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防火隔間
根本問題:這是全庫第 2 高頻(332 件,21%),而且幾乎全部指向同一條法規——技規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爭點不在法條難懂,而在「哪些空間要拿來檢討」:門廊、外廊、通廊、綠能設施、雨遮、停車空間這些半戶外空間,設計時容易被當成「不是室內、不用管」,但只要它計入樓地板面積,就要依 §110 檢討與地界的距離、開口面積與防火時效。
7 年來它的佔比不降反升:108 年 74 件(佔當年 259 件的 29%)、114 年 29 件(佔當年 131 件的 22%)——同期抽查總量腰斬,它卻穩定盤據第 2。這是最該逐案硬性檢查的一項。
先把 §110 的全貌記起來
Section titled “先把 §110 的全貌記起來”7 年 325 件裡,市府在通知單上大量直接引述法條原文。把這條的結構記熟,本篇八成的缺失都能自己先攔下來:
四款的距離與時效(每一款在 7 年裡都被抓過):
| 款次 | 對象 | 距離 | 要求 |
|---|---|---|---|
| 第1款 | 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之防火間隔 | 未達 1.5 公尺 | 外牆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口裝 1 小時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 |
| 第2款 | 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之防火間隔 | 1.5 公尺以上、未達 3 公尺 | 外牆具 0.5 小時以上;開口裝同等防火門窗。但同一居室開口 ≤3 ㎡,且以 0.5 小時牆壁與樓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
| 第3款 | 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 | 未達 3 公尺 | 外牆具 1 小時以上;開口裝 1 小時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 |
| 第4款 | 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 | 3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 | 外牆具 0.5 小時以上;開口裝同等防火門窗。但同一居室開口 ≤3 ㎡ 且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
相鄰的另外三條,不要混用:
- §110-1: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 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 淨寬 1.5 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間留設 淨寬 3 公尺以上防火間隔
- §84-1: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距境界線 3 公尺範圍內、二幢相對距離 6 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應具 0.5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45: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 → 距境界線水平距離須達 1 公尺以上(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期別 |
|---|---|---|---|
| 距地界 1.5~3m 開口累計 >3 ㎡ 未具 0.5 小時 | 「距地界 1.5M~3M 範圍內開口大於 3 平方公尺」;同一居室 W6+W3、D2+W2、門廊+W1+W3+W5 累計超過;僅設 SD1 鐵捲門 | 技規 §110 第1項第2款 | 108~114 逐年、每年多件(本篇最大宗) |
| 距地界未達 1.5m 開口未具 1 小時 | 門廊、外廊、W3/W4S/DW1/D1 等距地界未達 1.5 公尺,未裝 1 小時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 | 技規 §110 第1項第1款 | 108~114 逐年、每年多件 |
| 分戶牆/翼牆 50cm、90cm、45cm、1/2d | 未突出 50 公分或交接處未達 90 公分;計入面積範圍距地界未達 45 公分;外牆距地界未達 1/2d | 技規 §110 圖110-(6)(另有圖110-(1)(2)(5)) | 108~114 逐年(108-01、109-04、110-05、111-06、112-12、113-01、114-06…) |
