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變更設計案的標示與檢討
變更設計案的審查重點不在設計本身,而在「本次變更的範圍是否精確標示」與「是否牴觸歷次會議決議」。臺中都審對變更範圍標示的精確度要求嚴格,範圍框選過大或遺漏歷次決議追蹤,是本類案件最常見的退件原因。
一、變更範圍標示:雲朵須框選實際變更範圍
Section titled “一、變更範圍標示:雲朵須框選實際變更範圍”變更設計報告書須以雲朵(或其他明顯標示方式)框選本次實際變更部分,不得以整頁框選代替精確標示。
第349次幹事會:「報告書變更後以全頁雲朵方式標示變更範圍,惟本次係屬部分變更非全案變更,圖面應依實際標示變更範圍,如交通或結構內容等。」
- 僅變更景觀者,只框景觀相關範圍;僅變更停車者,只框停車相關範圍。
- 不同類型的變更內容(如交通動線 vs 結構配置)應分別精確標示,不得合併以單一大範圍雲朵表示。
二、底圖抽換問題
Section titled “二、底圖抽換問題”報告書僅能收錄本次確實涉及變更之圖面。若某張圖僅抽換底圖而設計本身未變更,不應納入報告書,以免造成審查上不必要的疑問。
第349次:「報告書倘僅為底圖抽換未涉及變更請移除。」 第290次:「請移除未涉及變更僅底圖抽換之報告書圖。」
三、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
Section titled “三、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是幹事審查變更案的核心依據,須完整列出所有涉及變更之項目,常見缺漏如下:
| 缺漏類型 | 說明 |
|---|---|
| 鋪面變更未計入景觀設計變更比例 | 鋪面變更亦屬景觀設計變更範疇,應併同計算(第291次) |
| 入口雨遮尺寸變更未列入 | 應於檢討表明確說明變更內容 |
| 停車位數量變更未列入 | 停車位變更屬應檢討項目 |
|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比例 | 變更比例未超過 50% 者,可併同建築立面造型檢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完整規則見 05_裝飾物與透空率 |
| 屋頂層植栽變更未全部計入 | 屋頂層所有配置變更均須完整計算,不得僅計入部分項目 |
四、前次會議決議之延續性
Section titled “四、前次會議決議之延續性”變更設計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是先前歷次會議中已承諾、不得倒退的事項。臺中都審對此類承諾事項的追蹤跨越多年仍會被引用。
第349次:「依第306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地面層喬木米徑大於15公分,且河南路側應形塑雙排喬木,倘違反原決議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第306次決議之喬木米徑與臨路植栽規定,在數年後的第349次仍被提出追蹤查核,顯示歷次決議一經作成即長期有效,變更設計時不因時間經過而自動失效。植栽相關通案性決議(喬木米徑、特定路段配置要求等)之完整內容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本篇僅說明變更設計流程上應如何處理此類決議。
操作建議:
- 接案時即整理該基地所有歷次會議決議,建立「承諾事項追蹤表」。
- 每次變更前,逐一核對是否有影響已承諾事項的內容。
- 若本次變更會減少原先承諾的內容,應於申請書中主動說明並重新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變更前後對照圖
Section titled “五、變更前後對照圖”涉及變更之項目,應提供「變更前 → 變更後」對照圖,不得僅呈現變更後之新圖。
第349次:「街道傢俱、圍牆、出入口雨遮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涉及變更,請補充原核准之報告書圖並左右對照。」
此為變更設計案的通用原則,適用於各類涉及變更之項目,包括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見 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18_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等。本篇為此原則之唯一出處,其餘篇章如涉及變更前後對照僅以連結方式提及,不重複列出通用規則。
適用範圍不限單棟建築設計,整體計畫層級變更亦適用:115年第733次第二案(高鐵車站專用區整體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決議:「開放空間景觀規劃設計大幅變動,建議應補充變更前後對照圖說,詳述說明變更理由,以利檢視。」顯示本原則同樣適用於基地整體開發計畫、分期計畫等大範圍規劃層級之變更,非僅限單一建築物之立面或配置變更。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變更範圍雲朵僅框選實際變更部分,未以全頁或整層框選代替
- 僅底圖抽換、未涉及設計變更之圖面已自報告書移除
-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已完整計算所有涉及項目(含鋪面、雨遮、停車位、屋頂層植栽等)
- 已整理歷次會議決議並確認本次變更無違反
- 涉及變更之項目均已附「變更前 vs 變更後」對照圖
- 申請書備註欄僅列本次提會事項(詳見 01_書件品質與文件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