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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都審送件前自查總表

本表整合〔0122〕全部篇章之核心自查項,作為送件前最後一道快速掃描依據。全庫依內容性質分為 6 個單元:單元一書件與程序(0104)、單元二量體與立面(0508)、單元三地面層與開放空間(0912)、單元四交通與基地工程(1316)、單元五性能與設備(1720、21)、單元六制度與獎勵(22)。其中 21〈綠能設施與夜間照明〉因涉及建築能效與設備系統之延伸議題,歸入單元五;22〈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獨立為單元六。

每單元下各篇僅列出該篇自查清單中最高頻、最關鍵的項目,非全文照錄;完整清單請點入各篇連結查閱。行尾之連結指向對應篇章,供追查細節與計算基準之用。

依各篇引言所述之高頻退件描述整理,供送件前優先複查:

  1. 植栽相關意見未依規範檢討(覆土深度、樹種選擇、綠覆面積計算)——全庫最高頻主題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2. 高度比、北向日照、道路陰影未檢討,或起算點誤用基地側而非對側道路境界線 07_高度比日照與陰影
  3. 招牌規格、離地高度或設置位置未依通案性決議檢討 08_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
  4. 圖面未依規定上色,或上色範圍有誤 02_圖面表達與上色規範
  5. 整體性防火間隔未淨空順平,或防火防災與避難動線未作整體系統檢討 18_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
  6. 節能法規、外殼參數或建築能效分級引用舊版規定,未更新至現行版本 20_節能減碳與建築能效
  7. 跨文件關鍵數字(戶數、容積率、停車位數、綠化面積等)未核對一致 01_書件品質與文件一致性
  8. 裝飾物深度計算基準誤用建築線外緣,未自外牆(面)起算——四年份會議紀錄覆核顯示外牆起算為壓倒性主流,建築線外緣僅單一個案援引,不宜當通用規則 05_裝飾物與透空率
  9. 停車場出入口僅提供單一方案,未附比較分析 13_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
  10. 開放空間內設施物未整體盤整,公私領域界線未明確區隔 09_開放空間與設施物

  • 戶數、建蔽率/容積率、停車位數、綠化面積、獎勵容積比例等關鍵數字已跨文件核對一致
  • 每條土管條文均有對應計算式與正確頁碼
  • 現況照片為近三個月內拍攝,附建築師簽證與拍攝方向索引大圖
  • 書件自主查核表已建築師簽證
  • 申請書備註欄僅勾選本次提會事項
  • 容移/危老/都更等案件類型專屬必附文件已備齊

01_書件品質與文件一致性

  • 一層平面圖已上色: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退縮距離、開挖範圍、整體性防火間隔(草綠色)
  • 前院、後院、法定空地以不同顏色區分,可清楚辨識
  • 線條圖例完整:建築線(紅線)、地界線、退縮線、防火間隔線、2.5m 人行淨寬線
  • 建築線與地界線未混淆
  • 資訊公開圖:建築內部留白、附鋪面圖例、標示所有範圍線及正確案名
  • 變更/新建範圍已以較大比例尺放大標示

02_圖面表達與上色規範

  • 變更範圍雲朵僅框選實際變更部分,未以全頁或整層框選代替
  • 僅底圖抽換、未涉及設計變更之圖面已自報告書移除
  •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已完整計算所有涉及項目
  • 已整理歷次會議決議並確認本次變更無違反
  • 涉及變更之項目均已附「變更前 vs 變更後」對照圖

03_變更設計案的標示與檢討

  •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於有效期限內
  • 規費收據已於審定書掛件前繳納並附入報告書
  • 危老案件:退縮範圍內無任何構造物(含臨時性)
  • 三通住變商地區:回饋金收據已繳、回饋要點逐條檢討已附
  • 住宅為主基地面積 > 8,000㎡/商業為主基地面積 > 4,000㎡/總樓地板 > 30,000㎡(任一即觸發):已取得綠建築合格級以上標章
  • 基地內或鄰近有大樹:已查農業局老樹列冊資料並敘明於報告書

04_行政程序與臺中市特別規定


  • 深度測量基準已確認為外牆(面)起算(僅基地退縮特殊、建築線與外牆不重合時,才另備建築線外緣對照計算)
  • 深度 > 1公尺者已標示不計產權;深度 > 1.8公尺者已備完整專章
  •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透空率 ≥ 1/3;屋突立體構架透空率 ≥ 2/3(兩者未混淆)
  • 陽台裝飾版對應女兒牆為1.2m RC實牆;裝飾版外牆RC台度 ≥60cm
  • 出入口/窗口雨遮已提委員會審議;雨遮外側無欄杆
  • 圖面已標示「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

