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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

招牌幾乎每場都審會議都會被點名,規格、固著方式、離地高度、設置位置若未依通案性規定檢討,是常見的退件原因。臺中對招牌設有一套通案性決議規格,送件前逐項核對可避開多數問題。本篇涵蓋正面式招牌、案名牆、樹立式招牌三大類設施物的審查規定,並針對舊版筆記中「樹立式招牌設置位置」數字口徑不一的問題進行核對釐清。


一、正面式招牌:通案性決議規格

Section titled “一、正面式招牌:通案性決議規格”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正面式招牌之長度與高度上限如下:

設計長度(依實際店鋪面寬計)高度上限
店鋪面寬 2/3 以下不得超過 1.2 公尺
店鋪面寬 1/3 以下不得超過 1.8 公尺

檢討細節:

  • 招牌長度須以實際店鋪面寬檢討,不得以整棟建築面寬套用計算(114年第327次、第694次)。
  • 離地高度須標示,且須同時標於剖面圖與立面圖(114年第280次、第281次、第283次)。
  • 離地高度之量測方式為自招牌廣告下緣量起(114年第275次曾出現「離地高度尺寸有誤,應自招牌廣告下緣……」之查核意見)。

二、固著方式:招牌後方須為實牆

Section titled “二、固著方式:招牌後方須為實牆”

115年4月第1次:「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 115年第288次:「依規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應固著於建築外牆及騎樓……」

常見錯誤:立面圖繪製了招牌,但剖面顯示招牌後方為鏤空、雨遮或格柵,並非實牆,此為審查中反覆被要求修正之缺失。正面式招牌之設計原則為固著於實體外牆上,招牌位置須與建築外牆對應,剖面圖須能清楚顯示牆體構造。


三、案名牆:燈飾決定申請與否

Section titled “三、案名牆:燈飾決定申請與否”

依內政部99年12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768號函釋,案名牆是否須申請廣告物許可,取決於是否含燈飾:

情況處理方式
案名牆/字體含燈飾須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案名牆無燈飾(如純雷射切割、金屬板烤漆)得依前開函釋免申請廣告許可

送審時應於報告書中主動載明:「本案名牆無燈飾,依內政部99年函釋免申請廣告許可」,否則幹事必然追問,此為兩篇舊筆記共同引用同一函釋、經合併後之唯一出處。

案名牆本身之設置位置限制(與樹立式招牌分開查核)

Section titled “案名牆本身之設置位置限制(與樹立式招牌分開查核)”

115年第732次第二案:「案名牆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請修正。」

此規則之查核對象為案名牆本身(不論是否含燈飾),與下節「樹立式招牌」之退縮規定為個別查核項,不可互相取代:案名牆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送件前應核對案名牆位置是否落於退縮開放空間,若有疑慮應主動調整或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樹立式招牌設置位置:矛盾核對

Section titled “四、樹立式招牌設置位置:矛盾核對”

舊版筆記對樹立式招牌之設置位置存在兩種不同表述:一稱「須設於2.5公尺人行淨寬之外」,另稱「不得設於6公尺/10公尺退縮範圍內」。經以「樹立式」「招牌」「2.5公尺」「6公尺」「10公尺」等關鍵詞全文檢索649份會議紀錄原文,核對結果如下:

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35點(見2023年6月第1次、6月第2次、114年6月第1次等多場引用):「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惟基地臨12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戶得設置1處為原則。」

真正具有全市通案性、可反覆引用的規則是:樹立式廣告招牌原則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例外為基地臨接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可依1戶1處之原則設置。

個案中出現的「6公尺」「10公尺」數字

Section titled “個案中出現的「6公尺」「10公尺」數字”

會議紀錄原文中確實可查到具體案例要求招牌退離特定距離,例如:

  • 114年第357次:「樹立招牌調整至10公尺退縮範圍外並結合街道傢俱。」
  • 114年6月第1次:「本案本次變更設計新增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2處(未設置於6公尺前院)。」

經核對,這些6公尺、10公尺的數字是該基地依所屬使用分區規定之建築退縮或前院深度(因案而異),並非全市統一適用的樹立式招牌退縮門檻。舊11篇將個案數字誤植為通案規則,應予更正。

樹立式招牌之設置位置,應以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35點(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原則不得設置,臨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例外1戶1處)為送審依據;具體退縮數字須依基地所屬使用分區之土管規定個案確認,不宜直接套用「6公尺」或「10公尺」等他案數字。


  • 高度常被要求降低至1.8公尺(或170公分)以下(114年第279次、第697次、第703次)。
  • 空地樹立式招牌依「臺中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檢討高度(114年5月第2次)。
  • 設置數量過多者,會被要求減量整併(114年第703次:減少為4處)。

六、招牌與其他系統之整合要求

Section titled “六、招牌與其他系統之整合要求”
  • 招牌前側或基座周邊應有綠化,不得為硬鋪面(114年第274次)。
  • 招牌須與公共藝術、夜間燈光整體設計整合,完整規則見 21_綠能設施與夜間照明,本篇僅提及不重複列出。
  • 平面圖須標示招牌編號,並與立面圖標示之離地高度對應(114年第283次)。

特殊分區:水湳經貿園區LED廣告光害審查

Section titled “特殊分區:水湳經貿園區LED廣告光害審查”

基地位屬水湳經貿園區(文商段等)者,招牌廣告物(尤其多面LED廣告)改依該地區細部計畫專區都審標準審查,非一般通案性決議可完全比照;LED夜間光害、閃爍光源、造型是否符合水湳規範等審查重點與應附文件,詳見 04_行政程序與臺中市特別規定「水湳經貿園區」節,本篇不重複列出(115年第294次第五案)。


  • 正面式招牌依「實際店鋪面寬」檢討(2/3對應1.2m、1/3對應1.8m)
  • 每處招牌均標示離地高度(剖面+立面),且自下緣量起
  • 招牌後方為實體外牆,剖面圖可見牆體構造
  • 案名牆有無燈飾已於報告書載明,並對應申請/免申請廣告許可
  • 案名牆本身未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
  • 樹立式招牌位置已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35點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內原則不得設置,臨12公尺以上道路者例外1戶1處)
  • 樹立式招牌高度 ≤ 1.8公尺(或170公分)
  • 樹立式招牌數量未過多,如有多處已考慮減量整併
  • 招牌基座周邊有綠化,非硬鋪面
  • 平面圖已標招牌編號,與立面圖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