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通風、採光、防音及綠建築基準
根本問題:61 件、4%。這一項是「整項漏檢討」型的缺失——不是算錯,是根本沒做。原文用語大量是「缺通風採光檢討」「缺樓板衝擊音檢討」「未見檢討」,其中樓板衝擊音(技規 §46-6)是集合住宅最容易整項忘記的一條。另一組是 §45 的開口與地界關係——窗扇「開啟後」超出基地範圍這種問題,在平面圖上看不出來,要開窗才發現。
7 年件數在 5~13 件之間起伏、無明顯趨勢,屬於「低頻但穩定發生」的類型。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期別 |
|---|---|---|---|
| 開口/陽台距地界或相對淨距不足(本篇最大宗) | 陽台距地界不足 1 公尺;開窗相對水平淨距未達 2 公尺;窗扇開啟範圍超出基地範圍;廢氣排出口距地界未達 2 公尺 | 技規 §45 | 108~114 逐年出現、每年多件 |
| 通風、採光整項未檢討 | 缺通風採光檢討;各層平面缺起居室採光面積檢討;各層平面未檢討通風面積;居室未依規定檢討通風及採光 | 技規 §41、§42、§43 | 108~113 逐年出現(114 未見) |
| 樓板衝擊音未檢討或未達規定 | 未檢討樓板衝擊音;缺樓板衝擊音檢討;4-7 樓集合住宅未見檢討;檢討未及材料厚度、緩衝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 技規 §46-6 | 111~113 集中出現,114 未再出現 |
| 綠建築/綠化/CO2 固定量計算或檢討錯誤 | 綠建材評估總表面積與申請書不符;CO2 固定量計算有誤(草皮 Gi 係數);免檢討綠化違反土管要點;喬木種植位置圖面無法判斷;綠化圖說未上色;未依技規第 17 章檢討綠建築專章 | 技規第 17 章、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技規 §298 | 108~114 逐年出現 |
| 採光面積計算錯誤 | 尺寸與門窗圖不符;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範圍內窗或開口不得計入採光面積;受立面外掛牆遮蔽之開窗應扣除遮蔽範圍 | 技規 §41 | 110、111、114 |
| 分間牆/分戶牆空氣音未檢討 | 未檢討分間牆及分戶牆空氣音隔音構造;升降機與 2~6F 之 A5 戶相鄰之分間牆防音設計 | 技規 §46、§46-3、§46-4 | 112、113 |
| 天井外牆設置違反函釋(新增樣態) | 地上二、三層設置天井外牆;中央天井緊臨鄰地開口過樑之上下設置外牆 | 內政部 84.12.14 台內營字第8408037號函釋 | 109、112 |
1. §45:開口/陽台與地界、相對淨距的關係——本篇最大宗,7 年年年上榜
Section titled “1. §45:開口/陽台與地界、相對淨距的關係——本篇最大宗,7 年年年上榜”這是本項次真正的主力,59 件裡有 24 件屬於這一類,遠多於原本以為的「樓板衝擊音」,而且每一年都有:
- 距地界未達 1 公尺(最常見):「本案陽台離地界不足 1 公尺」(108-01)、「2 層陽台距地界不足 1 公尺」(108-01)、「四層陽台東南側開口與地界線不足 1 公尺」(108-04)、「一層平面圖停車空間之開口(部分)距地界不足 1 公尺」(108-09)、「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同一幢外牆距離不足 1 公尺」(110-04)、「2 樓露台挑空處之 1 樓側牆開口距地界線未達 1 公尺」(114-05)
- 相對水平淨距未達 2 公尺:「A 棟 2 層以上 A1 及 A2 戶陽台相對淨距離未達 2 公尺」(109-01)、「2 層以上 A6 戶、A7 戶開(窗)口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未達 2 公尺以上」(109-02)、「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分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之相對水平淨距離未達 2 公尺」(110-07)
- 窗扇「開啟後」超出基地範圍:110-01 有一件把 §45 全文引在通知單上,強調「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到 114 年出現更隱蔽的版本——「地上 2
4 層之窗扇開啟範圍超出基地範圍」(114-06)、「地上 25 層之窗扇開啟範圍超出基地範圍」(114-11)、「W2 窗扇開啟後超過建築線,位於道路退縮地上」(111-06)——平面圖上的窗是關著的,審查時是打開的 - 廢氣排出口:「1 層廢氣排放口距地界線未達 2 公尺,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 45 條第四款規定」(111-03)——條文明文包含廢氣排出口,不是只有窗和陽台
