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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根本問題:避難相關檢討項目多、條文細(技規 §90、§95、§97、§107),且常牽涉重複步行距離的路徑繪製,是抽查第 2 高頻缺失(近三年維持 80~90 次)。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安全梯構造安全梯直接連接居室、出入口設門檻、未裝遮煙防火門技規 §97
各層一處開口安全梯各層僅限一處出入口,常被設成多處技規 §97 第 3 項
戶外安全梯開口開口未檢討、與其他開口未距 2 公尺、開向天井技規 §97、§110
重複步行距離重複步距未繪製/路徑錯/未計至安全門口技規 §95、§97
步行距離未檢討、未檢討至安全梯口、高層 40m 未檢討技規 §93、§95
直通樓梯數量集合住宅 240 ㎡/樓地板面積未檢討足量技規 §95
梯廳淨寬梯廳淨寬不足 2 公尺、範圍標示錯技規 §162
緊急昇降機步距至避難層出入口步行距離未檢討 30m技規 §107
樓梯標示樓梯寬度、上下方向、淨高 190cm 未標示技規 §33

1. 安全梯構造三大鐵則(技規 §97)

Section titled “1. 安全梯構造三大鐵則(技規 §97)”
  • 不得直接連接居室(須經梯廳)。
  • 各樓層僅限一處出入口(常見:1F 多加一個夾層開口而違規)。
  • 出入口須裝具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不得設門檻
  • 開口須與建築物其他開口距離 2 公尺以上,且不得開向天井等不利排煙處。
  • 地下層戶外安全梯開口不得設於室內機車停車空間內。
  • 1 樓避難層仍須檢討排煙室(特別安全梯)。
  • 重複步距必須繪製路徑線,且計至安全門口(不是房間門)。
  • 高層建築須以正確管制距離(如 40m)逐層檢討;常見只檢討部分樓層、漏高樓層。
  • 各戶步距「檢討式」與「圖面標示」要一致(114 年原文即指出兩者不一致)。
  • 梯廳淨寬不足 2 公尺者,不得免計容積(與 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 連動)。
  • 管委會面積與梯廳面積須分別標示與檢討,不可混在一起。
  • 緊急昇降機出口至戶外出入口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常被漏檢討。

  • 安全梯未直接連居室、各層僅一處開口、防火門具遮煙性、無門檻
  • 戶外安全梯開口距其他開口 ≥2m、不開向天井、1F 排煙室已檢討
  • 重複步行距離已繪路徑、計至安全門口、各樓層(含最高層)皆檢討
  • 步距「檢討式」與「圖面標示」數字一致
  • 直通樓梯數量依 §95 檢討足量
  • 梯廳淨寬 ≥2m;管委會與梯廳面積分別標示
  • 緊急昇降機至戶外出入口步距 ≤30m
  • 樓梯寬度、上下方向、淨高 ≥190cm 均標示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5_防火避難綜合03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避難路徑與停車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