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三個主題命中率差異很大:圍牆透空率與基座命中 531/1,089 案(48%,逐年約 44~51%,相當穩定);夜間照明與光害命中 170/1,089 案(15%,但逐年比率從 2021 年 22%、2022 年 20% 一路降到 2023~2024 年約 10%,2025 年 11%,2026 上半年回升到 20%——早期委員就投射燈之審查較近兩年嚴格;2026 年資料量偏小(僅 74 案),須留意樣本不足之影響);招牌廣告物與標示牌命中 122/1,089 案(11%,逐年比率從 2021 年 7% 緩步爬升到 2025 年 14%、2026 上半年 22%,代表近年委員對招牌審查範圍的意見增加)。三者之共通性均在於基地邊界與周邊環境介面之細部管控,故合併為一篇說明。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圍牆:桃園各土管要點對退縮範圍能不能設圍牆、圍牆高度與透空率有明確門檻,加上要跟鄰地高程對齊,稍有沒標示起訖點或算錯透空率就會被退。
- 招牌廣告物:都審審查範圍與招牌廣告物主管機關(建管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分屬不同審查程序,最常見的問題反而是放錯審查對象——把該另案申請的招牌畫在都審報告書裡。
- 夜間照明:委員在意的是眩光、光害對鄰地與行人的影響,投射燈、投樹燈是最常被要求減量或改款的燈具類型。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類別 |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圍牆 | 臨開放空間圍牆高度 | 不得大於 1.2 公尺(120cm),並標示起迄點 | 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
| 圍牆 | 臨開放空間圍牆透空率 | 不得大於1.2 公尺並符合 2/3 透空(部分案例依土管檢討為透空率 70~80% 以上) | 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2021-07-15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
| 圍牆 | 圍牆基座 | 基座不得高於 45 公分 | 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
| 圍牆 | 鄰地界圍牆高度 | 應以鄰地高程為底檢討,一般以 ≦1.5 公尺為原則,並輔以剖面大樣圖說明與鄰地之壓迫關係 | 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
| 圍牆 | 退縮範圍禁設 | 依土管規定,法定退縮範圍及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含景觀牆等突出構造物) | 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二案 |
| 招牌 | 審查範圍界定 | 招牌廣告、店鋪招牌、樹立廣告物等非都審審查範圍,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及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另案申請,都審報告書內應予取消或移除相關檢討 | 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2022-05-24 第二審議會第9次 第三案 |
| 招牌 | 法定退縮範圍禁設 | 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立體招牌/立招 | 2022-06-09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三案 |
| 招牌 | 開放空間標示牌 | 應於開放空間前後至少各設置一處,並明確標示設計位置 | 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2022-11-01 第二審議會第22次 第一案 |
| 照明 | 建築夜間照明圖說 | 應補附立面圖,標示燈具位置、形式及照明方式(常需四向立面) | 2022-03-03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 |
| 照明 | 投射燈/投樹燈 | 沿街人行開放空間避免使用地面型投射燈防止眩光,建議改以高燈或矮燈,並配合原有公共路燈整體照度設計 | 2021-09-07 第二審議會第16次 第三案、2022-05-12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三案 |
| 照明 | 投射方向 | 投射燈設置以不投射鄰地為原則,應標示投射方向 | 2021-12-14 第二審議會第23次 第六案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圍牆透空率、高度未標示或算錯
Section titled “1. 圍牆透空率、高度未標示或算錯”圍牆請標示起始點並檢討與鄰地高程、高度及透空率,確保本基地開發後不造成鄰地之壓迫感。(2022-06-28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圍牆高度及透空率不符土管規定,請修正。(2025-10-09 第一審議會第39次 第一案) P4-3-5-2 圍牆透空檢討有誤,請修正。(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一案)
