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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命中 562/1,089 案(51%)。逐年來看:2021 年 123/239(51%)、2022 年 119/240(50%)、2023 年 66/151(44%,同年案量僅其他年度六成,換算比率後仍偏低)、2024 年 112/192(58%)、2025 年 105/193(54%)。2023 年之下降並非案量減少所致,而係比率本身下滑,2024 年後始回升;近兩年為本篇規則適用最密集之時期。

桃園有大量都市計畫歷次通盤檢討造成的特殊基地:區段徵收配回的抵價地、被計畫道路切成畸零地的舊地籍、免指定建築線與否認定不清的邊界土地。這些狀況都要先確認建築線在哪裡、地界線在哪裡、是不是畸零地、要不要走特殊處理程序,之後的退縮、開放空間、喬木數量檢討才有意義。委員審查之第一步即為核驗此線,標示錯誤或未標示者,後續各項檢討均須退回重辦。

項目規則出處
車道出車口無障礙視線範圍請標示本案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多案共 12 次,2022-01-25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等
特殊基地退縮處理依附圖檢討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以騎樓或其他方式設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辦理「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第4條;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免指定建築線倘本案位屬免指建築線地區,應於報告書中檢附相關公文及附件2023-03-21 第二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
非免指地區不得逕行免指建築線,應以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並補附報告書2026-05-21 第一審議會第17次 第三案
現有巷道標示現有巷道側之高程及地界線,請依本府核發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及繪製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畸零地認定請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是否為畸零地2023-08-15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三案
現有巷道不宜作車道鄰接之現有巷道不宜做為車輛進出使用,以避免與基地外部車流產生衝突2023-11-09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一案
基地內通路圖面應套繪植栽配置,基地內通路請一併標示寬度,不得阻斷延續性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1. 車道出入口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未標示(最常見之單一漏項)

Section titled “1. 車道出入口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未標示(最常見之單一漏項)”

請標示本案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多案重複 12 次,2022-01-25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2022-03-03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等)

此屬純圖面標示問題,桃園幾乎每案均被指出,補繪一條標註線即可解決,惟仍逐年重複發生。

2. 特殊基地(畸零地/抵價地)未先確認適用之處理程序

Section titled “2. 特殊基地(畸零地/抵價地)未先確認適用之處理程序”

一、本案係原區段徵收地主配回之抵價地,有關因105年1月30日該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基地兩邊劃設為計畫道路造成之畸零地問題已於110年3月18日桃建照字第1100017679號排除在案,故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提本會討論。(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本案依上述處理原則第4條:「特殊基地依附圖檢討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以騎樓或其他方式設計,提送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辦理。」經本會討論同意以前院單邊退縮4米以上、上部淨空方式設計。(同案)

畸零地案件應先查明係屬「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認定範圍,抑或「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兩者程序與退縮方式不同,混用者將被要求重新踐行程序。

3. 免指定建築線與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混用

Section titled “3. 免指定建築線與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混用”

臨高速公路用地不得免指建築線,應以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並補附報告書。(2026-05-21 第一審議會第17次 第三案) 倘本案位屬免指建築線地區,應於報告書中檢附相關公文及附件。(2023-03-21 第二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 P55 免指建築線圖資釐清。(2022-02-24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免指定建築線非由申請人自行認定,應檢附公文佐證;不符免指條件之基地,應依現有巷道辦理指定建築線程序。

4. 現有巷道的高程、路寬、性質標示不清

Section titled “4. 現有巷道的高程、路寬、性質標示不清”

P3-3(某巷道)請釐清鄰地是否為現有巷道應指示建築線。(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現有巷道側之高程及地界線,請依本府核發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及繪製。(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請確認並修正10公尺現有巷道文字為計畫道路。(2022-07-12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一案) 現有巷道路心10米標示範圍有誤,請修正。(2023-12-21 第一審議會第26次 第一案)

現有巷道與計畫道路之路心退縮計算基準不同,文字誤植將直接影響退縮數值,委員會亦多次針對此類誤植要求修正。

請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確認本基地是否為畸零地。(2023-08-15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三案) 現有巷道退縮建築線,請釐清。(2023-12-14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一案)

送審前應先向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之畸零地身分,避免於審議會場始被要求釐清而延遲決議。

6. 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的寬度與延續性

Section titled “6. 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的寬度與延續性”

透天住宅區留設基地內通路請於圖面標示,並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寬、長度。(2021-03-16 第二審議會第3次 第四案) (鄰接巷道)腳踏車停車格阻斷基地內通路之延續性,請移除。(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圖面請套繪植栽配置,基地內通路請一併標示寬度。(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基地內通路為消防救災與行人通行共用之動線,不得為停車格、植栽等設施占用或阻斷。雲梯車救災需求詳見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已標示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
  • 已確認基地屬於「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或「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哪一種適用範圍,未混用程序
  • 免指定建築線者已附本府公文;非免指地區已依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
  • 現有巷道之高程、地界線已依本府核發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路名/道路性質文字無誤植
  • 已向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是否為畸零地
  • 現有巷道未計畫用作車輛進出(如有疑義已先釐清)
  • 基地內通路(含私設通路)已標示寬度、長度,動線未被停車格、植栽等設施阻斷
  • 建築線指示圖為近期核發版本,未逾有效期限

相關篇章: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