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根本問題:避難相關檢討項目多、條文細(技規 §90、§95、§97、§107),且常牽涉重複步行距離的路徑繪製,是抽查第 2 高頻缺失(近三年維持 80~90 次)。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安全梯構造 | 安全梯直接連接居室、出入口設門檻、未裝遮煙防火門 | 技規 §97 |
| 各層一處開口 | 安全梯各層僅限一處出入口,常被設成多處 | 技規 §97 第 3 項 |
| 戶外安全梯開口 | 開口未檢討、與其他開口未距 2 公尺、開向天井 | 技規 §97、§110 |
| 重複步行距離 | 重複步距未繪製/路徑錯/未計至安全門口 | 技規 §95、§97 |
| 步行距離 | 未檢討、未檢討至安全梯口、高層 40m 未檢討 | 技規 §93、§95 |
| 直通樓梯數量 | 集合住宅 240 ㎡/樓地板面積未檢討足量 | 技規 §95 |
| 梯廳淨寬 | 梯廳淨寬不足 2 公尺、範圍標示錯 | 技規 §162 |
| 緊急昇降機步距 | 至避難層出入口步行距離未檢討 30m | 技規 §107 |
| 樓梯標示 | 樓梯寬度、上下方向、淨高 190cm 未標示 | 技規 §33 |
1. 安全梯構造三大鐵則(技規 §97)
Section titled “1. 安全梯構造三大鐵則(技規 §97)”- 不得直接連接居室(須經梯廳)。
- 各樓層僅限一處出入口(常見:1F 多加一個夾層開口而違規)。
- 出入口須裝具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不得設門檻。
2. 戶外安全梯開口
Section titled “2. 戶外安全梯開口”- 開口須與建築物其他開口距離 2 公尺以上,且不得開向天井等不利排煙處。
- 地下層戶外安全梯開口不得設於室內機車停車空間內。
- 1 樓避難層仍須檢討排煙室(特別安全梯)。
3. 重複步行距離(高頻缺失)
Section titled “3. 重複步行距離(高頻缺失)”- 重複步距必須繪製路徑線,且計至安全門口(不是房間門)。
- 高層建築須以正確管制距離(如 40m)逐層檢討;常見只檢討部分樓層、漏高樓層。
- 各戶步距「檢討式」與「圖面標示」要一致(114 年原文即指出兩者不一致)。
4. 梯廳淨寬 2 公尺
Section titled “4. 梯廳淨寬 2 公尺”- 梯廳淨寬不足 2 公尺者,不得免計容積(與 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 連動)。
- 管委會面積與梯廳面積須分別標示與檢討,不可混在一起。
5. 緊急昇降機(技規 §107)
Section titled “5. 緊急昇降機(技規 §107)”- 緊急昇降機出口至戶外出入口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常被漏檢討。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安全梯未直接連居室、各層僅一處開口、防火門具遮煙性、無門檻
- 戶外安全梯開口距其他開口 ≥2m、不開向天井、1F 排煙室已檢討
- 重複步行距離已繪路徑、計至安全門口、各樓層(含最高層)皆檢討
- 步距「檢討式」與「圖面標示」數字一致
- 直通樓梯數量依 §95 檢討足量
- 梯廳淨寬 ≥2m;管委會與梯廳面積分別標示
- 緊急昇降機至戶外出入口步距 ≤30m
- 樓梯寬度、上下方向、淨高 ≥190cm 均標示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5_防火避難綜合、03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避難路徑與停車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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