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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築設備、安全維護、特定建築物與無障礙

根本問題:本篇整合官方第 17(建築設備)、19(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20(特定建築物)、21(無障礙建築物)四類。共通點是「設備與專章文件是否齊備、技師簽證是否到位」,個別頻次雖不算全庫最高,但特定建築物曾達 27 次、無障礙建築物逐年穩定出現,送件前仍須逐項確認。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電梯/昇降設備、主要設備大圖須由專業技師簽證(建築法 §13);電氣技師證照日期須填載完整。
  • 避雷針設備:材料認可書、許可函須檢附且未逾期。
  • 污水處理設施、衛生設備數量須依用途檢討;採人數計算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文件。
  • 排風口距地界應留 2m 限制;機電空間應補依技規 §46-5 檢討。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第 19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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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類在官方統計中出現次數低(多數年度掛零,高峰年僅 4 次),但仍應依內政部「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技術規範」,檢核集合住宅之出入口門禁、地下停車空間監視與對講、共用空間照明等項目是否已納入圖說。
  • 個案是否屬應辦理範圍如有疑義,應提前確認,避免因遺漏成為退件原因。
  • 集會、展覽、大型店鋪等特定用途空間,須先確認是否構成「特定建築物」,並依技術規則相關專章逐項檢討,含臨路與退縮規定。
  • 特定建築物專章若未依技術規則規定完整檢討,經常成為退件原因;剖面用途應先行釐清後再檢討專章適用範圍。
  • 無障礙通路須連續、連接至建築線,不得中斷,不得設於停車位或基地內通路上。
  • 路緣斜坡、無障礙車位(位置、鋪面不得為植草磚、通道不與車道重疊)、無障礙廁所、樓梯、昇降機,均應依 §167 及無障礙建築物設置規範逐項檢討。
  • 總樓地板面積 >300㎡ 之店鋪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須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身分檢討無障礙專章;§117 病床數應同步釐清。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昇降設備、主要設備大圖已由技師簽證;電氣技師證照日期已填載
  • 避雷針材料認可書/許可函有效;污水、衛生設備數量已檢討並附文件
  •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是否屬應辦理範圍已確認;相關圖說已納入
  • 特定建築物身分已確認,專章逐項檢討完成
  • 無障礙通路連續、連接建築線,未設於停車位或基地內通路上
  • 無障礙車位、廁所、樓梯、昇降機依 §167/設置規範檢討;>300㎡ 店鋪已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檢討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14_高層山坡地與工廠專章(同源自舊「建築設備與專章綜合」拆分)、05_防火避難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