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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彌封圖說缺漏

根本問題:這一類是市府審查的「第一關」——圖說本身齊不齊全、標示清不清楚、該辦的程序有沒有辦。爭點不在複雜的法規套算,而在送件前的基本檢查有沒有做:圖說缺頁、平立面對不起來、變更設計標示不清、該加註的事項沒加註。227 件、15%,全庫第 5——都是「一眼就能挑出來」的疏漏,抽查委員通常最先抓這裡。

好消息是這是全庫改善最明顯的類別:108 年 54 件(佔當年 21%)→ 114 年 9 件(佔當年 7%),佔比降了三分之二。代表業界的送件品質確實在進步,但也意味著現在還犯這類錯,會顯得特別刺眼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期別
圖說未上色/未上網點/著色錯誤(本篇最大宗,早年絕大多數缺失都是這個)上傳圖說未依規定上色;一層平面未上網點;騎樓、退縮騎樓地、雜項工作物(圍牆)著色有誤或漏著色;電子上傳與紙本圖說著色不一致建築法第32條108~112 逐年、每年多件113~114 完全未再出現(見下方說明)
平面/立面/剖面/結構圖說前後矛盾或不一致立面與平面不一致、剖面圖與立面圖標示不符、建築圖說與結構圖說內容不符、變更處未以雲朵標明位置且整張圖圈選建築法第73條第2項108~114 逐年出現
圖說本身不齊全,缺必要圖說未附結構圖說、未繪屋頂平面圖、消防機房屋頂層未繪製、未附總剖面圖、缺門窗圖說或門窗表、無電梯詳圖建築法第32條108~114 逐年出現
空間名稱、用途、車位未標示清楚各層平面未標寫空間名稱;車位前方未留設5×6公尺空間且未編號註明法定或自設;倒車空間撞到柱子技規第60、61條108~114 逐年出現
面積計算表/申請書/系統登載數字互相不符或誤繕誤植建管系統面積與申請書面積不符;起造人姓名誤繕;容積樓地板面積誤植;地號登載與系統資訊不符;申請書未填寫建築面積108~114 逐年出現
陽台/雨遮/露臺/挑空投影線標示不清或反計問題陽台投影線未標示;挑空設計未於下層平面標示且執照未加註;雨遮投影線誤繕為陽台投影線;面積計算表「露台」誤繕為「陽台」108~114 逐年出現
幢棟數認定與登載不符(早年集中,113 年後未再出現)申請書登載棟數與結構現況、圖說不符(例:登載1幢1棟,結構獨立實為3幢3棟;登載1幢7棟,實為1幢1棟)技規第1條第42款108-06、108-07(2件)、109-03、109-05、110-10、112-10;113~114 未見
建築線/地界線/私設通路未繪製或標示錯誤各層平面圖未繪製建築線及地界線;私設道路境界線誤標為地界線;私設通路未依規定退縮長度檢討109-05、109-06、110-01、110-11、111-08
應辦程序或應加註事項漏辦(113 年後才密集出現)彌封圖說未取號;圖號及第幾次變更設計未標示;廣告招牌設置未於執照加註;防火避難設施適用法令日期錯誤113-04、113-08、114-04、114-05、114-06
應檢討之法規專章整體漏未檢討增建部分未依技規第17章綠建築專章、第164條AS、第10章無障礙專章逐一檢討;未檢討分戶樓板衝擊音構造(第46-6條);未檢討雨水回收再利用量Wr技規第17章、第164條、第46-6條108-04、111-09、112-04、113-06、113-07
造價計算或既有建築程序未於圖說交代雜項工作物(圍牆)造價未依本市工程造價計算;既有建築部分拆除已領拆除執照卻未於圖說加註;新設圍牆已先行動工未檢附施工進度表及切結書112-09、113-09、113-12
增建案未依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辦法併案檢討增建部分涉及原有建築物結構及隔間變更,未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未依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檢討建築法第73條第2項110-04、114-03

1. 圖說未上色/未上網點——本篇最大宗,但已幾乎絕跡

Section titled “1. 圖說未上色/未上網點——本篇最大宗,但已幾乎絕跡”

這是整個項次七年來出現最多次的單一樣態,光是「未上色」「未上網點」「著色有誤」這幾個字眼,七年下來出現超過 50 次,遠遠超過其他任何一類。但它的年份分布非常極端:

