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都審報告書、建築計畫資料表、附錄檢核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展版)之間數值前後不一致,是臺北都審幾乎每一案都被抓到的通案問題,也是最容易在第一次幹事會就被要求「請釐清修正」而拖一輪的原因。核心不是設計對錯,而是同一組數字(建蔽率、容積率、容積移轉量、樓地板面積、戶數、停車位數)散落在多份文件卻沒有互相校對。本篇整理數值一致性、報告書精簡、檢核表回應方式與法令引用四類最高頻缺失。
一、跨文件數值不一致(最高頻,每案必查)
Section titled “一、跨文件數值不一致(最高頻,每案必查)”同一數值在下列文件間必須完全一致,任何一處對不上都會被要求修正:
- 建築計畫資料表(法定/實設建蔽率、容積率、容積移轉量、樓地板面積、停車位數、機車位數)
- 報告書內文與各層平面圖面積簡表
- 附錄之都審規範檢核表
- 前次核准函(尤其容積移轉數值須與都發局綜合企劃科核准函一致)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版」計畫書(都更案)
常見破口:
- 容積移轉數值與綜合企劃科核准函不符。
- 商業區通盤檢討變更後,院落、後院深度仍沿用原分區檢討,未依新分區更新。
- 都更公展版與都審報告書之樓地板面積、戶數、獎勵值、停車數、植栽配置兩邊不一致——見 03_變更設計與都更公展一致。
送件建議:送審前做一張「數值總表」,把每個關鍵數字在各文件出現的頁碼列出來逐一對點,比在審查會上被逐項退件划算。
二、報告書格式與精簡(都發局標準版)
Section titled “二、報告書格式與精簡(都發局標準版)”幹事會反覆要求報告書依都發局標準版格式編排,普遍性極高:
- 工程造價非都審範疇,應刪除。
- 各層平面圖面積簡表應簡化,刪除詳細計算式。
- 圖說不得重複編排;附錄與正文不得重複放置整套圖說。
- 都更章節請精簡(僅列歷程、獎勵項目額度、公展紀錄)。
- 圖說須附比例尺、指北針(方向一致);紙本頁碼與電子檔頁碼應一致。
- 圖說解析度、比例尺、圖例與內文對照,反覆被要求補正。
三、檢核表要「逐項具體回應」,不得以「遵照辦理」帶過
Section titled “三、檢核表要「逐項具體回應」,不得以「遵照辦理」帶過”都審規範檢核表「未符規定事項」欄常見只填對應頁碼、或以「遵照辦理」「依規定設置」帶過,會被要求逐項具體回覆檢討手法並標示對應頁碼、標示審議參考範例的年度版本。
- 涉及老舊公寓都更「通用設計」獎勵者,審查最鉅細靡遺:須依「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逐項檢討,並附申請項目的空間剖立面圖佐證,不能只寫「依準則設計」(見 14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22_容積移轉與都更獎勵)。
四、法令引用與適用始點
Section titled “四、法令引用與適用始點”- 法令適用始點(建照掛號日/都審掛號日/都更報核日)須案件自行敘明;都更案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
- 都市計畫圖例、使用分區名稱、計畫案名稱引用有誤,或沿用已停止適用之舊計畫規定(如 80 年、84 年舊計畫書內文字未隨最新通盤檢討停止適用)。
- 綠化新規適用:114年7月31日/115年1月1日生效之「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尚未申請建照者應依新規則檢討綠容率——詳見 04_臺北特有行政程序。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已做「數值總表」:建蔽率、容積率、容積移轉量、樓地板面積、戶數、汽車/機車位數在資料表、內文、面積簡表、檢核表、核准函、都更公展版之數值全部一致
- 容積移轉量已與綜合企劃科核准函核對相符
- 通盤檢討變更分區後,院落/後院深度已依新分區更新,未沿用原分區
- 報告書已刪除工程造價;面積簡表已精簡刪除計算式;圖說未重複編排
- 圖說均附比例尺、指北針(方向一致);紙本與電子檔頁碼一致
- 檢核表「未符規定事項」已逐項具體回應檢討手法並標頁碼、標示參考範例年度版本
- 法令適用始點已敘明;未引用已停止適用之舊計畫規定
- 已確認是否適用 115年新版綠化實施規則(尚未申請建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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