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退縮人行道與騎樓
全庫 796 份會議紀錄逐案覆核,「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這組議題命中約 645 案(81%),是僅次於財務、必要性、消防的第四大高頻主題(見 審查意見-高頻主題 B1)。命中率高部分是因為臨計畫道路退縮幾乎是每個基地的必答題,但也代表委員幾乎每案都會盯這裡——漏了幾乎必定被要求補正。本篇整理「退縮補道路+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的通案模式、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的個案差異、以及退縮空間不得計獎勵又設圍牆的紅線。與開放空間、圍牆的整體規則交叉參照 07_開放空間綠化與圍牆。
跨庫參照:都審階段對退縮寬度有明確依地區區分的數字(1.5m無遮簷/商業區3.64m騎樓含2.5m淨寬),且歷史街區(大稻埕、萬華、景美老街等)優先要求留設騎樓,見 都審 13_騎樓退縮與人行道順平。本篇車道緩衝空間2~5m因案差異的整理,可作為都審複審前的預期參考。
一、「審議通案原則」一詞的實際用法:不是專指退縮,是泛稱各類既定規則
Section titled “一、「審議通案原則」一詞的實際用法:不是專指退縮,是泛稱各類既定規則”全庫檢索「審議通案原則」約 255 案提及,但逐案覆核後發現這個詞在紀錄中泛指審議會已有共識的各類既定規則(機車位減半、營業稅提列公式、街角廣場獎勵計算方式…等皆可能被稱為「通案原則」),並非專門指稱退縮或人行道規則。例如:
大會第55次(99/11/15):「本案法定機車位是否減半設置,因涉及審議會審議通案原則,建請實施者先模擬產權分配影響後,再提審議會討論。」
因此送件前若看到委員意見提及「依通案原則」,應先確認該次意見指的是哪一類規則,不能直接套用退縮數字;退縮/人行道本身的實際通案模式,見下列第二、三節。
二、臨計畫道路退縮的常見模式:先退縮補足道路寬,再退縮 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Section titled “二、臨計畫道路退縮的常見模式:先退縮補足道路寬,再退縮 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跨年度多案覆核顯示,臨計畫道路(尤其未達 8 公尺者)常見的委員要求模式為「先退縮補足計畫道路寬度(不得計入人行空間獎勵),再另外退縮 24 公尺以上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且此模式橫跨 20092015 年多個不同案件:
大會第182次(103/11/3,同案紀錄亦重複出現於「大會第183次」檔名下):「如擬劃定更新單元,本案東側臨6公尺計畫道路,建議退縮2公尺補足8公尺作道路使用(不得計入人行空間獎勵)……消防作業空間應至少留設8公尺寬,目前圖面設計僅留設2公尺人行道似有不足,建議東側臨6公尺計畫道路部分修正為退縮2公尺作為道路使用,另再退縮留設2
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決議:「本案東側臨○○巷弄,後續規劃請退縮2公尺作為道路使用,並與道路採順平方式處理,並再退縮24公尺以上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大會第174次(103/9/1):「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規劃在○○巷,但該巷僅有6公尺略窄,建議未來應退縮2公尺,達到8公尺方便進出。建議退縮之人行道應有2公尺順平作為道路使用。」同次會議另案:「檢討書P-14,單元內『建議』退縮2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4公尺帶狀空間,請取消『建議』二字。」(委員要求把「建議」文字改為強制用語,顯示此為必辦事項而非選項。)
大會第27次(98/11/23,時間跨度較早的個案):「本案基地臨接古蹟與歷史建築……未來基地臨計畫道路側應退縮兩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並與周邊歷史建築及古蹟保持適當間距。」
結論:退縮寬度依基地個案(道路現況寬度、消防救災需求、周邊紋理)而異,沒有全市統一的公尺數,但「先退縮補足道路寬(不計獎勵)、再另退縮 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跨年度重複出現的常見組合,送件前應先模擬此模式並準備替代方案的說明理由。
三、留設騎樓可取代無遮簷人行道,但需經審議會同意「剔除」文字
Section titled “三、留設騎樓可取代無遮簷人行道,但需經審議會同意「剔除」文字”大會第205次(104/6/12):「修正檢討書第12頁更新單元範圍內規劃構想圖,基地臨長春路及松江路側留設騎樓,並剔除『或退縮3.64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文字。」
此案顯示委員接受「留設騎樓」作為替代方案,但要求檢討書明確擇一(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不得兩案並陳造成模糊。另騎樓的連續性是獨立審查點:
大會第162次(103/4/7):「P.10-12 所設之騎樓連續性不足,寬度似不合於人行節點及捷運站旁人流量之需求,建議改善,否則獎勵額度亦應減少。」
大會第617次(113/3/18):「△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考量申請範圍過於零碎且未有連續性,爰不予核給獎勵額度。」(113年案例,證實騎樓/人行步道不連續會直接導致該項容積獎勵被剔除,非僅口頭要求修正。)