- 窗開啟妨礙公共交通:「一樓窗開啟妨礙公共交通」(110-08)
教訓:§45 不是只查「陽台距地界 1 公尺」一件事,而是距地界 1 公尺、相對淨距 2 公尺、開啟後掃掠範圍、廢氣排出口位置四件事都要查,而且逐層逐向都要看。(§45 也大量出現在 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 與 09_防火隔間,三篇合看效果最好。)
2. 通風與採光整項未檢討:§41、§42、§43 三條要分清,108~113 年年都有
Section titled “2. 通風與採光整項未檢討:§41、§42、§43 三條要分清,108~113 年年都有”- 採光面積檢討(§41):「1 樓建築物採光面積未檢討」(110-01)、「1 樓夾層員工宿舍有 3 間臥室未具備自然採光」(111-08)、「各層平面缺起居室採光面積檢討」(113-12)
- 通風面積檢討(§43):「本案一樓廁所未設置該室樓地板面積 5% 有效通風面積之窗戶或開口」(110-12)、「各層平面未檢討通風面積」(113-12)
- 合併整項漏掉:「貳、參層平面圖未依技術規則第 41 條、42 條規定檢討」(108-07)、「住宅未檢討通風採光面積」(108-12)、「平面圖未依技術規則第 41 條~43 條規定檢討住宅居室通風、採光」(109-06)、「居室未依規定檢討通風及採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0 至 44 條規定」(109-09)
教訓:通風和採光是兩套獨立的檢討,不要只做一套;108~113 年幾乎每年都有整項漏掉的案例,114 年暫時沒有,但不代表可以鬆懈。逐層、逐居室列表檢討。
3. 樓板衝擊音 §46-6:實際集中在 111~113 年,不是只有 113 年
Section titled “3. 樓板衝擊音 §46-6:實際集中在 111~113 年,不是只有 113 年”原文的用語幾乎都是「缺」「未檢討」「未見檢討」,代表這是整項漏掉,不是做錯。7 年裡共 10 件,時間分布是 111 年 2 件、112 年 1 件、113 年 7 件、114 年 0 件:
- 最早的兩件其實在 111 年就出現:「未於平面圖標註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未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6-6」(111-04)、「未於圖面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 條之 6、之 7 規定」(111-01)
- 112 年:「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未確實檢討緩衝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及隔音性,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46-6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112-01)
- 113 年集中爆發:「分戶樓板衝擊音法規檢討僅檢討列出條文 46-6 條,未寫符合 46-6 條第幾目」(113-04)、「未檢討樓板衝擊音」(113-06,兩件)、「缺通風採光檢討……缺樓板衝擊音檢討」(113-08)、「缺樓板衝擊音檢討」(113-08)、「樓板衝擊音檢討未檢討到技規第 46-6 條材料厚度」(113-09)、「4-7 樓集合住宅未見檢討技規 46-6 條樓板衝擊音」(113-12)
- 114 年目前沒有再出現這類案例
教訓:只要是集合住宅,§46-6 分戶樓板衝擊音是必檢項目,且檢討要寫到材料厚度/緩衝材降低量指標及第幾目,不能只寫條號。這是 111~113 年間市府查得特別緊的一項,114 年是否真的改善還待觀察,不要因為近期沒案例就掉以輕心。這也是 01_彌封圖說缺漏 中提過的專章漏檢討問題。
4. 綠建築/綠化/CO2 計算:108~114 年都在抓,樣態比原本以為的多
Section titled “4. 綠建築/綠化/CO2 計算:108~114 年都在抓,樣態比原本以為的多”這類原本沒有被獨立整理,實際上是全項次第二大宗(10 件,橫跨 7 年):
- 「建築物綠建材設計評估總表申請樓地板面積 2641.41 平方公尺與建造執照申請書總樓地板面積 2647.81 平方公尺不符」(108-03)
- 「1. 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類檢討內容計算錯誤(建築面積陽台不得扣除)2. 太陽能光電設備圖說未檢討」(108-01)
