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玻璃帷幕與立面材質
玻璃帷幕反射率與立面色彩的 Munsell 色號標示,是臺北都審立面審查的兩個固定檢查點——常見缺失就是「沒標」或「超標」。規則本身數字明確、不難記,卻因報告書漏標而反覆被退。本篇整理反射率門檻、色彩明度彩度原則與周邊協調要求。
一、玻璃帷幕與玻璃材質反射率
Section titled “一、玻璃帷幕與玻璃材質反射率”- 建築立面玻璃帷幕反射率不得大於 16%。
- 其餘玻璃材質反射率不得大於 20%。
常見缺失:未標示或超標,要求補充 Munsell 色號、提高明度、降低彩度以與周邊環境協調(多案共通)。
二、立面色彩明度彩度原則
Section titled “二、立面色彩明度彩度原則”- 建築立面色彩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並以 Munsell 色號標註。
- 多案立面色彩明度不足或對比過大被要求調整。
三、周邊紋理與古蹟協調
Section titled “三、周邊紋理與古蹟協調”- 立面色彩、材質常被要求呼應周邊紋理,尤其大稻埕歷史風貌區、山坡地區須考量周邊紋理及古蹟協調性——大稻埕四柱三窗歷史語彙、禁反光玻璃等特別規定見 22_容積移轉與都更獎勵。
- 建物立面調整以降低量體感者見 05_裝飾性構造物與量體。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玻璃帷幕反射率 ≤ 16%,其餘玻璃材質 ≤ 20%,已於報告書標示
- 立面色彩已以 Munsell 色號標註,中/高明度、中/低彩度
- 鄰古蹟/歷史風貌區/山坡地案已檢討立面與周邊紋理、古蹟背景化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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