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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裝飾物與透空率

建築物外牆裝飾柱、裝飾牆、裝飾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構造物的深度、透空率與計算基準,是臺中都審審查頻率最高、規則最容易算錯的項目之一。核心關鍵在於深度起算基準——四年份會議紀錄覆核顯示,幹事會壓倒性主流要求為自外牆(面)起算,「建築線外緣」僅見於單一個案(見第一節),不宜當作通用規則套用;許多事務所因誤解基準或檢討範圍不全而系統性算錯深度,此為經常成為退件原因的計算錯誤,即使規模較大之事務所亦曾發生。本篇整理計算門檻、專章必備內容,並以對照表釐清「屋脊裝飾物透空率」與「屋突立體構架透空率」兩條不同條文之差異。


一、計算基準:深度以「外牆」起算為壓倒性主流;「建築線外緣」僅一案援引(115年7月全庫覆核已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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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348次幹事會(2026/5/25):「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應自建築線外緣檢討裝飾物深度,應再全面檢視修正。」(原筆記誤標為「5月第1次幹事會」,經覆核應為此次)

全庫覆核結果:兩種基準的引用密度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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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案覆核 111年(2022)~115年(2026)全部會議紀錄後發現,「深度應自建築線外緣起算」並非長期原則,而「自外牆(面)起算/起計」才是幹事會四年來一貫、跨數十案的標準用語:

起算基準引用次數(明確語句)時間跨度涉及案件
自外牆(面)起算/起計30 次以上111年7月~115年6月(2022-07~2026-06),持續四年不間斷20 個以上不同案件、不同幹事
建築線外緣2 次115年5~6月(2026-05~2026-06)僅 1 案(見下)

代表性「自外牆起算」引文(節錄,時間跨度可見一致性):

  • 111年第221次(2022/7/8):「裝飾物應自外牆檢討,請再行檢視」
  • 112年第236次(2023/3/8):「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起計檢討」
  • 113年9月第3次(2024/9/16):「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起計,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
  • 114年第274次(2025/6/27):「裝飾物檢討應自外牆面起計」
  • 114年第709次(2025/12/10):「外牆裝飾物自外牆起計確實檢討深度並標示上色」
  • 115年第290次(2026/5/20):「裝飾物尺寸應從外牆起算」
  • 115年6月第2次第四案(2026/6/15):「裝飾物起計應以外牆或結構物起計」
  • 115年6月第3次第一案(2026/6/29):「裝飾物應從外牆、結構起計算」

「建築線外緣」出現的唯一個案:一件位於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28層地下5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115年第348次(2026/5/25)幹事意見中出現,115年第349次(2026/6/8)為同案複審,會議紀錄文字沿用重複。全庫檢索範圍內找不到第二個獨立案件引用「建築線外緣」。

原筆記「深度應自建築線外緣起算」的定調需修正:以四年份會議紀錄的引用密度來看,「自外牆起算」才是幹事會的常態要求;115年6月第2次、第3次的意見並非「與原則相反」,而是與長期慣例一致。「建築線外緣」目前僅確認出現在該單一案件,無法排除是該案個別幹事意見、該基地退縮情形特殊(例如建築線與外牆恰好重合)、或單純沿用前次筆誤,不宜視為新的通用規則

  • 送件前應以外牆(面)起算為預設基準(壓倒性多數案例採此)。
  • 僅在基地有特殊退縮、建築線與外牆明顯不重合時,才需另備建築線外緣基準的對照計算,並於圖說標明採用之基準與理由。
  • 115年第731次(2026/7/1)最新案例中,幹事意見仍要求「裝飾物的位置範圍及與外牆距離檢討對應圖例再釐清修正」,以外牆距離為衡量對象,與上述結論一致,未見基準轉向建築線外緣的跡象。

深度範圍要求事項
深度 > 1公尺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
深度 > 1公尺,且 > 立面長度 2/5上述標示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深度 > 1.8公尺裝飾物專章、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並提出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三、透空率對照表:兩條不同條文,不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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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與「屋突立體構架」外觀相近,容易在審查中混淆,但屬不同條文、不同檢討對象,透空率數值也不同,整理如下:

項目適用對象透空率要求檢討位置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建築物外牆裝飾物專章之屋脊裝飾造型≥ 1/3本篇(05_裝飾物與透空率
屋突立體構架屋頂突出物(屋突)本身之立體構架形式≥ 2/3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

兩者外觀均為屋頂區域之框架式造型,實務上常有將透空率數值誤植或混用之情形,送件前應先確認討論對象是「裝飾物」或「屋突構架」本身,再對照正確透空率數值。


第七類裝飾物圖說須以不同色塊區分三段深度範圍:1公尺以下、1~1.8公尺、1.8公尺以上(柱、牆、版皆同),並標示立面長度2/5之檢討線,同時於圖上標明「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文字並納入結構設計檢討;深度超出1.8公尺者另補「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115年第351次第一、二、三案,三案幹事意見均以幾乎相同文字反覆要求,屬第七類預審之固定審查動作,非個案要求)。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每案必查,缺一即被要求補正):