- 「本案建築基地不分規模予以綠化,卻於綠化檢討『免檢討』,違反本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4 點規定」(110-02)
- 「TCO2 記算式有誤,且圖面無從判斷喬木種植位置」(110-03)
- 「1 層植栽綠化檢討有疑義,不符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111-03)
- 「未依技規第 17 章規定檢討綠建築專章」(112-06)
- 「綠化圖說計算數值釐清,綠化範圍未上色」(112-11)
- 「基地綠化及保水規定檢討有誤,不符技規第 298 條規定」(113-01)
- 「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有誤,草皮 Gi 係數應為 0.3,本案以 20 計算」(114-01)——差了將近 67 倍
教訓:綠建築專章不是只有「係數抄錯」這一種錯法,評估總表面積要跟建照申請書對得起來、免檢討要有依據不能自己認定、喬木位置要畫得出來、綠化範圍要上色,這幾件同樣常被抓。
5. 天井外牆:同一號函釋被引用兩次,是本篇新發現的樣態
Section titled “5. 天井外牆:同一號函釋被引用兩次,是本篇新發現的樣態”7 年裡有兩件完全不同年份、不同行政區的案子,引用同一號函釋:
- 「地上二層、地上三層設置天井外牆,違反內政部 84 年 12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 8408037 號函釋規定」(109-11,湖內區)
- 「建築中央天井,其緊臨鄰地開口過樑之上下設置外牆,不符內政部 84.12.14 台內營字第 8408037 號函釋」(112-12,旗山區)
教訓:中央天井、光井這類為了滿足通風採光而留設的空間,其緊鄰鄰地一側如果設置了外牆(尤其是過樑上下),會被認定違反這號函釋——這條規定技規本文查不到,只能靠函釋。(同一函號在 14_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 也出現過一次,屬於官方分類上的交叉歸類,兩篇互相參照。)
6. §45 之外的地界問題:採光面積計算的細節
Section titled “6. §45 之外的地界問題:採光面積計算的細節”114-12 這件把兩個常見錯誤講得很清楚:
「二層平面圖採光面積檢討計算有誤,尺寸與門窗圖不符,且位於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另有 111 年的案例補充第三個陷阱:「受立面外掛牆遮蔽之開窗應扣除遮蔽範圍檢討採光面積」(111-06)。
教訓:採光檢討的每一個開口,尺寸來源要是門窗圖;先扣掉離地 75 公分以下的部分,再扣掉被外掛牆、遮陽板等遮蔽的範圍,才是有效採光面積。
7. 分間牆防音(§46、§46-3、§46-4)
Section titled “7. 分間牆防音(§46、§46-3、§46-4)”- 「未檢討分間牆及分戶牆空氣音隔音構造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46-3、46-4 條規定」(112-01,與樓板衝擊音同案)
- 「請檢討技規第 46 條、第 46-3 條升降機與 2~6F 之 A5 戶相鄰之分間牆防音設計」(113-11)
教訓:防音不只是樓板。分戶牆的空氣音隔音構造(§46-3、§46-4)與升降機道相鄰的分間牆(§46)是另外兩個常被漏掉的防音項目,和樓板衝擊音(§46-6)是三件不同的事,都要各自檢討。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各開口/陽台距地界 ≥1 公尺、同幢相對開口水平淨距 ≥2 公尺(§45)
- 窗扇開啟後的掃掠範圍未超出基地範圍(§45)——外推窗、平開窗逐層檢查
- 廢氣排出口距地界 ≥2 公尺(§45 第四款)
- 採光面積檢討(§41)逐層、逐居室完成
- 通風面積檢討(§43)逐層完成——與採光是兩套,不可只做一套
- 集合住宅已檢討 §46-6 分戶樓板衝擊音,且已寫到材料厚度/緩衝材降低量指標及第幾目
- 分戶牆空氣音隔音構造(§46-3、§46-4)與升降機道相鄰分間牆(§46)已各自檢討
- 綠建材評估總表面積與建照申請書相符;綠化「免檢討」有明確依據;喬木種植位置圖面可判讀;綠化範圍已上色
- 二氧化碳固定量之各植栽係數已對照表格核對(草皮 Gi=0.3)
- 採光檢討之開口尺寸與門窗圖一致;已扣除離地 75 公分以下、及被外掛牆等遮蔽範圍
- 中央天井、光井緊鄰鄰地一側如設有外牆(尤其過樑上下),已依內政部 84.12.14 台內營字第8408037號函釋檢討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01_彌封圖說缺漏、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