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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命中 502/1,089 案(46%),第一審議會 302 案、第二審議會 200 案。逐年分布很值得注意:2021 年僅 71 案、2022 年 69 案,2023 年跳升到 84 案、2024 年 122 案、2025 年 111 案——2023 年當年全庫送審量只有 151 案(其他年份 190~240 案),換算成比率 2023 年高達 56%,明顯高於 2021、2022 年的約 30%。顯示 2023 年以後,桃園都審就保水、滯洪、排水類議題之檢討力度確有實質提高,非案量變動所致之表象,近年送審應特別留意。

本類問題橫跨景觀保水、給排水、大地工程三種專業,委員會分別就下列三項核對:基地保水的透水鋪面與植栽槽夠不夠寬、雨水滯洪貯集設施有沒有依規定設置、邊坡或擋土牆的結構安全有沒有技師簽證。三者任一項僅有文字敘述而未附計算式或圖說者,均列為補正事項。

項目規則出處
沿街植栽槽保水寬度沿街植栽槽建議加寬至 2 公尺以上,俾利基地保水及綠化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一案
容積獎勵回饋申請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容積移轉者,請以街廓尺度考量補充說明具體友善、公益性回饋措施(綠覆率、保水、立面綠化、公益設施等)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2021-09-30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二案
透水鋪面一層舖面應採有透水性鋪面設計,並清楚標示材質位置或圖例索引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
涵養雨水規劃請加強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相關規劃內容,包括透水鋪面材、綠化植栽槽滲透側溝及集水槽等,並輔以設計大樣圖說明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四案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大型基地宜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排水不宜直接排外,請依相關規定檢討設置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五案;2021-07-27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三案
排水不得溢流鄰地說明排水方式,以避免基地內逕流水溢流至鄰地2022-09-06 第二審議會第18次 第二案
臨邊坡建築退縮基地內建築物構造與臨邊坡地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5 公尺2023-03-07 第二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邊坡留設比例公式臨邊坡側空地留設比例應大於:(實際留設空地面積-法定退縮範圍面積)×1/22024-02-29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
邊坡穩定簽證義務應出具相關技師簽證之邊坡穩定分析報告書圖文件2023-03-07 第二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擋土牆合法性既有擋土牆請檢附合法證明文件,並釐清係屬既有或新設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四案

屋頂綠化、無法綠化面積等綠化本身的規則收在 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本篇聚焦保水、排水、滯洪與邊坡結構,不重複收錄綠化計算規則。

1. 僅載明「加強基地保水」而未附計算式與圖說

Section titled “1. 僅載明「加強基地保水」而未附計算式與圖說”

請加強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相關規劃內容,包括透水鋪面材、綠化植栽槽滲透側溝及集水槽等,另輔以設計大樣圖說明。(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四案) P66 剖面圖係有透水鋪面之設計,惟下方構造係人工地盤,請以細部圖樣說明如何透水、保水及排水。(2021-10-05 第二審議會第18次 第一案)

最常見之缺失非未進行保水設計,而係設計圖說僅停留於示意層次:雖繪有透水鋪面圖例,惟其下方為人工地盤而不具透水性,或僅有文字敘述而未附大樣剖面。委員審查所需者,為該鋪面下方實際構造之表達。

2. 容積獎勵/增額容積的公益性回饋沒有具體對應

Section titled “2. 容積獎勵/增額容積的公益性回饋沒有具體對應”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及增額容積,為減緩新增量體對區域環境之影響,請以街廓尺度考量補充說明相關具體友善、公益性回饋措施(綠覆率、保水、立面綠化、公益設施等)。(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申請容積獎勵、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之案件,委員會將基地保水列為公益性回饋之一環審視,並要求提出街廓尺度之具體措施,不得僅以一般法定基地保水檢討表替代。

3. 排水方向未敘明,有溢流鄰地之虞

Section titled “3. 排水方向未敘明,有溢流鄰地之虞”

說明排水方式,以避免基地內逕流水溢流至鄰地。(2022-09-06 第二審議會第18次 第二案) 基地多側高於鄰房 3 至 4 公尺,請說明相關排水設計及承載量,避免開發造成淹水狀況。(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基地與鄰地存有高低差者,排水方向與承載量之說明為必查項目,尤以基地地坪墊高、開挖整地之案件為然。

4.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該做而未做或未檢附計算

Section titled “4.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該做而未做或未檢附計算”

大型基地宜設滯洪設施,排水不宜直接排外,請評估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補附設計圖說,併建築執照審查。(2021-07-22 第一審議會第13次 第一案) P5-2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依相關規定檢討。(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大型基地(尤以既有滯洪能力不足地區)常被要求檢討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且非設置即可,應併附設計圖說與計算依據。

5. 臨邊坡開發:距離、留設比例、技師簽證三項缺一不可

Section titled “5. 臨邊坡開發:距離、留設比例、技師簽證三項缺一不可”

(1) 臨邊坡側空地留設比例應大於:(實際留設空地面積-法定退縮範圍面積) X 1/2,並補附面積計算式。 (2) 基地內建築物構造與臨邊坡地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5 公尺。 (3) 應出具相關技師簽證之邊坡穩定分析報告書圖文件。 (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三條意見同案一次提出)

臨邊坡基地為本主題中最常一次收到多條意見之類型:應核算留設比例公式、應留設 5 公尺退縮距離、邊坡穩定分析報告書應有技師簽證,三者缺一不可,且多合併提出,顯示委員係依檢查清單逐項核對,完成其中一項並不足以通過。

  • 沿街植栽槽已加寬至 2 公尺以上,並說明其保水功能
  • 透水鋪面已標示材質與圖例,並確認下方構造(非人工地盤)確實可透水
  • 申請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容積移轉者,已以街廓尺度具體說明保水等公益性回饋措施
  • 基地排水方向已說明,確認不會逕流溢流至鄰地
  • 基地與鄰地有高低差者,已說明排水設計與承載量
  • 大型基地已檢討是否需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並附設計圖說與計算依據
  • 臨邊坡開發:留設比例公式已計算並附面積計算式
  • 臨邊坡開發:建築物構造與邊坡地界距離已確認不小於 5 公尺
  • 臨邊坡開發:已出具技師簽證之邊坡穩定分析報告書圖文件
  • 既有擋土牆已檢附合法證明文件,並釐清新設或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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