  • 108 年:「上傳圖說未依規定上色」(108-02)、「上傳一層平面圖未有網點上色」(108-03)、「上傳圖說未上網點未上色」(108-07)
  • 109 年:「電子上傳圖說未著色上網點」(109-06)、「平面圖未上色上網點」(109-05)、連續多件「1樓平面未著色」(109-11,同月出現 4 件幾乎相同的缺失)
  • 110 年:「紙本一樓平面圖未上色」(110-03)、「紙本圖說上色有誤(現況圖、地盤圖)」(110-06)
  • 111 年:「地盤圖及1F平面圖未依規定上色」(111-06)、「本案上傳圖說網點顏色有誤」(111-09)
  • 112 年:「本案上傳圖說之一層平面圖未上網點」(112-03)、「一樓綠能設施空間未上色」(112-11)
  • 113、114 年:完全找不到一件

規定:地盤圖、平面圖、剖面圖、騎樓(黃底紅斜)、退縮騎樓地(黃底綠斜)、雜項工作物(紫色)等,依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電子書圖規定應上網點著色,電子上傳與紙本圖說著色須一致。 常見錯:整份圖說忘記上色;只上傳未著色版本;電子版著色與紙本不一致;騎樓、退縮地、圍牆這幾個特殊色塊最容易漏。 教訓:這是純粹的「送件前檢查」項目,不涉及任何技術判斷。上傳前用色塊清單(騎樓黃底紅斜、退縮地黃底綠斜、雜項工作物紫色、應計入建築面積紅色網點)逐一核對,比其他任何一類都容易一次解決。

2. 平面/立面/剖面/結構圖說前後矛盾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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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逐年都有,且各種組合都出現過:

  • 立面與立面:「立面圖樓層標寫有誤。立面、剖面圖與平面圖部分未一致」(108-05)
  • 剖面與立面:「陽台剖面圖標示與立面圖不符」(108-07)
  • 平面與結構:「第四層平面圖說與結構圖說不符」(109-05)、「建築圖說與結構圖說內容不符」(109-09)
  • 立面與平面:「立面與平面不一致」(114-05)
  • 增建案的變更未同步反映:「本案增建部分所繪製立面圖與平面圖之門窗開口不一致,且彌封圖說皆未繪製相關門窗詳圖」(110-05)
  • 樓層標示錯誤:「建築物樓層與立面圖不符」(110-09)

規定:同一案件的平面、立面、剖面、結構圖說必須互相對得起來;變更設計部分應以雲朵清楚標明位置,避免整張圖圈選。 常見錯:改了一張圖忘了同步改其他張;增建、變更設計時只改動到部分圖面。 教訓:每次出圖前,把平、立、剖、結構四張圖疊在一起核對同一位置的標示是否一致,尤其是變更設計案。

3. 圖說本身不齊全,缺必要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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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構圖:「索引圖無記載結構圖說,彌封圖說亦無結構圖」(108-11)、「無附結構圖說」(113-07)
  • 屋頂平面圖:「未附屋頂平面圖」(109-07)
  • 剖面圖:「工程圖樣未附總剖面圖,不符建築法第32條規定」(114-02);消防機房設在屋頂卻沒畫(114-07)
  • 門窗圖說/表:「建築圖說未檢附門窗圖說」(108-03)、「門窗圖沒畫D14」(108-05)、「D2防火門未畫」(108-12)
  • 其他附屬圖說:「本案設置電梯,無繪製電梯詳圖」(109-08)、「缺壹層綠化平面圖」(109-08)

規定:建照送審圖說須含結構圖、屋頂平面圖、總剖面圖、門窗圖說等法定必附項目(建築法第32條)。 常見錯:整份卷宗漏附結構圖說;有屋突層或機房卻沒畫屋頂平面圖;門窗圖只畫了部分編號。 教訓:送件前用「應附圖說清單」逐項打勾核對,尤其屋突層、機房、門窗圖表這幾項最容易漏,七年逐年都在犯。

4. 空間名稱、用途、車位未標示清楚

Section titled “4. 空間名稱、用途、車位未標示清楚”
  • 「上傳圖說未上網點、各層平面圖未標寫空間名稱」(108-05)
  • 「屋突一層平面圖,應移除門扇或標寫空間名稱」(108-09)
  • 「一層樓梯下方浴廁剖面圖繪製與平面圖不符且未標註空間名稱」(109-03)
  • 「一、三、四、五樓居室空間名稱未標示」(109-12)
  • 「一樓門廊空間名稱有誤,應為停車空間」(110-05)
  • 「露臺下方未標示空間名稱及範圍」(110-08)
  • 「一樓漏標空間名稱」(111-12)
  • 車位相關:「編號10、11車位尺寸為2.5公尺5.5公尺,不符技規#60規定,編號9車位前方**未留設5公尺6公尺**,不符技規#61規定」(108-10)、「車位前方未留設5*6空間且未編號及註明法定或自設」(113-07)、「1樓43A、46、47車位,倒車空間撞到柱子」(113-11)、「停車空間未標示車位編號尺寸及自設停車位,且未依規定著色」(111-12)