圍牆類意見幾乎每案均要求併同辦理「標示起訖點、檢討透空率、檢討高度、說明與鄰地高程關係」四項,任一項缺漏均列為補正事項。
2. 退縮或開放空間範圍內誤設圍牆、景觀牆
Section titled “2. 退縮或開放空間範圍內誤設圍牆、景觀牆”依土管規定建築基地退縮係屬公共開放空間,請移除鄰接綠帶退縮範圍之圍牆及景觀牆等突出構造物,並調整庭園景觀設計內容,留設破口連接綠帶以保持公益性及開放性。(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二案) 本案高層緩衝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四案) 面臨開放空間景觀牆設計已構成圍牆效果,請依預審規定修正檢討,景觀牆請至車道下降點處再行設置。(2021-04-13 第二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
「景觀牆」常被用以規避圍牆管制,惟凡造成實質圍閉效果者,委員會仍認定為圍牆,要求依圍牆規定檢討透空率與高度。
3. 招牌廣告物繪入都審報告書,惟非屬都審審查範圍
Section titled “3. 招牌廣告物繪入都審報告書,惟非屬都審審查範圍”土管法定退縮不得設置橫招,請繪製1/30 街道剖面說明。另建築立面之招牌非本府審查範圍,請移除。(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有關招牌廣告應向建管處申請許可,非屬本次審查範圍。(2021-09-30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二案) P4-23 有關店鋪招牌請另依廣告物自治條例向主管單位申請。(2022-05-12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此為招牌類最大宗之缺失:將立面招牌、店鋪招牌繪入都審報告書以求併案審議,惟委員會一律要求移除並另案申請,不於都審階段核准招牌設計本身。
4. 招牌/樹立廣告物設置於退縮範圍或開放空間
Section titled “4. 招牌/樹立廣告物設置於退縮範圍或開放空間”依本區土管要點退縮空間內得設置招牌廣告物,本案設置方案視覺開放性受阻,且設置於樹距內效果不佳缺乏公益性,請至少減半設置。(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四案) 樹立型廣告物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請取消。(2024-05-02 第一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高度超過五米之廣告物不得於法退範圍內設置,請取消。(2023-12-14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三案)
縱土管要點允許於退縮空間設置招牌,凡影響開放空間之視覺開放性與可及性者,委員會仍要求減量或取消。
5. 投射燈、投樹燈過量或造成眩光
Section titled “5. 投射燈、投樹燈過量或造成眩光”投射燈建議再減量設置避免造成行人眩光。(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一案) 一樓沿街面及屋頂層投樹燈建議減量設置以降低夜間光害。(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三案) 基地臨接兩條道路側照明計畫請配合植栽設計調整高燈及矮燈位置並註記數量,另建議取消屋頂綠化區域照樹燈避免眩光。(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三案)
沿街與屋頂綠化區之投射燈、投樹燈為最常被要求減量之燈具,替代方案多為改用高燈或矮燈。
6. 建築夜間照明圖說不足
Section titled “6. 建築夜間照明圖說不足”建築夜間照明請補附立面圖,標示其燈具位置、形式及照明方式。(2022-03-03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 本案建築燈光照明計畫內容,請說明四向立面照明規劃,標示燈具位置、型式、照明方式、數量等內容。(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新增量體達一定比例、區位具地標性質之案件,委員會要求「加強建築整體夜間照明設計,並以時段區劃表示」,非檢附數張示意圖即可認可。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圍牆已標示起訖點,並檢討高度、透空率及與鄰地現況高程之關係,附剖面大樣圖
- 臨開放空間圍牆高度 ≦1.2 公尺,基座 ≦45 公分,透空率符合土管規定
- 退縮範圍、開放空間範圍內未設置圍牆或具圍閉效果的景觀牆
- 立面招牌、店鋪招牌、樹立廣告物已從都審報告書中移除,另案依廣告物自治條例申請
- 招牌、廣告物未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內
- 開放空間標示牌已於前後開放空間各設置一處並標示位置
- 沿街及屋頂綠化區之投射燈、投樹燈已減量,改以高燈或矮燈並避免投射鄰地
- 建築夜間照明已附四向立面圖,標示燈具位置、形式、數量及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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