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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屋頂突出物、屋頂層與露臺

命中 1,024/1,451 份(70%)。新北都審係將屋頂視為第二個地面層:應綠化、應排水、應具使用機能、應顧及外觀,並應可供維護。

義務規則出處
綠化屋頂及露臺應加以綠化;灌木覆土 >60 公分、喬木覆土 >150 公分2022-03-21 大會(A區4、5層/B區5、6層露臺案)
1/2 綠化/綠能露臺及屋頂請檢討 1/2 綠化;施行細則 §44 屋頂應設 1/2 面積以上綠能設施或設備2023-08-14 專案小組
複層植栽屋頂綠化應以複層植栽規劃、增加喬木,不可只鋪地被或草皮2023-08-14、2024-12-27 專案小組
排水屋頂層請補充排水系統關係、標示高程及排水方向2017-11-10、2016-09-02 專案小組

覆土深度之兩套數值應予辨明:都審原則之通則為喬木 1.5 公尺、灌木 0.6 公尺;2022 年該案所載「灌木 >60 公分、喬木 >150 公分」為同一組數值之不同表述。

屋突外觀應與建築立面整體規劃。(2017-04-25 專案小組) 屋突一層設置(量)體區隔空間部分請釐清。(2018-03-13 專案小組) 屋脊裝飾物請依規定檢討透空率,透空遮牆檢討應自屋突面起算,女兒牆部分不得計入透空面積。(2020–2021 年多次大會與專案小組)

屋脊裝飾物的完整規則見 14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本節僅強調一項:起算面為屋頂平台樓版面或屋突面,非女兒牆頂。這是全庫重複次數最多的計算錯誤之一。

各層陽台及標示為景觀交誼平台部分請確實標示範圍,並自最外緣檢討超過 2 公尺深度部分請確實計入容積。(2023-08-14 專案小組)

2. 露臺不計入公益設施獎勵的專有面積

Section titled “2. 露臺不計入公益設施獎勵的專有面積”

依施行細則規定,捐贈公益性設施以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且不包含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等,請補充檢討各層專有面積並以色塊區分計算範圍。(2025-09-19 專案小組)

露臺空間合理性請確認。(2018-11-02 專案小組) 本案露臺外側設置(構造)請依建管規定檢討。(同案) 陽台、露臺及屋頂欄杆設置及與植栽槽退縮距離,請比照內政部 111-10-28「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設置並留設 1 公尺退縮。(2023-08-14)

空調主機及設備管線設置方式及位置應考量使用及維護之安全性,目前僅以女兒牆遮蔽(不足)。(2025-12-02 專案小組) 屋頂應設 1/2 面積以上綠能設施,本案 1/2 應設置面積全數規劃為綠能設備,建議調整為其中一半以上以綠化設施規劃,以提供休憩、安全避難及家務應用等功能……請補充綠能設備高度剖面圖。(2025-08-12 專案小組)

近年立場:屋頂不是設備堆置場,要留給住戶使用(休憩、避難、家務),設備要有遮蔽且可安全維護。

地面層及屋頂層部分,請確實檢討及補充多處斷面剖面圖(比例 1/100),並包含建築間、地下室與鄰地之間關係,另標示覆土、高程、樹種、設施物高程、境界線、空間名稱及法定退縮範圍。(2023-08-14、2023-08-28 專案小組) 各層屋頂綠化檢討,請補充剖面圖說確認依都審原則第 8 點第 1 款第 3 目檢討後樹穴寬度及覆土深度足夠。(2021-04-14 大會) 屋頂綠化請補充剖面說明覆土深度並依都審原則檢討。(2021-09-23 大會)

  • 屋頂及各層露臺均已檢討綠化,喬木覆土 ≥1.5 公尺、灌木 ≥0.6 公尺
  • 屋頂綠化為複層(含喬木),非只鋪地被或草皮;已補噴灌系統說明
  • 屋頂 1/2 綠能/綠化已依施行細則 §44 檢討;未全數作光電
  • 已附屋頂綠化剖面圖,標示樹穴寬度與覆土深度(依都審原則第 8 點第 1 款第 3 目)
  • 屋頂層排水系統已標高程與排水方向,並附剖面
  • 屋突外觀已與建築立面整體規劃
  • 屋脊裝飾物透空率自屋頂平台樓版面起算,女兒牆未計入
  • 露臺、陽台自最外緣超過 2 公尺深度部分已計入容積
  • 公益設施獎勵之專有面積計算已排除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並以色塊區分
  • 陽台、露臺、屋頂欄杆與植栽槽留設 1 公尺退縮
  • 屋頂設備(空調主機、管線)已有適當遮蔽與安全維護動線,非僅靠女兒牆
  • 已附屋頂層 1/100 斷面剖面圖,標示覆土、高程、樹種、設施物高程、境界線、空間名稱、法定退縮

相關篇章:14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10_植栽覆土與樹種16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