車數量正確;免計 500 未重複扣;機車車道 ≥1.5m
- 裝卸位未設於人行道;辦公/旅館裝卸位數量已檢討
- 電動車位已於申請書、規約圖備註並標示;低碳車位標示
- 無障礙車位位置、舖面、通道符合規範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2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05_防火避難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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