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11.綠化面積、無法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命中 338/1,451 份(23%),但這是全庫趨勢最明顯的一類:2016–2017 年 0 件、2018 年 3 件,2023 年跳到 57 件、2024 年 87 件、2025 年 99 件、2026 上半年已 35 件。近年提送新北都審者,本篇為必讀章節;沿用五年前之經驗辦理將明顯失準。

綠化面積之爭點不在種植數量,而在分母之計算方式、何種面積不得扣除、扣除後有無重複計算。新北就此訂有專門函釋:

本府 108 年 1 月 28 日新北府城規字第 1080141596 號函——「無法綠化面積」的列舉項目

綠化檢討有誤者,會議紀錄幾乎均援引該函號,為新北都審最應熟記之函釋。

項目規則出處
法定綠化量依施行細則 §43,應留設用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2021-08-20 大會、2023-08-10 專案小組
綠化面積分母請以二分之一實設空地面積檢討,並詳實標註綠化面積及綠化困難之計算範圍2020-08-31 大會第8次
綠覆率分母請以綠化面積為分母檢討;綠覆率請以實設空地檢討2020-05-19 大會、2020-01-15 大會、2020-07-01 大會
無法綠化面積108-01-28 新北府城規字第1080141596號函列舉項目檢討2022-03-21 大會、2023-08-14/08-28 專案小組、2023-09-20 大會
退縮建築空間除必要人車通道外,應予植栽綠化,不得計入無法綠化面積2021-08-20 大會(土管第6點退縮4公尺案)
屋頂綠能/綠化依施行細則 §44:屋頂應設置 1/2 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2021-04-14 大會
屋頂綠化覆土依都審原則第 8 點第 1 款第 3 目檢討樹穴寬度及覆土深度,並補剖面圖說2021-04-14 大會、2021-09-23 大會
喬木數量應依實設綠化面積計算2023-08-14 專案小組

1. 無法綠化面積扣除不當(最大宗)

Section titled “1. 無法綠化面積扣除不當(最大宗)”

不可綠化面積範圍檢討有誤,A 基地西側人行步道及 B 基地南側扣除人行步道部分不符規定,請依 108-01-28 函規定檢討。另部分不可綠化面積與建築面積重疊,請修正。(2022-03-21 大會) 無法綠化面積請依 108-01-28 函列舉項目檢討,無障礙通路……應套疊建築面積計算範圍,不得重複計算,目前檢討有誤。(2023-09-20 大會) 綠化檢討部分,無法綠化面積請依 108-01-28 函檢討,目前未說明計算方式無法審閱,植栽穴請依意見修正後確實標示區塊重新計算。(2023-08-14 專案小組)

三種典型錯誤:

  1. 把人行步道整片列為無法綠化(不符函釋列舉項目)
  2. 無法綠化面積與建築面積、無障礙通路重複計算
  3. 只給一個總數,沒有計算方式與區塊圖

綠化面積用「法定空地」當分母、綠覆率用「基地面積」當分母,都是常見錯誤。新北的要求是:綠化面積以 1/2 實設空地檢討、綠覆率以實設空地(或綠化面積)檢討

3. 屋頂僅鋪設地被或僅設置太陽能板

Section titled “3. 屋頂僅鋪設地被或僅設置太陽能板”

屋頂綠化部分請取消草皮並補充說明噴灌系統,改以多年生灌木植栽。另流蘇、灌木請補規格及覆土深度。(2024-09-27 大會 113年10th) 屋頂應設置 1/2 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本案屋頂 1/2 應設置面積全數規劃為綠能設備,建議調整應設置面積中之一半以上以綠化設施規劃,以提供休憩、安全避難及家務應用等功能……並請補充綠能設備高度剖面圖。(2025-08-12 專案小組) 為考量淨零碳規劃,請增加屋頂綠化及壁面綠化,以增加建案整體固碳量,並請於屋頂綠化增加喬木規劃增加使用性。(2023-08-28 專案小組)

近年趨勢:屋頂全放光電板已不被接受,會被要求綠化與綠能各半;屋頂綠化要有喬木、要能用。

依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需說明屋頂無法綠化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原因及處理方式。(2020-08-03 大會、2021-01-25 大會) 申請人於檢討表中敘明「本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免檢討屋頂綠化面積」,且報告書內未見詳細圖說檢討數據,應詳實說明屋頂綠化面積配置情形,何部分屬工業區立體化之獎勵、何部分屬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內容。(2022-07-20 大會)

本案屬廣場用地,應以硬鋪面設計供公眾使用為主,有關法定綠化檢討部分,請設計單位併同整體開放空間配置修正回應後,續提討論。(2023-08-10 專案小組) 廣場之綠化面積未達應留設用地總面積 1/2 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部分,考量本府大型活動舉辦之需求,請申請單位以專章說明,續提討論。(2021-08-20 大會)

未能達成者,應以專章敘明理由並續提討論,不得略而不載。

6. 變更設計減少綠化量者不予同意

Section titled “6. 變更設計減少綠化量者不予同意”

A 基地地面層原規劃 176 株、綠化面積 2,723.65 ㎡,本次變更為 137 株(減少 39 株)、綠化面積 1,986.81 ㎡(減少 736.84 ㎡);B 基地原 161 株、2,494.81 ㎡,本次 130 株(減少 31 株)、1,861.08 ㎡(減少 633.73 ㎡)。本次調整皆減少喬木數量及綠化面積,請以不低於原核准規劃。(2022-03-21 大會)

灌木綠覆面積小數點後兩位計算有誤。(2023-08-29 專案小組) 喬木羅漢松其綠覆面積有誤。(2022-03-21 大會)——不同樹種綠覆係數不同,套錯就是錯。

  • 綠化面積以 1/2 實設空地為分母檢討;綠覆率以實設空地/綠化面積檢討
  • 無法綠化面積逐項對照 108-01-28 新北府城規字第1080141596號函列舉項目,非自行認定
  • 無法綠化面積未與建築面積、無障礙通路重複計算(已套疊確認)
  • 已附無法綠化面積的計算方式與區塊圖,非只給總數
  • 退縮建築空間除必要人車通道外均已綠化,未計入無法綠化面積
  • 屋頂已依 §44 檢討 1/2 綠能/綠化,且非全數光電;綠化含喬灌木、非只有地被或草皮
  • 屋頂綠化已依都審原則第 8 點第 1 款第 3 目檢討樹穴寬度與覆土深度,並附剖面圖
  • 屋頂如設光電,已補綠能設備高度剖面圖,並區分工業區立體化獎勵與 §44 義務
  • 無法綠化/無法設光電者,已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 各樹種綠覆係數正確,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無誤
  • 變更設計案:喬木株數與綠化面積不低於原核准

相關篇章:10_植栽覆土與樹種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15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25_容積獎勵移轉與公益設施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