  1. 平面圖
  2. 立面圖
  3. 剖面圖
  4. 透視圖
  5. 設計透空率(須達到 1/3 以上,見上表)
  6. 投影面積

一般裝飾物(深度 > 1.8公尺):

  1. 各樣態剖面圖(每種樣態均須各附一張)
  2. 裝飾物結構計算
  3. 結構技師簽證
  4. 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陽台外側設置裝飾板時,女兒牆與台度須符合下列規定,委員會反覆確認以下兩項為配套要求,缺一即須補正:

  • 女兒牆應以 1.2 公尺 RC 實牆設置,不得採格柵或透空設計。
  • 裝飾版外牆另須檢討 RC 台度 60 公分以上(115年6月,第729次、第292次、6月第3次補充);裝飾版與各陽台(含工作陽台、花台)之間一律以 RC 實牆設置;臥室及客餐廳連接裝飾版外側應取消欄杆設計。

工作陽台之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須以實牆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代替,並應補充各樣態剖面圖(第314次)。

裝飾板尺寸標示基準與橫向連接陽台之檢討依據(115年7月第1次第五案):各層裝飾板檢討尺寸應以「外牆外緣標示至裝飾板外緣」為準(不可省略中間結構層厚度);裝飾板橫向連接陽台之設置,請參照建管手冊編號 CH06-04-16 補充檢討。此為建管科針對裝飾板與陽台橫向相接案例引用之具體手冊條號,送件前可先對照該編號內容自查。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不得遮蔽頂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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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第3次(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P.6-6,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遮蔽頂蓋,似不符法令,請釐正。」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設計不得遮蔽屋頂頂蓋;設計時若有框架造型自屋頂延伸,應確認是否形成遮蔽頂蓋之效果。

113年第633次都審委員會:「依宜居辦法第8條,雙層遮陽牆體與其他裝飾物合計超過該向立面長度3/5,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

宜居建築之雙層遮陽牆體加計其他裝飾物,合計超過該向立面長度 3/5 者,須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此為宜居辦法第8條之規定,與一般裝飾物規則分屬不同依據。

第314次:「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

空調裝飾版之尺寸不得明顯大於空調機本身,以「空調所需空間」為上限;須同時納入裝飾物專章與結構設計檢討。

地面層裝飾物免計範圍(內政部函釋,全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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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6月新增,第350次、115年6月第2次、115年6月第3次反覆出現:「依內政部112年10月30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1359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2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 適用對象:裝飾物、陽台、2層以上屋簷等投影至地面層之構造物。
  • 免計範圍:以構造物外緣起算,往內2公尺範圍內,可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
  • 仍須提請委員會審議,並非自動免計。
  • 此為內政部函釋,全國適用而非臺中市自訂規則;許多事務所尚未注意此條,容易漏算。
類型建築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
裝飾物(1.8公尺以下)計入不計入
景觀造型框架計入不計入
庇雨設施(出入口/窗口雨遮)須提委員會審議同意視情況而定

地面層出入口、窗口設雨遮者,須提請委員會審議;雨遮深度須檢討,雨遮外側不得設置欄杆,欄杆及開窗型式應依規檢討(111年5月第3、4、5次、第218次、第517次反覆出現)。

車道出入口與屋突裝飾物之產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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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出入口裝飾物不得計入建築面積,需釐清屬建築面積範圍或裝飾物範圍;屋突裝飾物之平面圖與剖面圖須一致,完整屋突相關規則見 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圖面上應有文字標示「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


  • 深度測量基準已確認為外牆(面)起算(僅基地退縮特殊、建築線與外牆不重合時,才另備建築線外緣對照計算)
  • 深度 > 1公尺者已標示不計產權;深度 > 1公尺且 > 立面長度2/5者已提請委員會審議
  • 深度 > 1.8公尺者已備完整專章(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回饋友善環境計畫)
  •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透空率 ≥ 1/3;屋突立體構架透空率 ≥ 2/3(兩者未混淆,見對照表)
  • 第七類裝飾物圖面已以不同色塊區分1公尺以下/1~1.8公尺/1.8公尺以上三段深度,並標示立面長度2/5檢討線
  •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已備六項圖說(平、立、剖、透視、透空率、投影面積)
  • 陽台裝飾版對應女兒牆為1.2m RC實牆;裝飾版外牆RC台度 ≥60cm;連接居室外側無欄杆
  • 各樣態剖面圖完整(每種樣態各一張)
  • 工作陽台空調裝飾版尺寸僅以空調所需空間,已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
  • 出入口/窗口雨遮已提委員會審議;雨遮外側無欄杆
  •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未形成遮蔽頂蓋效果
  • 宜居案:雙層遮陽牆體加其他裝飾物是否超過該向立面3/5已確認
  • 地面層裝飾物、陽台、屋簷投影是否適用外緣2公尺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內政部112.10.30函)已檢討
  • 圖面已標示「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