規定:圖說上每個空間都要標示名稱與用途,作為判斷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的依據;停車位須標示尺寸、編號,並註明法定或自設。 常見錯:空間畫出來了但沒寫用途;車位前方沒留倒車空間就直接畫車位,甚至倒車空間直接撞到柱子。 教訓:圖面上「有畫的空間」一律要有名稱;車位除了尺寸,法定/自設的屬性要標清楚,倒車動線先用尺規實際比對。這一項七年沒有一年缺席,是持續性的盲點,不像上色問題已經改善。

5. 面積計算表/申請書/系統登載數字互相不符或誤繕誤植

Section titled “5. 面積計算表/申請書/系統登載數字互相不符或誤繕誤植”
  • 「建管系統總樓地板面積……與建造執照申請書總樓地板面積……不符」(108-03)
  • 「A1-2面積計算表,起造人姓名林月芬,誤繕為林月分」(109-06)
  • 「本案面積計算容積樓地板合計面積誤植」(109-03)
  • 「申請建築地號與系統登載資訊不符」(108-04)
  • 「本案申請書未填寫建築面積」(112-06)
  • 「紙本建築物概要表面積總和與面積計算總樓地板面積表不符」(111-10)

規定:申請書、系統登載、面積計算表三方的數字必須一致。 常見錯:改了一處數字忘了同步改其他表;姓名、地號等基本資料謄寫錯誤。 教訓:出圖前把申請書、系統登打、面積計算表三份文件的關鍵數字(樓地板面積、法定停車面積、基地面積、起造人姓名、地號)逐一比對,這類錯誤七年都在發生,屬於「校對」層級的疏漏。

6. 陽台/雨遮/露臺/挑空投影線標示不清或反計問題

Section titled “6. 陽台/雨遮/露臺/挑空投影線標示不清或反計問題”
  • 「1樓平面圖部分位置(建築物兩側)未確實標示上方陽台投影線」(108-04)
  • 「一樓西側陽臺投影線未標示」(108-06)
  • 「面積計算表3層平面『露台』誤繕為『陽台』」(108-05)
  • 「地上二層及地上四層設置挑空,其標示應為實線」(109-05)
  • 「雨遮投影線應修正為陽台投影線」(111-12)
  • 「本案A棟2層挑空處設落地窗,設計不合理」(111-06)
  • 「2F設計挑空未於1F平面標示,且卷宗未檢附挑空圖說及執照未加註」(114-06)

規定:陽台、雨遮、露臺、挑空這類會影響樓地板面積計算或防火間隔檢討的空間,投影範圍須在相關樓層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常見錯:上層有挑空、陽台,卻沒在下層平面反映投影線;陽台與露台名稱誤用(兩者法規定義不同,會影響面積計算)。 教訓:只要上層有任何懸挑或挑空,下層平面一定要同步畫出投影線;「陽台」與「露台」不是同義詞,誤繕會連動到面積計算錯誤。

7. 幢棟數認定與登載不符——早年常見,113 年後未再出現

Section titled “7. 幢棟數認定與登載不符——早年常見,113 年後未再出現”
  • 「本案應為3幢3棟建築物(申請書登載2幢2棟)」(108-06)
  • 「本案申請書件為1幢2棟,與圖說所示2幢2棟不符」(108-07)
  • 「本案應為1幢1棟建築物(申請書登載1幢7棟)」(108-07)
  • 「申請書為1幢1棟地上4層,概要表有地上5層,請釐清」(109-03)
  • 「應為2幢2棟建築物」(109-05)
  • 「本案增建部分為具有獨立區劃及出入口申請書應修正為1幢2棟1戶」(110-10)
  • 「棟與棟間未以無開口防火牆區劃……幢棟數有誤應一併修正」(112-10)

規定:「幢」「棟」的認定依技規第1條第42款,以結構是否相連、是否有獨立出入口為判斷依據,申請書登載須與圖說、結構現況一致。 常見錯:申請書填的棟數是慣性沿用舊資料,沒有依實際結構現況重新確認。 教訓:這類錯誤集中在 108~112 年(6 件),113、114 年的 218 件案例裡找不到一件——這是本篇改善最明顯的子項目之一,值得記錄但不必特別加強警覺。(同一類「幢棟數認定」問題在 09_防火隔間 也會影響防火間隔檢討對象,兩篇互相參照。)