05_裝飾物與透空率

  • 屋突各層每個空間均已標示名稱與用途,無留白
  • 屋突用途符合技術規則限定,無曬衣場等不合規用途
  • 屋突水平投影面積 ≤ 建築面積1/8,計算式無誤繕
  • 屋突立體構架透空率 ≥ 2/3(與裝飾物1/3透空未混淆)
  • 屋突1層機房未挑空,用途明確
  • 屋突層女兒牆符合防墜通案原則;花台與女兒牆間距 ≥ 1公尺

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

  • 高度比起量至「對側道路境界線」,非基地側
  • 高度比對應正確之土管條文與規定值(1:1.5 或 1:2)
  • 高度比、北向日照、道路陰影三項均有計算式+頁碼+圖說
  • 分棟案已檢討兩棟間角度(是否得分棟)
  • 道路陰影面積已計算並附圖
  • 危老放寬高度比者,屋頂綠化與北向日照已連動重算

07_高度比日照與陰影

  • 正面式招牌依「實際店鋪面寬」檢討(2/3對應1.2m、1/3對應1.8m)
  • 每處招牌均標示離地高度(剖面+立面),且自下緣量起
  • 樹立式招牌位置已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35點檢討
  • 樹立式招牌高度 ≤ 1.8公尺(或170公分)
  • 案名牆有無燈飾已於報告書載明,並對應申請/免申請廣告許可
  • 招牌基座周邊有綠化,非硬鋪面

08_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


單元三:地面層與開放空間(09~12)

Section titled “單元三:地面層與開放空間(09~12)”
  • 開放空間內設施物(消防送水口、水表、街道傢俱、告示牌、公共藝術、樹立式廣告、案名牆)已一次盤整並列入提會說明
  • 消防送水口與立式水表設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時,已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
  •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已附(管理責任主體、維護週期、雨水回收優先使用)
  • 已提供面狀停留休憩空間,不僅是通道型留設
  • 座椅高度以 45 公分為設計目標,深度 ≥45 公分,扶手高度為椅面以上 20–30 公分
  • 開放空間與社區空間已以鋪面、植栽帶或標線明確區隔公私領域

09_開放空間與設施物

  • 覆土深度剖面圖:地面層喬木 120cm、露臺小喬木 70cm、灌木 60cm(自最低點起算)
  • 無緬梔、武竹、陰香;未以羅漢松充當小喬木;優先常綠樹種
  • 屋頂、露臺為複層式植栽(非純草皮)
  •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已套繪且淨空(無灌木)
  • 屋頂綠化不足 1/3 者:已規劃替代樓層方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綠覆面積計算含樹冠投影面積;引用之都審規範為現行版本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 2.5 公尺人行淨寬已全段連續標示,設於臨建築線 4 公尺範圍內,範圍內未栽植喬木
  • 公私有人行鋪面已合併規劃,並以材質/顏色區辨公私範圍
  • 無障礙通路全程無高差、無樓梯,能通達各無障礙設施與廁所
  • 路緣斜坡對齊行穿線,縱坡 ≤8.33%(1:12)、橫坡 ≤2%
  • 鋪面防滑、窯燒材料無添加物、與車道異材質異色、設有視障警示設施
  • 停車場各層已標示無障礙停車位與梯廳關係

11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設計

  • 已確認公共藝術是否須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另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已預留排程
  • 公共藝術設置內容明確,未採「方案擇一」之模糊寫法
  • 公共藝術未與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重複計列
  • 已附日間 + 夜間景觀模擬圖
  • 夜間燈光計畫已標示燈具數量、設置位置、照明範圍,未採直接投射式照明
  • 公共藝術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者,未阻隔公共性與通行動線

12_公共藝術


單元四:交通與基地工程(13~16)

Section titled “單元四:交通與基地工程(13~16)”
  • 停車場出入口提供 ≥2 方案,附圖並列優缺點比較
  • 車道出入口已設聲響式警示設施,並標示 60 度視角
  • 汽機車同一出入口者已說明分流方式
  • 交評涵蓋 7 大項目:道路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大眾運輸、人行動線、出入口位置、進離場動線、視距安全
  • 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調查資料在半年內;已納入基地周邊其他新建案的累積交通量分析
  • 交通技師簽證及證照影本已附

