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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送件前自查總表


第零關:協審(送件當下就會卡)

Section titled “第零關:協審(送件當下就會卡)”

抽查是核照前後的事,協審是收件當下的事——這關過不了,案子根本進不去。細節見 13_協審流程與行政驗收缺失14_土地與建物權利證明文件15_畸零地檢討

  • 土地權利證明:謄本在效期內;地上權、禁止處分/假扣押已處理;未成年人簽章、繼承系統表齊備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資料依規定格式填寫
  • 建物權利證明(涉拆除者):有/無產權流程走對;抵押權已處理;連棟建物部分拆除的檢討項目齊備
  • 畸零地已檢討:鄰地是否已建築完成、基地使用範圍認定、現況實測圖標繪範圍正確
  • 涉讓售者,倍額與折減公式 P = PV[1-a/A] × E 已試算
  • 基地臨接兩條道路者,取最寬者檢討
  • 地籍線與建築線偏差在誤差範圍內;複丈成果圖用語正確
  • 需外審者已確認門檻:都審(樓地板 15,000㎡、容積移轉 20% 等)、結構外審(地質敏感區開挖 7m/1 層)、環評(120m、山坡地 1 公頃)、防火避難評定(25 層/90m)

第一關:三大重災區(先查這三項)

Section titled “第一關:三大重災區(先查這三項)”
  • 入口至建築線的高程已標示
  • 無障礙坡道斜率已標示,且已設置扶手
  • 昇降機已標示供無障礙使用;入口已標 150cm 迴轉半徑
  • 已檢附無障礙昇降機設備詳圖,並標示相關設備
  • 無障礙昇降機通達各層,含防空避難室
  • 無障礙樓梯詳圖已繪製
  • 出入口操作空間符合規定(推開門應留設 45cm 操作空間
  •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檢附表」勾選正確
  • 確認適用新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9.5.11 生效)
  • 裝飾構造物均為非結構性且採不燃材料
  • 陽台:開口(不含欄杆)透空率 ≥2/3每戶留設 75×120cm(或 φ1m)緊急開口
  • 陽台:L 型/多轉折之裝飾柱版合計 < 陽台長度 1/3
  • 陽台:明管管道間圍閉物透空 ≥1/2,圍蔽面積併入陽台面積
  • 陽台:外緣遮陽板(透空 ≥1/2)與陽台合計深度 >2m 部分已計入建面及容積,並檢討高度比、後院深度比
  • 陽台:與出入口雨遮重疊部分歸屬已定;以雨遮檢討者未標空間名稱、未納產權登記
  • 露台:扣除欄杆後剩餘面積透空 ≥1/2舊制 2/3 已放寬);框架自欄杆中心線內延 ≤50cm、外延 ≤1m
  • 雨遮:深度 ≤1m;裝飾欄杆 ≤90cm;格柵透空 ≥2/3 且留設緊急進口
  • 雨遮:設欄杆/格柵者,當層外牆窗台 >1.2m 或固定窗
  • 外牆:包覆式格柵未超外牆中心線 2m、透空 ≥2/3、投影面積(含水平繫件)已計入建面、留設緊急開口
  • 外牆:飾板 >1m 者計入建面(≤1m 免計),且飾板未超過 2m;未誤標為「雨遮」
  • 外牆:裝飾柱版寬 <1.5m 且填實;連續設置淨間距 ≥1.5m;結構柱兩側合計 ≤1.5m 且無開口
  • 外牆:增設裝飾構造之牆心線認定正確(空心計至外側牆心/填實計至 (d1+d2)/2)
  • 結構性過樑:外緣裝飾物突出 ≤10cm、透空 ≥2/3;過樑本身及裝飾物均已計入建面
  • 圍牆:出入口上方裝飾物深 ≤2m、兩側外延 ≤1m、未突出建築線、未連接建築物
  • 屋頂層:夜間照明 ≤2m 依「露天機電設備」檢討;屋突裝飾構造自牆心突出 ≤50cm 得免計 1/8;有直接投影至地面者已另計建面
  • 出入口:造型框架投影面積全計入建面;圍塑面積 < 設計建蔽率之 30%;透空 ≥2/3 且未加頂蓋;起造人切結書已備並納入規約、注意事項附表、圖說加註
  • 適用確有困難者,已循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非自行認定免適用
  • 地下各層梯廳不可檢討免計當層 10%(提會案例 108.12 上№1 決議:不可免計)
  • 梯廳免計容積部分淨寬達 2m
  • 地下層垃圾儲藏室容積已計入
  • 停車空間免計容積部分檢討符合規定
  • 屋頂突出物超過法定規模者,已計入層數及容積
  • 鄰房侵占地計算方式正確;基地內含法定騎樓計算方式正確

