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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北抽查制度與報備作業

根本問題:這篇不是缺失清單,而是搞懂「台北市建照為什麼會被抽查、抽查什麼、抽到不符規定之後要走什麼流程」的制度說明。依 110-2 第 12 頁統計(樣本 100年6月1日~105年5月31日、建照號碼共 3691 件),查核缺失項目共計 11,009 項,其中可歸屬法令條文的缺失計 5,368 項——制度設計的用意就是把這些高頻缺失攔在核照前。


  • 現行建造執照審查方式自 110年9月16日起採「審查雙軌並行」:部分項目由建管機關逕行審查,部分項目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110-2 第2、3頁)。
  • 建築法第3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110-2 第4頁)。
  • 對應書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機關審查用)、「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建築師簽證用)(110-2 第4、5頁)。

二、技術抽查三個法令依據(110-2 第 6 頁)

Section titled “二、技術抽查三個法令依據(110-2 第 6 頁)”
  1. 內政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105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50號令)。
  2. 「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88年7月26日北市工建字第8831684900號函修正)。
  3. 本市「建築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及變更使用執照)技術簽證抽查制度」改善措施,業於 102年7月1日發布實施。

三、抽查比例與「必須抽查案件」(110-2 第 8、9 頁)

Section titled “三、抽查比例與「必須抽查案件」(110-2 第 8、9 頁)”
建築物層數/使用類型抽查比例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項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102年7月1日起實施為建管處抽查):

  1. 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內,且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
  3. 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依規定應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

四、23 項考核項目全文(110-2 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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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規定,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市建造執照抽查會審會議依下列項目逐項審查,查有不符規定情形者,逐項累計次數:

  1. 建蔽率。
  2. 容積率。
  3. 建築物高度、高度比、樓層高度、日照、陰影。
  4. 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5. 鄰幢間隔。
  6. 停車空間、裝卸位。
  7.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8. 綠化設施。
  9. 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
  10. 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步行距離。
  11. 防火區劃、防火構造。
  12. 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13. 防火間隔。
  14. 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15. 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16.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17. 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空間。
  18. 臨接道路限制。
  19. 建築設備。
  20. 相關文件。
  21. 相關圖說。
  22. 建築師或相關技師資格。
  23. 經本市建造執照簽證抽查會議決議事項。

五、抽查缺失懲處規定(三級,110-2 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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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證案件經抽查會審會議審查結果,前述 23 項所列不符規定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且一年內達二件以上,自審查結果發文之日起一年內,該建築師設計之核准建造執照均需提送抽查會議審查。
  2. 簽證案件經抽查會審會議審查結果,23 項所列不符規定項次合計達十次以上,且一年內達二件以上,本市公共建築工程停止委託該建築師設計監造一年。
  3. 建築師簽證內容如違反建築法第26條建築師法第46條第四款規定,除依前二點處置外,並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移主管機關或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

六、主要缺失項目統計(110-2 第 12~15 頁)

Section titled “六、主要缺失項目統計(110-2 第 12~15 頁)”
  • 樣本:100年6月1日~105年5月31日,共計5年建照案件,建照號碼共計3691件,查核缺失項目共計11,009項,可分析法令條文之缺失項目計5,368項。
  • 缺失項目比例前三名:① 各層平面圖 39.75%;② 圖說標示錯誤或不全 27.78%;③ 無障礙圖說 7.25%。
  • 依條文統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無障礙設施)缺失共計 756項,為所有條文之冠;其次為案例彙編規定 717項;再次為第162條(容積檢討)631項。
  • 案例彙編項目中,裝飾構造物(陽台、雨遮、外牆、裝飾柱等)為主要出錯項目,約占案例彙編項目之 68%,共計 490項;其餘依序為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 90項、機電空間留設維修通道 73項、假設側院線檢討標示(內角46度)19項、居室至梯廳進出通道應計入容積 18項、防空避難室是否集中設置不得兼用 14項、天井檢討原則 11項、中山北路騎樓留設原則設置 2項。

七、召開複審(復核)會議時機(110-2 第 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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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認為不符規定,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復核,必要時應召開復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公會參加。
  • 涉及「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8點,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違反建築師法或技師法規定者,應分別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流程備忘:被抽查通知不符規定後該怎麼辦(技術抽查報備作業,110-2 第 32~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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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認公文:收到「技術抽查不符規定」公文號函,先確認不符項目內容。
  2. 判斷是否涉及建築法第39條(按圖施工):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仍應依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免辦變更設計)。
  3. 備齊書圖文件,依序送件(表單代號 K1-1~K1-6):
  • K1-1 申請書:載明技術抽查不符規定公文號函、是否涉及建築法第39條、報備事項,並由專業簽證負責。
  • K1-2 書圖文件查核表:應附申請書、書圖文件查核表、建築執照抽查後變更報備涉及項目、查核紀錄表(填具基本資料)、抽查不符事項通知函、建築師簽證表、綠建築基準檢核表、歷次申請書及報備核准文件影本、原建築執照存根影本及達開工標準函,以及其他因變更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
  • K1-3 涉及行政項目自我檢核表:勾選是否涉及注意事項附表加註事項或相關許可內容變更、公共開放空間獎勵原則核定、繳納回饋金案、車位繳納代金/停車獎勵案、整地設計準則、工業區建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案件、地面層以上汽機車停車空間設計準則、樓層高度/夾層/挑高設計準則、都更變更/都審變更/水土保持變更等項目;若涉有表列項目內容變更,經公會查核完成後由建管處續辦理。
  • K1-4 查核紀錄表:載明原核准執照字號、報備內容(依技術抽查不符合規定項目函)、報備查核紀錄(若屬未同意之第二次報備,須檢附前次查核紀錄表影本),並由建築師用印,綜合查核結論勾選「符合規定,建議准予備查」/「不符合,通知補正」/「其它(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K1-5 備查表:查核結論為符合規定時使用,載明備查內容、文件圖說編號,由公會函送 K1-1~K1-5、書圖原卷1正4副、光碟1份、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收執清冊及因變更應備書圖文件至建照科辦理。
  • K1-6 報備通知補正表:查核結論為不符合時使用,詳列不符項目(書圖文件/報備內容),由公會函送 K1-1、K1-2、K1-4、K1-6 及申請原卷至建照科辦理補正。
  1. 權責劃分(106年5月23日「建管工作推動」會議紀錄結論):
  • 建照抽查因抽查所為之報備工作,目前以勞務採購契約委由建築師公會辦理;有關修改竣工圖提前辦理之報備事宜,後續由建照科辦理契約文件變更,委由建築師公會辦理;未完成契約文件變更前,先由建照科收辦。
  • 未提前辦理,而於申領使照時併案修改竣工圖者,由施工科併使照辦理。
  • 抽查項目裁量基準疑義應提送本處法規研究小組討論。
  1. 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變更設計:依「申請使用執照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110-2 第40頁),表列符號意義:○=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須報備,變更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要求先行辦理建管報備者;△=須報備,並於該項目施作前,設計人會同技師檢附相關書圖或說明書,向建照科辦理報備。除表列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建造執照抽查表格填寫說明」簡報(110-2,110.12.28同場次)。相關:10_無障礙設施11_山坡地與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