| 半戶外空間漏未檢討(門廊/外廊/通廊/綠能設施/停車空間/雨遮) | 「門廊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離地籍線 1.5 公尺範圍內開口未設置 1 小時防火時效」;停車空間、綠能設施、雨遮反計部分、戶外樓梯同理 | 技規 §110 | 108~114 逐年(跨全部樣態的共同盲點) |
| 幢間未達 3m 未具 1 小時(第3款) | 新建與既有建物間未達 3 米開口未具 1 小時;A/B/C 三幢間未達 3 公尺 | 技規 §110 第1項第3款 | 108-01、108-05、109-07、109-10、110-09、111-10、112-07、113-06、114-08 |
| 幢間 3~6m 未具 0.5 小時(第4款,最常被忘) | A 棟與 B 棟間距不足 6 公尺,門窗未具 0.5 小時;集合住宅與透天兩幢間未達 6 公尺 | 技規 §110 第1項第4款 | 108-07、108-09、109-06、109-07、109-08、110-06、110-10、111-05、112-03 |
| 面前道路/永久性空地不足 6m 卻未檢討 | 「臨接寬度未達 6 公尺(僅為現有巷道 4 公尺)」;鄰地為農牧用地非屬永久性空地 | 技規 §110 本文前提、§110-1 | 109-05、109-10、111-02、111-03、111-04 |
| §45:距地界未達 1m/相對淨距未達 2m | 陽台、窗、圍牆開口距境界線未達 1 公尺;A6、A7 戶外牆開窗相對水平淨距離未達 2 公尺;排氣墩/廢氣排出口距地界 2 公尺內 | 技規 §45 | 108-01、108-04、108-06、108-07、108-11、109-04、109-05、109-12、110-12、111-06、112-01、112-05、113-06 |
| 非防火構造走錯條文(§110-1/§84-1) | 非防火構造未自地界退縮淨寬 1.5m;兩幢間未留 3m;非防火構造外牆未用不燃材料覆蓋 | 技規 §110-1、§84-1 | 108-02、108-06、108-09、108-10、109-02、109-06、110-05、110-08、110-12、112-06、112-08、112-12、114-03 |
| 「幢」的認定錯誤 | 標示 1 幢 1 棟但結構獨立應為 3 幢 3 棟;門廊未與建築物結構連接依 §1 第42款為另一幢;一幢不可同時為防火與非防火構造 | 技規 §1 第42款、§110 | 108-07、110-05、110-12、111-10 |
| 玻璃磚未標防火時效 | GW1~GW4 未標示玻璃磚防火時效;玻璃磚未具 1 小時防火時效 | 技規 §110 | 108-02、111-06、113-01 |
| 屋突層漏未檢討 | 屋突層 D2/D6 門窗開口距地界未達 45 公分/1.5 公尺;屋突層未依圖110-(6) 檢討 | 技規 §110 | 108-01、108-12、109-01、109-11、110-01、110-05 |
| 既有建物/增建未檢討 | 既有建物未依 §110 檢討防火間隔及開口;架空走廊與原建照未留防火間隔 | 技規 §110、§110-1 | 108-08、109-05、113-10 |
1. 兩段式距離(第1、2款)——本篇最大宗,7 年年年上榜
Section titled “1. 兩段式距離(第1、2款)——本篇最大宗,7 年年年上榜”這是整個項次的核心,325 件裡超過一半落在這兩款。
- 未達 1.5 公尺:不論開口多大,外牆要 1 小時、開口要 1 小時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原文一再強調「固定式」——可開啟的窗不算(108-05:「其上裝設非固定窗,不符技術規則第 110 條」)。
- 1.5~3 公尺:開口累計超過 3 ㎡ 才管,超過就要 0.5 小時。
「累計」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市府是把同一居室的所有開口加總:
- 「二層牆上開口 W6、W3 累積大於 3 平方公尺」(108-03)
- 「1F 後側開窗 D2+W2 合計大於 3 平方公尺」(108-03)
- 「緊臨 4 公尺人行步道之開口,門廊+W1+W3+W5 合計逾 3 平方公尺」(108-04)
- 「同一居室開口面積總和超過 3 平方公尺」(109-07)
- 「1~5 樓南側立面合計開窗面積不符」(109-07)
還有兩個變化型要注意:
- 每一向都要算:「一樓店舖及二樓店鋪之北向、東向、西向各向開口檢討均大於 3M2」(113-12)
- 基準可能是道路中心線:「DW1、W3 距離道路中心線未達 3 公尺且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合計超過 3 平方公尺,不符 §110 圖(2)」(110-11)
教訓:把「1.5m/3m」兩條線畫在一層平面圖上,逐層、逐向、逐居室把開口面積加總再比 3 ㎡。不要一扇一扇看——市府是加總看的。
2. 半戶外空間:門廊是七年不變的頭號盲點
Section titled “2. 半戶外空間:門廊是七年不變的頭號盲點”325 件裡出現最多的空間名詞是門廊,7 年沒有一年缺席。原因很單純:門廊是半戶外,直覺覺得「沒有牆、不是室內、不用管」,但只要計入樓地板面積,就要依 §110 檢討。
原文把這層關聯講得很白:
