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命中 354/1,089 案(32%)。逐年佔比大致落在 24%~39% 之間,未見單向趨勢;惟 2025 年(47/193=24%)、2026 上半年(18/74=24%)明顯低於 2021~2023 年(33%~39%)。此一下降較可能之成因,並非問題本身減少,而係審查端與事務所對三個月報核備之時程已趨熟悉,逾期一類之程序疏漏因而減少。
另外單獨統計的「都市設計審議系統與檢核碼」命中 23/1,089(2%),數字小是因為這是新制:桃園都審系統的檢核碼浮水印規定是 2026 年才正式函頒上路,2021~2025 年的命中多半是舊制「摘要表請補附檢核碼」的零星意見。這篇的新制部分要當作送件必修看,不能因為佔比低就輕忽。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審議程序之爭點不在設計本身,而在時序管理:核備期限、展延次數、交評與都審之先後關係、容積移轉回饋金之辦理進度,均非圖面所能呈現,於事務所換手、業主延宕或跨局處協調時最易疏漏。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會議對此一時序有最完整之說明,為本篇之主要依據。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核備期限 | 經都設書面審查完成之案件,應自收受會議紀錄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應重新申請審議 | 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
| 建照期限 | 經本府核備之案件,應自收受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辦理審議 | 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
| 展期次數 | 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
| 交評與都審的先後 | 交評已於審查會決議通過,不代表已核備定稿;未辦理核備程序前,建築設計仍須併交評意見修正 | 2024-07-19 第一審議會第27次 第一案 |
| 交評差異分析 | 交評核備定稿後,若都審提案戶數、車位數與定稿內容不同,須另辦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 | 2021-12-02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二案 |
| 桃園都審系統/檢核碼(2026 新制) | 核備前須至「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系統」上傳相關資料,並依系統操作手冊第三章第五節,於提交核備本的右上方崁入檢核碼浮水印,再印製紙本報告書提送核備 | 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
| 摘要表檢核碼 | 報告書內摘要表須由都審系統產製、附檢核碼,不得自行編排 | 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
| 容積移轉/回饋金前置 | 涉回饋方式(協議書、回饋金)者,須待相關作業流程完備、簽訂協議書、繳交回饋金後,才能辦理核備 | 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 |
| 雨水滯洪獎勵前置 | 申請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者,須於都審核備前先取得雨水溢流審查核備 | 2023-05-25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二案 |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在桃園幾乎全部落在第一審議會審查——全庫「交通影響評估與交維」命中 325 案中,第一審議會佔 289 案、第二審議會僅 36 案(見主題頻率統計表)。這是桃園特有的分工:第一審議會兼辦交評聯席審查,第二審議會的案件遇到交評問題時反而少見,送第一審議會的案子要對交評節奏更敏感。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逾期未核備亦未辦理展延即行送件
Section titled “1. 逾期未核備亦未辦理展延即行送件”一、 本案請於三個月內依下述意見修正後,製作修正前、修後對照圖及對照表,並經業務單位檢視後,依程序報府核備。(2026-06-04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一案) (一)經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完成之案件,請申請人確實依會議紀錄意見修正後,於審議報告書內頁檢附本函文影本及修正對照圖、表,並自收受會議紀錄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應重新申請審議。(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三個月自收到會議紀錄之日起算,非自審查會開會之日起算。實務上常見之誤算係以開會日為起算基準,致實際可用期間不足兩個月。
2. 交評未核備定稿即先行修正都審意見
Section titled “2. 交評未核備定稿即先行修正都審意見”(1) 本案原核備建照階段之交評未核准,本次申請建築設計變更之交通影響評估預計4/20 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建築設計請併交評意見修正。(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已於6/15 審查會決議修正後通過,惟尚未辦理核備程序,建築設計請併交評意見修正。(2024-07-19 第一審議會第27次 第一案)
此類意見跨年度反覆出現且用語高度一致:交評之「審查通過」與「核備定稿」屬兩個不同階段,都審委員會以核備定稿為認定基準,僅完成審查通過者不予採認。
3. 交評核備後戶數、車位數變動未補提差異分析
Section titled “3. 交評核備後戶數、車位數變動未補提差異分析”交通局: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已於9/15 核備定稿報告,惟報告書中戶數與車位數與本次提案略有不同,請依規定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2021-12-02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二案)
都審提送之量體、戶數或車位數與交評定稿本不一致者,應提出差異分析,不得以都審將另行審查為由省略。
4. 桃園都審系統與檢核碼(2026 新制,高頻漏項)
Section titled “4. 桃園都審系統與檢核碼(2026 新制,高頻漏項)”(二)為配合本市實施啟用「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系統」,請貴事務所於核備前至本系統上傳相關資料,請依本系統操作手冊第三章第五節於提交核備本的右上方崁入檢核碼浮水印,再印製紙本報告書提送本府核備。(2026-01-1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4. 摘要表無檢核碼請修正。(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九)摘要表請補附檢核碼,並更正本次增建總樓地板面積。(2021-11-02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三案) 6.都審系統登打案件名稱地號及申請人名稱登打不完全且案件未產製系統檢核碼,請修正。(2023-09-05 第二審議會第17次 第五案)
新制施行前,此類意見多為摘要表未附系統檢核碼;2026 年新制施行後,則多為核備本右上角未帶浮水印。兩者同屬都審系統產出之驗證資訊,常見疏漏在於報告書封面自行排版,未實際由系統匯出。
5. 補件時漏附歷次核備函/變更設計對照
Section titled “5. 補件時漏附歷次核備函/變更設計對照”2.請補附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函,報告書封面請依官網範本更新。(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3. 請檢附前一次都審核備函。(2023-09-28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二案) (2) 請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綜列說明變更內容。(2021-12-02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二案)
變更設計案(見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如有多次變更歷程,委員會慣例要求檢附歷次核備函,任一次缺漏均列為補正事項。
6. 容積移轉回饋、雨水滯洪等獎勵之前置文件未備齊
Section titled “6. 容積移轉回饋、雨水滯洪等獎勵之前置文件未備齊”(二)本案之回饋方式經申請單位表示同意配合辦理,後續俟本府完備上開作業流程後,賡續辦理簽訂協議書、繳交回饋金後,始得辦理核備作業。(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 (八)有關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3%,請於都審核備前取得雨水溢流審查核備。(2023-05-25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二案)
此類獎勵之核備與都審核備屬各自獨立之程序,都審核備不因前置文件未完成而順延;前置文件未備齊者即無法通過本關,不得俟都審通過後再行補提。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距收受會議紀錄未逾三個月已檢送修正完竣報告書申請核備(逾期已重新申請審議,或已於期限內申請展期)
- 距核備函發文日未逾一年已申請建造執照(逾期已重新辦理審議,或已申請展期六個月且僅使用過一次)
- 交評已辦理核備定稿,非僅審查會決議通過;若尚未核備,已於都審報告書中敘明並併交評意見修正
- 交評核備定稿後,戶數/車位數如與本次都審提案不同,已另辦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
- 已於核備前至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系統上傳資料,核備本右上角已崁入檢核碼浮水印
- 摘要表已用系統產製版本、非自行編排,且已附檢核碼
- 涉容積移轉回饋金、雨水滯洪等獎勵者,已完成協議書簽訂、繳費或前置審查核備
- 已補附歷次都審核備函、前次變更設計核備函影本,並與本次差異對照清楚
相關篇章: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