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防空避難室、屋頂避難平台與避雷設備
根本問題:防空避難室是否「集中設置、不得兼用」是抽查案例彙編裡的固定考題(110-2 簡報統計為 14 項缺失);屋頂避難平台的門窗區劃、通達安全梯的種類、避雷設備與電動車充電空間的留設,也都是官方一覽表逐條列出的常見缺失,務必逐項核對。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110-1 第 49 頁)
Section titled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110-1 第 49 頁)”| 缺失樣態 | 說明/依據 |
|---|---|
| 屋頂避難平台未以防火門、窗區劃 | — |
| 通達 §99 屋頂避難平台「均」應為特安梯或戶安梯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 |
| 防空避難室露天頂版未達 24cm 厚度 | — |
| 防空避難室大於 240㎡應有二座階梯式進出口(包括汽車坡道) | — |
| 防空避難室防火區劃不符規定 | — |
| 防空避難室固定設備 1/4 檢討不符規定 | — |
| 避雷設備未檢討留設 | — |
| 未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由機電技師簽證負責) | — |
另依 110-2 第 15 頁「主要缺失項目分析/彙編項目」統計,「是否集中設置,不得兼用防空避難室」為案例彙編缺失項目之一,共計 14 項。
函釋與抽查案例補充
Section titled “函釋與抽查案例補充”1. 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以實設面積扣除(110-1 第 23 頁)
Section titled “1. 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以實設面積扣除(110-1 第 23 頁)”- 屬於「臺北市停車空間容積計算方式」的一環: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以實設面積扣除。
- 同頁一併提醒:機械車位應以垂直投影計算停車位數;屬機電設備空間方得免計容積;地下各層得設置 4 平方公尺之廁所;自設機車位不得扣抵容積(技規第136條)。這幾點雖非本篇考核項次核心,但常與防空避難室容積檢討一併出錯,送件前建議一併複核。
2. 集中設置、不得兼用(110-2 第 15 頁)
Section titled “2. 集中設置、不得兼用(110-2 第 15 頁)”- 案例彙編中明列:防空避難室「是否集中設置,不得兼用防空避難室」,統計缺失 14 項。
- 原始簡報未附條文號或更詳細說明文字,僅列為案例彙編項目名稱,實務上應以此為自查提示,避免將防空避難室與其他用途空間混用。
說明:110-1、110-2 兩份簡報在本主題並未附上完整函釋文號或提會案例編號(不像陽台雨遮、無障礙設施章節有明確文號),僅提供「抽查常見缺失一覽」表列項目與案例彙編統計數字。若需要條文依據,仍須另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及相關防空避難章節條文,簡報本身未逐條引用。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屋頂避難平台與其他空間之間,是否以防火門、防火窗完成區劃
- 通達技規 §99 屋頂避難平台的樓梯,是否「均」已設計為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 防空避難室露天頂版厚度是否達 24 公分以上
- 防空避難室面積若大於 240㎡,是否已設置二座階梯式進出口(含汽車坡道者一併檢討)
- 防空避難室之防火區劃是否符合規定
- 防空避難室固定設備是否符合 1/4 檢討規定
- 避雷設備是否已檢討並留設
- 是否已由機電技師簽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
- 防空避難室容積檢討,是否誤以「實設面積扣除」方式計算(應為不得扣除)
- 防空避難室是否集中設置,未與其他用途空間兼用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10_無障礙設施、08_昇降機緊急進口與防火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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