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用途限制
根本問題:用途類缺失多來自「空間名稱沒標清楚」與「管委會空間被塞進非管維用途」,以及屋突、類組的法規檢討疏漏。長年 18~38 次。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管委會空間 | 用途不符(健身房、遊戲室、會客室非管維)、名稱不明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空間名稱 | 一樓空間用途未標示/標示不全 | 建管手冊 |
| 屋突用途 | 屋突層用途不合理、曬衣架非許可內容、未標名稱 | 技規 §1(十) |
| 類組 | 申請類組與計畫書不符、店舖 >500㎡應為 B2 | 土管、技規 |
| 住宅區商業 | 住宅區不得作大型商場(>1000㎡)使用 | 都計細則 |
| 分區容許 | 農業/保護區、丁建用途未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件 | 非都土地管制 |
1. 管委會空間(最常被退)
Section titled “1. 管委會空間(最常被退)”-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用途;健身房、閱覽、遊戲室等休閒空間不屬管委會空間,塞入會被退並要重算容積。
- 管委會空間須標明使用內容,且不含管道間;門廳非管委會空間。
2. 空間名稱一律標清楚
Section titled “2. 空間名稱一律標清楚”- 一樓所有空間用途逐一標示(常見:店舖旁、梯廳旁空間未標名稱)。
- 屋突層平面須標示用途與空間名稱,曬衣架等非建築許可內容應移除。
3. 類組與分區
Section titled “3. 類組與分區”- 申請類組須與計畫書、起造人名冊、概要表一致。
- 店舖 >500㎡ 應為 B2;住宅區內商場 >1000㎡ 不得使用、主要出入口須開向 20m 以上道路。
- 農業區、保護區、丁種建築用途須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局、水利局等)容許文件。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管委會空間僅含管維用途、標明內容、不含管道間;門廳未列為管委會
- 一樓及屋突層所有空間用途、名稱已標示;曬衣架等非許可內容已移除
- 申請類組與計畫書、起造人名冊、概要表一致
- 店舖 >500㎡ 以 B2 檢討;住宅區商場面積與出入口符合規定
- 農業/保護區/丁建用途已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文件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管委會空間免計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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