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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層建築物、山坡地與工廠專章

根本問題:本篇整合官方第 22(高層建築物)、23(山坡地建築)、24(工廠類建築物)、25(綜合設計)、26(綠建築)五類專章審查。其中山坡地建築缺失呈明顯上升趨勢(109 年 16 次上升至 113 年 38 次,114 年回落至 13 次),應視為近年審查重點;工廠類與高層建築物則長年維持中等頻次,仍須逐條檢討。


山坡地建築(第 23 類,上升趨勢,應優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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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失次數自 109 年 16 次上升至 113 年 38 次,與近年山坡地開發案增加有關,送件前應特別預留檢討時間。
  • 雜項工作物與造價須一併檢討;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核准內容應併入雜項工作物及造價,並檢附雜項工作物併同建築物(雜併建)簽證說明書。
  • 山坡地專章應逐條檢討:技規 §262(坡度)、§263(退縮)、§264/§265(建築物與擋土牆距離),並檢附坵塊圖、辦理斷層帶距離查詢。
  • 基地面積超過 2,000㎡ 申請雜項工作物併入建築物者,須委託開業之公會或學術團體審查認定。
  • 坡度超過 30% 且設置擋土牆與建築物共構者,應另行提送加強山坡地審查。
  • 地下開挖率應依技規 §230 檢討;落物曲線(含陽台、管道間範圍)須完整標示。
  • 防災中心至各層逃生步行距離應依技規 §259、§93 檢討;§228 分區檢討不得遺漏。
  • 附屬空間、作業廠房須依 §271 個別通達避難層並以分間牆區劃;廠房面積 <150㎡ 者不得設隔間。
  • §272 附屬空間應按各戶分別檢討;§275 樓梯口間距與廠房對角線關係、§276 出入口自建築線退縮 3m(最小 1.5m)、§280 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皆須逐條核對。
  • 作業人數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

綜合設計與綠建築(第 25、26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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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是否有頂蓋將影響獎勵係數與容積率認定,應先確認開放空間定義後再檢討計算。
  • 綠建築檢討內容(指標項目、綠建材比例等)須符合現行規定,並與其他專章計算數值一致。

  • 山坡地:雜項工作物造價已併入、雜併建簽證說明書齊備、§262~265 逐條檢討、坵塊圖與斷層帶查詢已辦、必要時已送加強山坡地審查
  • 高層:地下開挖率(§230)、落物曲線、防災中心逃生步距(§259、§93)、§228 分區已檢討
  • 工廠:§271 個別通達區劃、§275/§276/§280 已核對、作業人數許可文件已備
  • 綜合設計開放空間頂蓋認定與獎勵係數正確
  • 綠建築指標項目、綠建材比例符合規定,與其他專章數值一致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13_建築設備無障礙與特定建築物(同源自舊「建築設備與專章綜合」拆分)、05_防火避難綜合(工廠 §271 區劃)、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綜合設計獎勵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