  • 樓層高度:住宅依技規 §164-1,1 層 4.2m、2 層以上 3.6m
  • 非住宅單層各戶樓地板 80㎡ 以下者原則 3.6m;因中央空調/消防設備/樑深 60cm 以上放寬者,1 層 ≤4.6m、2 層以上 ≤4m,且完成後淨高應在 3m 以下
  • 外牆增築涉樓地板面積:內側空心 vs 內側填實,採對應圖例計算
  • 外牆免計樓地板者,已有 80cm 實牆區隔,頂板位置以 F.L 為基準上下 50cm,以 1/2~1/4 斜率檢討(提會案例 109.4 上№2)
  • 航高檢討正確
  • 檢附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
  • 高度比起算點正確
  • 女兒牆高度超過 1.5m 部分已計入
  •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未突出高度比限制線
  • 各項院落之淨寬(深)度、平均(深)度符合規定;院落已標示
  • 側、後院判別角度正確(假設側院線注意應為內角 46 度
  • 後院線提昇 H 值者,符合適用條件(退縮後院淨深 ≥2.5m 且陽台雨遮不得設於退縮範圍;或退縮後院深 ≥4m 得配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雨遮)

  • 自設機車位不得扣抵容積(技規 §136)
  • 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以實設面積扣除
  • 機械車位以垂直投影計算停車位數
  • 大、小車位比例符合規定
  • 昇降機尺寸已標示且符合規定(客貨兩用作機車昇降機者,機廂淨寬深 1.2×2.4m 以上)
  • 車道坡度、淨高符合規定;停車空間前方留設 6×5m
  • 60 度視角檢討符合規定
  • 地面一層停車空間高度以 4.2m 為限(僅適用平面停車位)
  • 機房出入口外留設 75cm 以上維修通道
  • 裝卸位淨高符合規定;緩衝空間內未設停車位、裝卸位
  • 顏色圖例正確
  • 騎樓牆面退縮 3.64m;騎樓柱正面自建築線退縮 15cm
  • 外牆面與道路境界線保持 3.52m 以上「外牆面」包含「柱面」,應齊平——提會案例 109.8 上№1)
  • 淨高不小於 3.33m;法定騎樓範圍內淨寬不小於 250cm
  • 騎樓外緣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cm1/40 洩水坡度
  • 騎樓縱、橫剖面順平圖已檢附,標高已標示

  • 級高、級深及梯寬已標示且符合規定
  • 安全梯開口與其他開口距離 90cm 以上
  • 步行距離計至樓梯口或排煙室口
  • 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 2㎡ 已檢討——須為單一開口之淨空面積,不得累計(102.11.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30720號)
  • 240㎡ 二座梯已檢討
  • 安全門向避難方向開啟
  • 避難路徑不經由其他居室(提會案例 108.7 下№2)
  • 地下層樓梯寬度依技規 §33(§33 不屬第 4 章,不適用 §89 第 5 款的面積扣除)
  • 人車面向現有巷道出入,基地內通路已標示
  • 走廊寬度已標示且符合規定;商場內通路已標示且符合規定
  • 欄杆、台度高度符合規定
  • 地面層二向出口符合規定
  • 地下層機電空間已留設維修通道
  • 屋突、裝飾版柱已計入 1/8 檢討(113.9.25 起:屋突裝飾構造自牆心水平突出 ≤50cm 者得免計 1/8,見 02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構造物 第九節)
  • 昇降機機房已設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
  • 緊急進口已標示、留設且尺寸符合規定
  • 緊急昇降機通達各層;排煙室 10㎡ 已檢討
  • 帷幕牆構造已留設緊急出口
  • 基地內各棟防火間隔已留設
  • 建築物位於距地界線 1.5~3m 範圍開窗面積已檢討
  • 防火間隔內若設機車位,已設實牆
  • 基地臨接 4m 計畫道路者,防火間隔已檢討
  • 屋頂避難平台已以防火門、窗區劃
  • 通達技規 §99 屋頂避難平台者,「均」應為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 防空避難室露天頂版厚度達 24cm
  • 防空避難室大於 240㎡ 者,設二座階梯式進出口(含汽車坡道)
  • 防空避難室防火區劃符合規定
  • 防空避難室固定設備 1/4 檢討符合規定
  • 防空避難室集中設置、不得兼用
  • 避雷設備已檢討留設
  • 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由機電技師簽證負責)

  • 基地含法定+非法定山坡地者:非法定山坡地部分依技規 §264、§265 檢討(§267、§268 免檢討);整幢跨兩者依 §264、§265、§267、§268 全檢討(107.8.2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
  • 山開規定「原建築基地範圍」與畸零地合併之適用已確認
  • 地下層專章、高層建築專章、綠建築專章已檢討
  • 各層平面圖逐張校對——這是第一大缺失來源(39.75%)
  • 圖說標示無錯誤或缺漏——第二大來源(27.78%)
  • 建築管理案例彙編逐項對照——台北第二大缺失依據(717 項),要當法規讀
  • 建築師、相關技師資格文件齊備
  • 綠建築基準檢核表、面積計算表、環境檢討表已檢附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第 44~49 頁「抽查常見缺失一覽」。 相關:缺失統計、12_台北抽查制度與報備作業、pitfalls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