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面積、容積與過樑/天井檢討
性質提醒:台南沒有逐年缺失次數統計,以下缺失樣態是從歷次講習簡報的案例與復核會議決議中提煉,出現頻率以「高/中/低」等質性描述,不編造精確數字。
1. 儲藏室面積未依規定檢討(高頻)
Section titled “1. 儲藏室面積未依規定檢討(高頻)”- 缺失:儲藏室面積之合計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1/8,卻未檢討縮減。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9 款(儲藏室定義及面積上限)。
- 自查:逐層列出儲藏室面積加總,除以該層樓地板面積,確認 ≤1/8。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C-4)。
2. 天井法定空地過樑計入建築面積認定不清
Section titled “2. 天井法定空地過樑計入建築面積認定不清”- 缺失:天井過樑是否計入建築面積、上方如有室內樓板是否計樓地板面積、無二層時下方樑是否必要設置,屢屢混淆。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建築面積定義)。
- 自查:天井過樑一律先假設要計入建築面積,再依現行函釋/會議決議檢討可否扣除;上方有室內樓板者一併計入樓地板面積。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3. 天井設置牆體(含剪力牆)未標註技師簽章
Section titled “3. 天井設置牆體(含剪力牆)未標註技師簽章”- 缺失:天井設置牆體(尤其緊鄰地界側之剪力牆),未依 108.12.9 第 9 次復核會議臨提一通案決議標註「經專業技師檢討且為結構所需」,也未由專業技師簽章。
- 依據:108.12.9 第 9 次復核會議臨提一通案決議。
- 自查:天井牆體如為結構安全需求(尤其剪力牆),務必在壹層設計圖(A 圖袋)標註說明並取得專業技師簽章,不能只在結構圖交代。
- 出處:官112建造、會1091125缺失樣態(同一系列)。
4. 地下開挖總深度認定(特殊結構審查)
Section titled “4. 地下開挖總深度認定(特殊結構審查)”- 缺失:地下 3 層(含筏基)已達 11.95 公尺,若再計入昇降機開挖深度即超過 12 公尺,「開挖總深度在十二公尺以上」認定方式常與申請人認知不同。
- 依據:台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審查原則第 2 項第 3 款。
- 自查:計算地下開挖總深度時,務必把昇降機坑、集水井等局部加深開挖一併算入,不要只算樓層筏基深度。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5. 過樑連結兩幢視為同一幢,但過樑本身要計入建築面積
Section titled “5. 過樑連結兩幢視為同一幢,但過樑本身要計入建築面積”- 缺失:以過樑連結兩棟建築、視為同一幢申請,卻漏未將過樑本身的水平投影計入建築面積。
- 依據:技則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建築面積定義。
- 自查:凡以過樑(含挑空走廊、連結廊)將兩棟視為同一幢者,過樑投影面積逐棟核對是否已計入建築面積計算表。
- 出處:官114建造(F-6,讀圖轉錄)。
6. 每層結構性過樑(露臺)免計容積範圍反覆調整
Section titled “6. 每層結構性過樑(露臺)免計容積範圍反覆調整”- 背景:104.7.23 第 3 次復核會議提案十九曾決議「設置於每層露臺之結構性過樑水平投影面積應計入該層容積樓地板面積,但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114.8.21 第 7 次復核會議決議改採台北、台中、高雄三直轄市作法:露臺因結構安全設置之過樑,僅計入建築面積,免計各層樓地板面積及容積,104 年決議後段文字失效。
- 自查:以送件當時最新一次復核會議決議為準,不要沿用舊決議;屋頂結構性過樑(不含柱)水平投影面積仍應計入屋突面積檢討。
- 出處:官114建造(E-7,讀圖轉錄)。
7. 花台併入陽台共同檢討建築面積
Section titled “7. 花台併入陽台共同檢討建築面積”- 缺失:花台與陽台分別檢討,漏未併同計算建築面積。
- 自查:花台與陽台相連者,建築面積檢討表需合併列式。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8. H/D(高度/水平距離)採光檢討漏未依規定
Section titled “8. H/D(高度/水平距離)採光檢討漏未依規定”- 缺失:住宅區 H/D 規定為 4/1(H:設有居室之外牆高度,D:水平距離),住宅區深度超過 10 公尺部分,其樓層背面或側面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未依技則第 42 條第 6 目規定檢討有效採光範圍。
- 自查:深度超過 10m 的住宅單元,逐層檢核背面/側面開窗的有效採光範圍計算式。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儲藏室面積合計 ÷ 該層樓地板面積 ≤ 1/8
- 天井過樑(含上方有無室內樓板)已計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
- 天井剪力牆/結構牆已於 A 圖袋標註並取得技師簽章
- 地下開挖總深度已含昇降機坑、集水井等局部加深部分
- 以過樑連結視為同一幢者,過樑投影面積已計入建築面積
- 露臺結構性過樑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已對照最新一次復核會議決議
- 花台與陽台已併同檢討建築面積
- 深度超過 10m 住宅單元背面/側面採光已依技則 §42 第 6 目檢討 H/D=4/1
來源:官112建造(陸章)、官114建造(E、F 章,因原檔字型無 ToUnicode、程式抽字全為
(cid:xxxx)亂碼,已於 2026-07-18 以逐頁讀圖方式轉錄)、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同一 109-110 年講習系列)。 相關:02_陽台雨遮花台與裝飾構造物、00_送件前自查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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