- 「門廊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離地籍線 1.5 公尺範圍內開口未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門窗或外牆」(113-11)
- 「一層東向半戶外空間(應為門廊),於距地界 1.5 米範圍內,外牆部分不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08-01)
- 「一樓門廊計入容積範圍距地界線未達 45 公分」(113-04)
同樣的邏輯套在每一種半戶外空間上,7 年都被抓過:
| 空間 | 代表案例 |
|---|---|
| 停車空間 | 「一層停車空間距地界不足 3 公尺未檢討開口 3 平方公尺」(108-08)、「1 樓停車空間開口距左側地界線未達 45 公分」(113-11)、「一樓無障礙停車空間西側開口在距地界 1.5 公尺範圍內」(111-11) |
| 綠能設施(高雄特有) | 「門廊兼綠能設施不符 §110,開口大於 3 平方公尺」(108-02)、「1 層門廊兼綠能設施未施作共同壁分隔」(110-09)、「綠能設施兼停車空間,其各戶壁體未至頂區隔」(108-03) |
| 外廊/通廊/架空走廊 | 「一層平面圖之門廊及外廊距地界線未達 3 公尺」(108-07)、「增建 1 樓通廊無外牆設置」(113-10)、「架空走廊與原建照未留設防火間隔」(108-08) |
| 雨遮反計部分 | 「一樓出入口雨遮超出 2 公尺部分反計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上開反計面積臨境界線……未設置 0.5 小時防火時效之外牆」(108-06) |
| 戶外樓梯/戶外安全梯 | 「第一層戶外樓梯計入建築面積部分,距離地界 1.5 公尺以上未達 3 公尺範圍內,未具 0.5 小時防火時效」(110-11)、「戶外安全梯開口距地界 1.5 公尺以上未達 3 公尺範圍,開口面積超過 3 平方公尺」(113-12) |
| 前院/資源回收倉庫/涼亭 | 「1 層前院……未具有 0.5 小時防火時效」(113-09)、「1 樓資源回收倉庫……未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09-05)、「本案涼亭為鋼鐵構造,未標示是否屬防火構造」(112-04) |
有案例是空間根本沒標名稱就被抓:「一層後方樓地板未標示空間名稱,且有計入樓地板面積範圍,開口應具 0.5 小時防火時效」(113-10)、「地上一層後側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未標示用途,且開口距側面地界未達 45 公分」(109-05)——沒標名稱不會讓你免檢討,只會讓你同時被抓兩項(另見 01_彌封圖說缺漏)。
教訓:畫完一層平面圖後,把所有計入樓地板面積的半戶外空間圈出來(門廊、外廊、通廊、綠能設施、停車空間、雨遮反計部分、戶外樓梯、前院),逐一拉到地界量距離。「它沒有牆」不是免檢討的理由,「它計入樓地板面積」才是要檢討的理由。
3. 分戶牆與翼牆:圖110-(6) 的四個數字
Section titled “3. 分戶牆與翼牆:圖110-(6) 的四個數字”這張附圖 7 年年年上榜,四個數字都出現過:
- 突出 50 公分以上牆面,或外牆交接處留設 90 公分以上(二擇一)
- 計入樓地板面積範圍距地界線不得未達 45 公分
- 外牆距地界應大於等於 1/2d(108-10 原文:「開口離地界未達 45 公分,不符技規 110 條 圖110-(6) 外牆距地界大於等於 1/2d 規定」)
常見錯:「2 戶分戶牆凸出不足 50 公分及未達 90 公分」——兩條路都沒走通。同樣情形發生在門廊兩側、綠能設施之間、停車空間、屋突層、A2 戶與共用走廊之間。
原文另有幾個值得記的細節:
- 突出的牆要至頂:「未與交接外牆留設突出 50 公分以上至頂分隔牆或 90 公分以上翼牆」(114-06)
- 正面、背面交接處都要:「於兩戶間正面、背面交接處達 90 公分以上或分戶牆突出 50 公分以上」(111-03)
- 突出的牆本身要有時效:「各戶之分戶牆突出正面 50 公分未具備 1 小時防火時效」(112-09)
- 也有引圖110-(5) 的:「未依圖110-(5),於分戶牆正面交接開口處設置達 90 公分以上之牆面或側面外牆突出正面 50 公分」(110-07)
教訓:分戶牆碰到外牆的每一個交接點都要標註尺寸;1 樓、屋突層一樣要做,不要只做標準層。
4. 幢間的兩段(第3、4款)——第 4 款最常被忘
Section titled “4. 幢間的兩段(第3、4款)——第 4 款最常被忘”- 未達 3 公尺 → 1 小時(第3款)
- 3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 → 0.5 小時(第4款)
第 4 款是本篇最典型的「不知道有這條」型缺失,7 年至少 10 件。原文:
- 「一樓 2 幢建築物間距未達 6 米,建築物開口未具 0.5 小時防火時效」(108-09)
- 「A 幢距離 B、C、D 棟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 3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門廊未裝設」(108-07)
