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防火避難綜合(防火區劃、防火間隔、昇降機與緊急進口)
根本問題:本篇整合官方第 11(防火區劃/構造/避難)、第 12(昇降機/緊急進口)、第 13(防火間隔)三類。其中 技規 §110 防火間隔年年列入統計前段,與避難動線區劃並列為防火類的兩大高頻缺失。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防火間隔 §110 | 開口距地界線 3m/1.5m 不符、整體性防火間隔內落柱植樹 | 技規 §110 |
| 避難動線區劃 | 避難通路與停車空間/辦公/廠房未區劃 | 技規 §59-1、§79、§271 |
| 豎道遮煙 §79-2 | 昇降機道、管道間未檢討遮煙性能 | 技規 §79-2 |
| 防火門 | 11 層以上防火門未具阻熱性、未朝避難方向開啟 | 技規 |
| 整體性防火間隔 | 未查詢、範圍設圍牆/構造物/喬木 | 技規 §110 |
| 緊急進口 §108 | 二層以上每 10m 開口未檢討、四公尺通路未檢討 | 技規 §108、§109 |
| 緊急昇降機 | 排煙室面積、至出入口 30m 步距未檢討 | 技規 §107 |
| 昇降設備簽證 | 供公眾使用建築昇降設備詳圖未由技師簽證 | 建築法 §13 |
1. 技規 §110 防火間隔
Section titled “1. 技規 §110 防火間隔”- 建築物外牆開口距地界線、與鄰幢距離不符 §110 是最常見的退件原因。
-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不得落柱、植喬木、設圍牆或構造物,須淨空順平;送件前先做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
- 後側距地界 3m 內居室開窗超過 3 ㎡須檢討。
2. 避難動線一律與停車/作業空間區劃
Section titled “2. 避難動線一律與停車/作業空間區劃”- 避難通路、直通樓梯路徑不得經由停車空間,須以分間牆區劃(§59-1)。
- 工廠:辦公室與作業廠房、附屬空間須依 §271 分別通達避難層並區劃。
3. 豎道遮煙(§79-2)
Section titled “3. 豎道遮煙(§79-2)”- 昇降機道、管道間須檢討遮煙性能,常被整棟漏掉。
4. 緊急進口(§108、§109)
Section titled “4. 緊急進口(§108、§109)”- 二層以上臨道路面每 10 公尺應設一處緊急進口開口;外牆臨現有巷道無開口者要補。
- 緊急進口須留設四公尺救災通路並檢討淨空 3 公尺;常見通路未到達各開口處。
5. 緊急昇降機與技師簽證
Section titled “5. 緊急昇降機與技師簽證”- 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面積、至戶外出入口 30m 步距須檢討(§10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昇降設備、主要設備大圖須由專業技師簽證(建築法 §13)。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110 防火間隔:外牆開口距地界、鄰幢距離已檢討;已做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
-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淨空——無落柱、植喬木、圍牆、構造物
- 避難通路/直通樓梯與停車空間、辦公、廠房已分間牆區劃
- 昇降機道、管道間 §79-2 遮煙性能已檢討
- 11 層以上防火門具阻熱性、朝避難方向開啟
- §108 緊急進口每 10m 開口、四公尺救災通路(淨高 3m、到達各開口)已檢討
- 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面積、至出入口 30m 步距已檢討
- 供公眾使用建築昇降/主要設備大圖已由技師簽證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2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03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10_退縮距離與院落深度(§45 開口距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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