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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地保水滯洪、排水污水與山坡地水保

保水滯洪類命中 899/1,451 份(61%)、排水污水類 1,048 份(72%)、山坡地水保類 1,017 份(70%)。新北山坡地案件比例偏高,本篇山坡地段落係外縣市經驗最易失準之部分。

項目標準出處
透水面積大於 80% 法定空地2018-06-15、2019-01-08 專案小組
位於地下室開挖範圍者覆土深度須 >60 公分始得計入透水面2017-08-16、2017-09-14、2018-06-15 專案小組(跨年重複)
地面層透水面變更設計時不得小於原核備面積2017-11-10 專案小組

配套要求:

透水檢討請檢附檢討計算式。(2018-07-25 專案小組) 法定空地 80% 透水面部分,地下室開挖範圍之覆土深度應達 60 公分以上,請修正補附剖面圖說及透水鋪面樣式。(2018-06-15 專案小組第5次) 請加強鋪面計畫說明,補充鋪面設計大樣圖(含透水鋪面)。(2017-08-14 專案小組) 為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及雨水入滲,請移除花臺設置,倘涉及地下室開挖部分應降版設置。(2018-06-15 專案小組) 公共人行步道應以透水性鋪面為原則,且地坪面應與相鄰接之人行道高程齊平;各退縮單元鋪面四周均應以 15 公分寬混凝土斬石鋪面收邊。(2023-12-07、2025-02-21)

保水換車位減量要說理

本案申請基地保水另爭取汽機車停車位減量設置,考量其合理性提請委員討論。另基地保水請詳實依相關規定檢討開挖面積,開發範圍及相關尺寸需於圖面清楚標示。(2018-06-15 專案小組第5次) 本案申請保水,仍請考量本區淹水及區域排水系統負荷,確實規劃基地排水計畫,於圖面清楚標示設施位置並說明。(同案)

排水計畫部分,請補充基地內排水應集中匯流至雨水貯留設施後再溢流至公共排水系統。(2025-01-14 專案小組) 景觀排水計畫及大樣示意圖,明溝說明與大樣不一致,請修正。(2023-04-21 大會) 地界線範圍請勿設置排水溝、陰井等有礙通行之設施(防火間隔通道內)。(2016-11-02 專案小組) 各站體之排水系統請確實標示高程及排水方向,並說明屋頂層及軌道之排水方式,補充相關剖面圖,另建議設計基地之雨水系統後排放或雨水回收再利用。(2016-09-02 專案小組) 請檢討各層陽台排水規劃方式。(2018-10-01 大會) 依施行細則 §41,若主張後面基地線退縮帶得設構造物之例外(已設專用下水道/已納管/位於已公告污水下水道使用地區),需有水利局函證明;本案尚未布設完成即被要求依規定辦理。(2024-08-15 專案小組)

1. 原始地形認定(本節核心規則)

Section titled “1. 原始地形認定(本節核心規則)”

有關原始地形認定及檢討請依本府 104 年 3 月 9 日新北府工建字第 1040363847 號公告內容辦理,坡度分析圖請套疊原始地形圖(合法地形)與現況地形圖,套疊後從嚴排除不得開發建築範圍,並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62 條規定檢討,坡度超過 30% 部分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 (2019-06-10 大會、2020-05-07 大會、2021-01-11 大會——跨年重複,是山坡地案的標準句)

四個動作缺一不可:①依 104-03-09 公告認定原始地形 ②套疊原始地形圖與現況地形圖 ③從嚴排除不得開發範圍 ④坡度 >30% 維持原始地形地貌。

基地位於山坡地,涉及基地高程及山坡地地形等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規定檢討(GL、複壁、擋土牆等),地下室外牆外露部分請設置複壁,建築物高度請依規定檢討;另依「新北市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擋土設施設置審查規定」,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現況(含道路)之最高點。 (2021-01-11 大會第12次;2019-06-10 大會、2019-01-22、2019-06-14 專案小組同旨)

東南側第一進擋土牆緊鄰僅寬 1.5 公尺人行步道,為考量都市景觀及人行步道,沿建築線第一進擋土牆高度請以 60 公分以下規劃。(2024-09-27 大會 113年10th)

有關山坡地建築高度放寬部分,設計建築物高度(含屋突)未變更,應留設之建築退縮 5 公尺人行道法定空地 10% 之廣場式開放空間面積未變更……又依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義務應與獎勵加以區分。(2024-12-09 專案小組)

高度放寬係以特定條件為對價,該等條件(5 公尺人行道、10% 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事後縮減。

請說明本案水保及(山)坡(地開發許可)進度。(2019-07-26 專案小組)

四、山坡地/毗鄰基地的環評連動(極易漏)

Section titled “四、山坡地/毗鄰基地的環評連動(極易漏)”

尚未取得雜項執照,申請開發基地毗連尚未興建完成之山坡地住宅(含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中、整地、建築施工中或尚未取得使用執照),2 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指開發基地內之排水、污水處理系統或連通之地下停車場),合計開發面積 1 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020-01-17 大會、2021-01-11 大會、2023-08-31、2023-09-25 專案小組——環保局固定書面意見)

倘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與毗連土地面積合計逾 1 公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2021-11-24、2022-06-23、2022-07-04 多案)

  • 透水面積 >80% 法定空地,並附檢討計算式
  • 位於地下室開挖範圍之透水面覆土 >60 公分,已附剖面圖與透水鋪面樣式
  • 已移除阻礙入滲之花臺;遇開挖處已降版
  • 公共人行步道為透水鋪面、與鄰接人行道齊平、四周 15 公分斬石收邊
  • 基地排水集中匯流至雨水貯留設施後再溢流至公共排水系統
  • 排水計畫、明溝大樣與圖說一致;已標高程與排水方向
  • 已檢討雨水回收再利用、各層陽台排水
  • 申請保水換車位減量者,已說明合理性並檢附開挖面積、開發範圍與尺寸
  • 已檢視本區淹水潛勢與區域排水系統負荷
  • 污水納管狀況已取得水利局函(若主張 §41 例外)
  • 原始地形依104-03-09 新北府工建字第1040363847號公告認定
  • 坡度分析圖已套疊原始地形圖與現況地形圖,並從嚴排除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62 條檢討;坡度 >30% 部分維持原始地形地貌
  • GL、複壁、擋土牆已檢討;地下室外牆外露處設複壁
  • 整地後基地地面高程不高於四週現況(含道路)最高點(依新北市山坡地建照基地地面認定及擋土設施審查規定)
  • 沿建築線第一進擋土牆高度 ≤60 公分(臨人行步道處)
  • 高度放寬案:退縮 5 公尺人行道、法定空地 10% 廣場式開放空間均已維持,義務與獎勵已區分
  • 已說明水保與山坡地開發許可辦理進度
  • 已檢查毗鄰基地環評連動條款(共用排水/污水/連通地下停車場、合計 ≥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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