13_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

  • 垃圾貯存空間已列式檢討,計算式與申請書數值一致,並加繪剖面圖
  • 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 ≥2.4 公尺,各章節數值一致
  • 設有商業空間者,垃圾貯存空間已加倍留設
  • 垃圾車臨停空間已內部化,未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 住戶與店舖垃圾清運動線已分別檢討;投擲動線未經由室外公共人行空間
  • 資源回收空間已規劃自然通風採光,並增設洗手檯及排水設施

14_垃圾清運與服務空間

  • 基地保水已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檢討
  • 不透水鋪面面積已檢討;鋪面盡量採透水性材質
  •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容量已檢討;達規模者已提出流管制計畫
  • 滯洪池與雨水回收槽用詞/圖說未混用
  • 已確認污水納管區並標示公共排水溝/納管位置
  • 陰井人孔位置已錯開人行動線

15_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 已向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掌握檢附時機
  • 深開挖或鄰接既有建物案件,已補充施工塔吊安全事故預防措施計畫
  •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已附,含交管人員安排
  •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達總長度 1/2 以上,計算式與圖面一致
  • 道路截角兩端一定範圍已設置透空圍籬
  • 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已扣除防溢座高度;透空孔未超過 6 公分見方

16_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


  • 結構技師已確認可親自出席委員會簡報
  • 結構規範版本已對應建照掛號年份
  • 已填具現行版結構自主查核表,並補充歷次會議結構意見
  • 靜載重、非正交振態、大梁錨定、地震力用途係數 I 值、動力週期與模態分析、地下層安全支撐、地面層牆量等高頻意見已逐項檢核
  • 涉及結構變更者,已檢附結構外審變更核准圖說

17_結構設計要求

  •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已淨空、順平,無阻礙物,未種植喬木或灌木
  • 防火間隔已與鄰地順平,並標示高程
  • 防火間隔開口(含地面層機車空間)已依技規第110條檢討
  • 防災中心面積已檢討,門開啟方向及相鄰空間用途已標示
  • 緊急進口已逐層檢討並標示位置;各層平面圖已標示緊急昇降機名稱
  • 避難層樓梯至出入口動線清楚,並與其他空間區隔

18_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

  • 台電配電場所、變電室未設於法定退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 變電室、受電室上方植栽覆土深度已核對,設備室位置已與地面層喬木配置一併套圖檢討
  • 地面層變電箱、配電箱未影響人行動線及無障礙使用空間
  • 機房及附屬空間已計入容積檢討;游泳池等附屬機電、更衣盥洗空間已一併計入
  • 大面積機房、中繼機房已說明用途合理性
  • 發電機房進排風口已分開配置,無迴風短路疑慮
  • 低碳車位充電需求已納入受電室、錶箱室面積檢討;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已預留
  • 大型機電設施(如變電所)量體地下化可行性已評估(如適用)

19_機電設備配置

  • 已附建築能效評估候選證書,目標分級 1 級以上
  • 申請時程獎勵者:已附碳足跡及綠建築專章
  • 節能法規與外殼參數引用現行版本(非舊範本)
  • 玻璃帷幕量體:節能因應已量化說明、反光光害已檢討
  • 反光性外飾材(不鏽鋼等)已評估消光處理
  • 防災、節能、通用、智慧化四項設計作法已整理成專節提會

20_節能減碳與建築能效

  • 屋頂綠化達 1/3;以太陽能取代而未達者,已提會並附替代方案
  • 太陽光電板有設計圖說(位置、數量),與屋突高度合計已檢討
  • 變更設計若取消太陽能設施,已列提會事項
  • 夜間燈光計畫標示燈具數量、設置位置、照明範圍
  • 投樹燈已收斂,避免直射樹冠

21_綠能設施與夜間照明


  • 時程獎勵三個時點已確認:獎勵期限內申請、屆滿後 7 個月內領照、建照期限內完工
  • 上限容積率計算已確認:危老不計入、容移須計入
  • 容移接受基地已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 3 公尺,3 公尺範圍內無構造物
  • 容移達門檻者:已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且未與危老承諾事項、裝飾物綠覆率回饋重複計列
  • 宜居回饋金以建造執照核准當日公告現值計算;報告書未以「獎勵措施」字詞描述宜居設施
  • 危老附帶條件、危老承諾事項、容移外部友善對策三路分開,無重複計列
  • 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已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 防空避難室面積已檢討,並於平面圖標示範圍及固定設備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