- 「集合住宅與透天厝 S7 戶兩幢間未達 6 公尺範圍內開口未具 0.5 小時」(112-03)
第 3 款的細節:
- 外牆時效要封至樓地板投影範圍、要交代原使照建築物的防火構造(113-06)
- 增建案特別容易中:「新建 K 棟倉庫開窗與原有 B 棟保養廠防火間隔未達 3 公尺」(114-08)、「新建建物與既有建物間未達 3 米」(108-01)
- 連地下室換氣出風口、發電機散熱口都算開口(108-11)
教訓:同一基地有兩幢以上(含既有),先量最近距離,然後對照兩段:<3m 走 1 小時、3~6m 走 0.5 小時。既有那一幢的防火構造要回頭查原使照並在圖說交代。
5. 「幢」怎麼算——算錯了整套檢討都錯
Section titled “5. 「幢」怎麼算——算錯了整套檢討都錯”「幢」的認定是這一篇的隱藏前提,7 年有 4 件直接被抓:
- 「本案建築物概要標示為 1 幢 1 棟,惟查結構平面圖其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故應為 3 幢 3 棟。另本案建築物皆為非防火構造,且 2 幢建築物間未留設淨寬 3 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110-05)
- 「地上一層門廊未與建築物結構連接,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 條第 42 款規定為另一幢,2 幢間隔 3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範圍內之開口未裝設防火門窗」(108-07)——門廊自己變成一幢
- 「請釐清為一幢或為兩幢建築物;一幢構造物不可同時為非防火構造物及防火構造物」(110-12)
- 「本案為 3 幢 3 棟建築物」(111-10)
教訓:先確定本案是幾幢——結構是否相連是關鍵(§1 第42款)。幢數改變,第 3、4 款的檢討對象整組改變。
6. 非防火構造:§110-1 與 §84-1,別跟 §110 混用
Section titled “6. 非防火構造:§110-1 與 §84-1,別跟 §110 混用”本案若非防火構造,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條文:
- §110-1: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 淨寬 1.5 公尺以上;一基地內兩幢間留 淨寬 3 公尺以上。原文:「本案為非防火構造,未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淨寬 1.5 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110-05)、「設置汽機車停車棚,同基地 2 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 3 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108-02)
- §84-1:外牆及屋頂應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距境界線 3 公尺內、二幢相對 6 公尺內之外牆屋頂應具 0.5 小時。原文:「本新建案為非防火構造物(半戶外球場)……增建與鄰幢間距為 5.2 公尺及鄰地界側外牆未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109-06)、「機械室 A 非防火構造物棟距退縮不符技規第 84-1 條」(108-09)
112 年起市府開始用 §84-1 抓門廊/外廊:「本案建築物為『非防火構造』,一層出入口設置外廊距地界線未達 3 公尺,惟未裝設具有 0.5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不符技規 #84-1 條」(112-06、112-08 兩件)。
教訓:第一步永遠是確認構造屬性。是防火構造 → §110;非防火 → §110-1(退縮)+ §84-1(不燃材料與時效)。走錯條文,整份檢討表都對不上。
7. §45:距地界 1 公尺、相對淨距 2 公尺、廢氣排出口
Section titled “7. §45:距地界 1 公尺、相對淨距 2 公尺、廢氣排出口”§45 管的是「開口本身能不能開」,與 §110 管的「開口要不要防火時效」是兩件事,要各自檢討:
- 距境界線 1 公尺:陽台、窗、甚至圍牆開口都算。原文:「第壹層距左右地界不足 1 公尺,左側圍牆開口(66.5cm90cm)及右側圍牆開口(143cm90cm),不符技規第 45 條第二款」(108-01)
- 相對水平淨距離 2 公尺:同一幢內兩戶對開的窗也要算。原文:「同一幢內 A6、A7 戶外牆開窗,其相對水平淨距離未達 2 公尺」(109-04)、「A2 與 A5 戶浴廁 W5 窗戶相距不足 2 公尺」(109-12)、「A1A2 單元間陽台與窗戶不足 2 公尺」(111-06)
- 廢氣排出口:條文明文包含。原文:「向鄰地裝設排氣墩位於距地界 2 公尺範圍內」(113-06)
- 例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但玻璃磚仍要標防火時效(見下)
