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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無障礙設施

根本問題:依 110-2 第 14 頁「主要缺失項目分析/整體分析」統計(樣本為 100年6月1日~105年5月31日、建照號碼共 3691 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無障礙設施相關規定,缺失共計 756 項,是所有條文中缺失次數最高者。無障礙設施也是唯一有內政部函釋十項「抽查常見錯誤」清單的主題,代表這是台北抽查最容易被抓到、也最該優先自查的一類。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110-1 第 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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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樣態說明/依據
無障礙設施未依技規第170條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
出入口操作空間不符規定
行動不便專用電梯未通達各層
尺寸不符規定
行動不便電梯詳圖不符規定
新修「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生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9.5.11生效)

108講義(108.8.13)引用的是108.7.1版;本篇引用109.5.11生效之新版(較新,已確認無誤)。108年以前的案例引用的是舊版規範,比對舊案例時注意版本差異。


1. 出入口操作空間 45cm(110-1 第 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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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會案例 108.9上№1、№2、109.3上№1
  • 106年1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0652200502號:推開門應留設 45 公分操作空間

2. 建管處相關科室權責分工(110-2 第 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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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照科: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 施工科:使用執照許可(竣工勘驗)。
  • 使管科: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替代改善計畫,提報本府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及臺北市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檢查。

3. 內政部相關函釋四則(110-2 第 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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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得否選擇任一層設置行動不便設施(91.11.13 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1724號)。
  • 建築物屬公共建築物,防空避難室仍應設置坡道(升降機)通達(90.3.1 九十營署建管字第89760號)。
  • 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建築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102.2.22 營署建管字第1020007066號)。
  •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之無障礙停車位免設規定(107.8.22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43號)。

4. 無障礙通路組成與免設條件(110-2 第 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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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 202.4.4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 50 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 50 公分以上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 10 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

5. 行動不便設施抽查常見錯誤十項(110-2 第 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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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標示入口至建築線之高程。
  2. 未標示無障礙坡道斜率。
  3. 昇降機未標示供無障礙使用。
  4. 無障礙昇降機入口未標示 150cm 迴轉半徑。
  5. 未檢附無障礙昇降機設備詳圖。
  6. 無障礙昇降機未標示相關設備。
  7. 無障礙坡道未設置扶手。
  8. 無障礙樓梯未繪製詳圖。
  9. 無障礙昇降機未通達防空避難室。
  10.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檢附表勾選有誤。

  • 已依技規第 170 條逐項檢討無障礙設施,未遺漏任何應設項目
  • 出入口操作空間已留設 45 公分以上(推開門淨空間)
  • 行動不便專用電梯已標示通達各層,含防空避難室
  • 無障礙昇降機入口是否已標示 150cm 迴轉半徑
  • 已檢附無障礙昇降機設備詳圖,且詳圖尺寸與圖說一致
  • 昇降機是否已標示「供無障礙使用」
  • 無障礙坡道斜率已標示,且已設置扶手
  • 無障礙樓梯已繪製詳圖
  • 室外通路免設條件(山坡地/淹水潛勢50cm/地面層室內停車位/未達10戶)是否誤用或漏檢討
  • 已確認採用 109年5月11日生效之新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非舊版
  •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檢附表已逐項核對勾選,避免筆誤
  • 入口至建築線之高程已標示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9_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與避雷設備08_昇降機緊急進口與防火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