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植栽、覆土與樹種
命中 984/1,089 案(90%),與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並列第一梯隊。逐年比率同樣穩定:2021 年 90%、2022 年 93%、2023 年 90%、2024 年 89%、2025 年 89%——歷年無明顯趨勢,顯示本項屬幾乎每案均予查核之量化指標,其規則多為可量測之數值,圖面未標示者即視同未辦理。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桃園之喬木數量與覆土深度均訂有明確計算式,委員係以圖面尺寸比對公式結果進行核算,非就綠化程度為主觀認定。常見缺失為:剖面圖未標示覆土深度、喬木數量算式漏列、地下室開挖範圍未檢附降版佐證。上述均屬圖說交代不足,而非設計本身有誤,雖可經補件解決,仍將延宕審查進度。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覆土深度規格 |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覆土深度:喬木 150cm、灌木 60cm、草皮 30cm,計至土坵最低點 | 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
| 喬木數量計算式 | 土管退縮內每 25 平方公尺種植 1 株,其餘法定空地依本市綠化自治條例計算後二者加總 | 多案,2022-05-26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2022-12-13 第二審議會第25次 第二案等 |
| 喬木枝下淨高 | 法定退縮範圍內沿建築線側應種植枝下淨高 2 公尺以上之喬木 | 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三案 |
| 屋頂綠化安全距離 | 屋頂綠化請留設 70 公分以上安全距離,並確認植栽覆土深度是否需降板設置 | 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
| 屋頂綠化型式 | 屋頂應複層綠化 | 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
| 開挖區喬木覆土 | 開放空間開挖區之喬木請以結構降板滿足覆土深度 1.5M 以上為原則 | 2023-03-16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
| 變更設計不得減量 | 變更後綠覆面積、喬木總數、屋頂綠化面積不得低於變更前 | 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2022-10-04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二案 |
| 救災活動空間 |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不得涵蓋植栽配置,應保持平坦 | 多案,2022-06-09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2023-11-23 第一審議會第23次 第三案等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剖面圖未標示覆土深度,或未計至土坵最低點
Section titled “1. 剖面圖未標示覆土深度,或未計至土坵最低點”P4-3-2-1景觀剖面A臨松義路開放空間第二排植栽槽實際覆土深度不足,請再加深降板修正,另剖面圖應標示地下室高度。(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P4-5臨8米道路側法定退縮範圍植栽槽覆土應不得凸起,請修正。(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請補充內庭院之景觀剖面圖並確認覆土深度足夠。(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景觀剖面圖,覆土深度喬木150cm、灌木60cm、草皮30cm請計至土坵最低點。(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計至土坵最低點」為常遭忽略之細節:覆土深度不得自堆高之土丘頂部起算,應以最淺處為準。
2. 喬木數量計算式漏列或算錯
Section titled “2. 喬木數量計算式漏列或算錯”喬木總數請依土管退縮範圍內每25平方公尺種植一棵,其餘依本市綠化自治條例計算後,二者加總。(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請依審議原則檢討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數量(A),另依本市綠化自治條例計算法定空地面積(扣除法定退縮面積)喬木數量(B),全區種植喬木數量應≧(A)+(B)之總量。(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請詳列喬木數量計算式。(土管退縮內1株/25m²、其他法空依本市綠化自治條例計算後二者加總)(2022-05-26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2022-12-13 第二審議會第25次 第二案) 喬木株數不符,請依本市綠化自治條例併都市設計審議原則。(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此為桃園特有之雙軌計算:退縮範圍內依「每 25 平方公尺 1 株」計算,退縮範圍外之法定空地另依綠化自治條例計算,兩者分別計算後合計,不得以其中一種公式套用於全基地。
3. 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未降版即配置喬木
Section titled “3. 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未降版即配置喬木”中庭景觀過於單調,請以視覺層次感加強整體景觀設計,如種植喬木請以降版方式處理。(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一案) 土管退縮範圍內,原則不得有突出構造物,開挖範圍內種植喬木請降板處理,深度至少1公尺。(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開放空間開挖區之喬木請以結構降板以滿足覆土深度1.5M以上為原則。(2023-03-16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屋頂綠化請留設70公分以上安全距離並確認植栽覆土深度是否需降板設置。(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植穴下方為地下室頂板、屋頂或其他結構開挖範圍者,一律應以降版證明覆土深度足夠,僅以文字說明並不足夠,應檢附剖面圖佐證。
4. 樹種選擇不當:不耐蔭、非開展型、影響視距
Section titled “4. 樹種選擇不當:不耐蔭、非開展型、影響視距”沿街喬木蒲葵及中東海棗非本市建議樹種,請改植開展型常綠喬木。(2021-07-22 第一審議會第13次 第三案) 沿街樹種請改植其他較有變化性樹種,以高分枝開展型喬木為原則。(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基地南側鄰地界線側設置喬木,請改植非開展型喬木或羅漢松。(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五案) 整體植栽種類請重新規劃,落雨松不建議臨建築線種植。(2023-03-16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基地中央旅館間喬木植栽,考量種植空間狹小,宜選擇耐蔭樹種。(2021-07-22 第一審議會第13次 第二案) 請調整興二街停車場出口旁之植栽,以增加行車視距。(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樹種缺失分為兩類:一為種植環境不適宜(於狹小空間種植需日照之樹種、日蔭處未選用耐蔭樹種),二為配置位置不適宜(設於車道出入口旁阻擋視距、臨建築線種植根系展幅過大之樹種如落雨松)。
5. 變更設計時綠化量倒退
Section titled “5. 變更設計時綠化量倒退”本次變更後綠覆面積、喬木總數未優於變更前,請修正。(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本次變更後一層景觀綠化、喬木總數及屋頂綠化面積未優於變更前,請依下列修正。(2022-10-04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二案)
變更設計案之底線為「不得低於原核准量」,與 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之退縮/通路規則同屬「維持原核准水準」之通案原則。
6. 植栽佔用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
Section titled “6. 植栽佔用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P4-10-1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涵蓋部分植栽配置,未保持平坦,請酌予修正。(2022-06-09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2022-05-12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二案;2022-06-23 第一審議會第13次 第一案等多案) P59救災活動空間應避免涵蓋植栽配置,並保持平坦。(2023-11-23 第一審議會第23次 第三案)
救災活動空間應保持平坦、淨空,植栽配置圖與消防救災動線圖應相互套繪,確認無重疊情形。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景觀剖面圖已標示覆土深度(喬木 150cm、灌木 60cm、草皮 30cm),且計至土坵最低點
- 喬木數量已分別計算:退縮範圍內每 25 平方公尺 1 株、退縮範圍外依綠化自治條例,兩者加總
- 法定退縮範圍沿建築線側喬木枝下淨高 ≥2 公尺
- 開挖範圍(地下室、屋頂)內植栽已降版處理並附剖面圖佐證覆土深度
- 屋頂綠化已留設 70 公分以上安全距離,並採複層綠化設計
- 樹種選擇已考量種植環境(日照/狹小空間宜耐蔭)與位置(車道出入口旁不擋視距、臨建築線避免深根性大喬木)
- 變更設計案:綠覆面積、喬木總數、屋頂綠化面積均不低於原核准
- 植栽配置已與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圖套繪確認,救災空間內無植栽阻擋且保持平坦
相關篇章: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