8. 玻璃磚不是免死金牌
Section titled “8. 玻璃磚不是免死金牌”- 「平面 GW1~GW4 未標示玻璃磚防火時效,門窗表 GW4 未標示防火時效」(108-02)
- 「距地界未達 1.5 公尺內之玻璃磚未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11-06)
- 「1~3 樓南向外牆 W3、W4、W5 玻璃磚未具備 1 小時防火時效」(113-01)
教訓:玻璃磚可以解決 §45 的「不能透視」要求,但不會豁免 §110 的防火時效要求。兩條都要過。
9. 屋突層與既有建物不得略過
Section titled “9. 屋突層與既有建物不得略過”- 屋突層:「各照屋突層設置門窗編號 D2,未與分戶牆突出 50 公分以上或交接處間隔 90 公分以上」(108-01)、「屋突層未依圖110-(6) 規定檢討」(108-12)、「本案屋突層牆上之開口距地界未達 1.5 公尺,應具 1 小時防火時效」(109-11)
- 既有建物:「既有建物未依技規第 110 條規定檢討防火間隔及外牆開口面積與防火時效之限制」(113-10)
10. 一個容易誤解的決議:停車空間的隔牆
Section titled “10. 一個容易誤解的決議:停車空間的隔牆”108-01 有一件引用了本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決議,值得單獨記:
「依據 107 年 11 月 30 日本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第 6 次決議(臨二案);法定停車數量已符合規定,得免再補足 1 戶 1 車位,其停車空間與居室隔牆得視為分間牆,惟戶與戶之間仍須符合 §110 規定」
教訓:「停車空間與居室之間可視為分間牆」是有的,但戶與戶之間仍然要照 §110 做——不要把前者的鬆綁誤讀成後者也鬆綁。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前提(先確認,錯了整份重做)
Section titled “前提(先確認,錯了整份重做)”- 本案是防火構造還是非防火構造?防火構造 → §110;非防火 → §110-1(退縮 1.5m/幢間 3m)+ §84-1(不燃材料、3m 內 0.5 小時)
- 本案是幾幢?(結構是否相連,§1 第42款)——門廊未與主體結構相連會自成一幢
- 一幢之內不得同時為防火構造與非防火構造
- 哪幾側可以免檢討?只有臨寬度 ≥6 公尺道路、或深度 ≥6 公尺永久性空地那一側。現有巷道通常不足 6 公尺,要檢討;鄰地為農牧用地不算永久性空地
對地界(§110 第1、2款)
Section titled “對地界(§110 第1、2款)”- 一層平面圖已畫出距地界 1.5m/3m 兩條線
- 距地界未達 1.5m 的開口:外牆 1 小時、開口 1 小時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可開啟窗不算)
- 距地界 1.5~3m 的開口:同一居室所有開口加總後 >3 ㎡ 者具 0.5 小時(鐵捲門不當然具時效)
- 開口面積逐層、逐向、逐居室加總(不是一扇一扇看);面前為現有巷道者基準可能是道路中心線
對鄰幢(§110 第3、4款)
Section titled “對鄰幢(§110 第3、4款)”- 幢間未達 3m → 外牆 1 小時、開口 1 小時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且封至樓地板投影範圍
- 幢間 3~6m → 外牆 0.5 小時、開口同等時效(這款最常被忘)
- 既有那一幢的防火構造已回查原使照並於圖說交代
- 地下室換氣出風口、發電機散熱口等也算開口
分戶牆(圖110-(6))
Section titled “分戶牆(圖110-(6))”- 交接處突出 50cm 以上(至頂) 或 翼牆 90cm 以上,且正面、背面都做
- 計入樓地板面積範圍距地界 ≥45cm;外牆距地界 ≥1/2d
- 突出之分戶牆本身具 1 小時防火時效
- 1 樓與屋突層一併檢討,非僅標準層
半戶外空間(本篇最大盲點)
Section titled “半戶外空間(本篇最大盲點)”- 所有計入樓地板面積的半戶外空間皆已納入 §110:門廊、外廊、通廊、架空走廊、綠能設施、停車空間(含無障礙車位)、雨遮反計部分、戶外樓梯/戶外安全梯、前院、涼亭、資源回收倉庫
- 圖上每個空間都有名稱——沒名稱會被同時抓「未標示」與「未檢討時效」兩項
- 綠能設施/停車空間各戶之間已至頂區隔或施作共同壁
§45(與 §110 各自獨立)
Section titled “§45(與 §110 各自獨立)”- 開口、陽臺、廢氣排出口/排氣墩距境界線 ≥1 公尺(含圍牆開口)
- 同幢內相對開口之水平淨距離 ≥2 公尺
- 玻璃磚可解決「不能透視」,但仍須標示防火時效
- 增建、既有建築物部分已一併依 §110/§110-1 檢討
- 停車空間與居室隔牆雖得視為分間牆(107.11.30 技術諮詢小組第 6 次決議),但戶與戶之間仍須符合 §110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01_彌封圖說缺漏、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