自查重點:留設騎樓或人行步道申請 △F5-3 獎勵者,務必檢查是否與相鄰路段、鄰地退縮連成一線,零碎、不連續的段落極可能被剔除獎勵額度。
四、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沒有全市統一數字,個案差異可達 2~5 公尺
Section titled “四、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沒有全市統一數字,個案差異可達 2~5 公尺”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的要求數字因案而異,覆核多案後彙整如下:
| 會議 | 日期 | 緩衝空間要求 |
|---|---|---|
| 大會第159次 | 103/3/17 | 都審決議:「車道緩衝空間能夠儘量退縮,以保持南側退縮人行步道最大通行寬度及連貫性。」(無具體數字,以不侵占人行寬度為原則) |
| 大會第209次 | 104/7/27 | 「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2公尺緩衝空間,經實施者說明停等空間無影響人行動線與鄰房安全之檢討無虞……予以同意。」 |
| 大會第228次 | 104/12/21 | 「車道出入口建議自人行道退縮一個車位之緩衝空間,以維人行安全。」 |
| 大會第208次 | 104/7/13 | 「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仍請退縮至少4.5公尺為原則。」 |
| 大會第201次 | 104/5/11 | 決議:「本案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應規劃至少5M以上。」 |
結論: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並非固定門檻,2公尺、一個車位、4.5公尺、5公尺皆曾出現在不同案件,應視基地車流量、鄰接道路寬度、消防救災需求個案評估;送件前宜先以「維持人行安全與消防救災動線暢通」為原則自我檢討,不能只套用某一案的數字。
五、車道出入口地坪與人行空間須「順平」:2020 年後已成標準附款文字
Section titled “五、車道出入口地坪與人行空間須「順平」:2020 年後已成標準附款文字”檢索「相鄰人行空間應順平處理」一句,2020 年後幾乎逐案出現(大會第399、420、421、424、452、454、458、475、503、520、522、558、583、616、617、629、634、642、644、647、648、653、655、657、670、672、677 次及多次專案小組會議皆有),文字高度一致,屬固定附款:
大會第653次(114/5/26):「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地坪與相鄰人行空間應順平處理,鋪面系統應避免使用車道磚且延續人行道鋪面型式。」
大會第617次(113/3/18):「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地坪與相鄰人行空間應順平處理,鋪面系統應避免使用……」
此要求並非僅限車道,也適用於基地退縮人行步道與相鄰基地(含鄰地尚未退縮者)的介面:
大會第55次(99/11/15):「本案開放空間廣場與捷運出口間,請實施者應順接並保持人行道之順平。」 大會第424次(109/6/22):「基地東側臨萬全街6公尺道路部分,應退縮補足8公尺,並與鄰地順平銜接。」
自查重點:(1)車道出入口地坪與相鄰人行道須無高差、順平處理;(2)鋪面系統延續人行道形式,避免使用車道磚(車道磚樣式易被要求修正);(3)退縮人行步道與鄰地介面(不論鄰地是否已退縮)皆須檢討順平銜接。
六、退縮空間不得計入獎勵又設圍牆圍塑
Section titled “六、退縮空間不得計入獎勵又設圍牆圍塑”大會第182次/第183次(103/11/3,同案兩檔):「本案更新後西南側原則應留設60平方公尺以上鄰里開放空間,東側原則應留設100平方公尺以上綠化開放空間(皆含退縮空間),並不得以圍牆圍塑。」
此為「退縮空間」與「開放空間圍牆」規則的交會處,完整的開放空間留設面積門檻與圍牆規則見 07_開放空間綠化與圍牆;本節僅提醒:退縮出來的空間若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即不得再以圍牆封閉,此點在多案中反覆出現,屬穩定規則而非個案意見。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臨計畫道路退縮是否採「先退縮補足道路寬(不計獎勵)+再退縮2~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模式,或已備妥替代方案的具體理由
- 若以留設騎樓取代無遮簷人行道,檢討書是否明確擇一,未混寫兩案文字
- 騎樓/人行步道是否與鄰地、相鄰路段連續,無零碎斷點(否則可能被剔除△F5-3獎勵)
- 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已依基地車流量、道路寬度、消防需求個案檢討,未套用單一固定數字
- 車道出入口地坪與相鄰人行空間已達成順平,鋪面延續人行道型式、避免車道磚
- 退縮人行步道與鄰地介面(含鄰地尚未退縮情形)已檢討順平銜接
- 退縮空間若計入開放空間獎勵,未以圍牆圍塑
- 消防作業空間、救災動線是否因退縮人行道設計而被壓縮(見 A3 消防面向,審查意見-高頻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