8. 建築線/地界線/私設通路未繪製或標示錯誤

Section titled “8. 建築線/地界線/私設通路未繪製或標示錯誤”
  • 「未於各層平面圖繪製建築線及地界線」(109-05)
  • 「請於各層平面圖繪製基地範圍並標示地界線,俾利判讀」(109-06)
  • 「建築線位置繪製有誤,未標於依道路中心退縮7.5M建築處……私設道路境界線誤標為地界線」(110-01)
  • 「本案為一宗基地,惟平面圖誤繕同意使用地界線」(110-11)
  • 「一樓平面未標示基地高程、建築線及地界線未依規定上色、未標示碰撞距離」(111-08)

規定:各層平面圖須繪製建築線、地界線;私設通路須依規定退縮長度並與地界線區分清楚。 常見錯:建築線與地界線混用或漏繪;私設道路境界線誤標為法定地界線。 教訓:地界線、建築線、私設通路境界線是三條不同的線,圖說上要用不同圖例區分,不能互相替代。

9. 應辦程序或應加註事項漏辦——113 年後才密集出現

Section titled “9. 應辦程序或應加註事項漏辦——113 年後才密集出現”
  • 「彌封圖說未取號」(113-08)
  • 「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未註明於圖說。第一次變更設計總張數未標示」(113-04)
  • 「本案設有廣告招牌,惟執照未有加註事項」(114-04)
  • 「圖號及圖說第幾次變更設計皆未標示」(114-05)
  • 「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法令日期錯誤」(114-06)

規定:彌封圖說須完成取號程序;每次變更設計的圖號與變更次數須標示;廣告招牌、防火避難設施適用法令等特殊事項須於執照加註或標示正確法令版本。 常見錯:彌封圖說忘記取號;圖說改版多次卻看不出這是第幾次變更設計;設有廣告招牌但執照沒有加註。 教訓:與「圖說未上色」的軌跡相反,這一類反而是113 年之後才密集出現(5 件全數落在 113-04 之後),108~112 年的 218 件裡幾乎找不到同類案例。可能代表市府審查重點在近年轉向這類行政程序面的細節,送件前檢查執照與圖說的「行政程序面」——取號、加註、版次標示——現在比以前更要注意。

10. 應檢討之法規專章整體漏未檢討

Section titled “10. 應檢討之法規專章整體漏未檢討”
  • 「本案為2戶以上,未檢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及共專有圖說」(108-04)
  • 「依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惟於雨水回收設備圖未檢討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再利用處理量Wr」(111-09)
  • 「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容積率增加,應適用新法令,未依規定檢討樓板衝擊音及最新結構系統耐震係數」(112-04)
  • 「請釐清本案是否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46-6條有關分戶樓板衝擊音構造」(113-06)
  • 「未依技規第17章綠建築專章規定檢討綠化、保水、綠建材……未依技規第164條規定檢討AS,增建部分未檢討第10章無障礙專章,增建部分未檢討衛生設備數量」(113-07)

規定:增建、改建案若涉及技規特定專章(如第17章綠建築、第164條夾層挑空、第10章無障礙、第46-6條分戶樓板衝擊音),須逐章檢討,不能只處理增建部分本身的量體。 常見錯:增建部分完全沒檢討綠建築專章;容積增加卻沒有連動檢討樓板衝擊音與最新耐震係數。 教訓:增建案不是只算增建的那一塊面積,原建築物一併適用的專章也要重新檢視是否因增建而觸發應檢討義務。

11. 造價計算或既有建築程序未於圖說交代

Section titled “11. 造價計算或既有建築程序未於圖說交代”
  • 「本案新設圍牆依現況相片已先行動工,未檢附施工進度表、切結書及繳納先行動工罰款。圍牆未標示高度及著紫色」(112-09)
  • 「本案平面圖說圍牆設置已超過面積計算表0.5公尺,未確實計算圍牆長度及造價。本案既有建築部分拆除領有108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082號拆除執照請於圖說加註」(113-09)
  • 「本案雜項工作物圍牆未依本市工程造價計算,雜項工作物造價小於依法應計算金額」(113-12)

規定:雜項工作物(如圍牆)造價應依本市工程造價標準計算;既有建築物如已辦理拆除,應於圖說加註對應拆除執照字號;先行動工者須檢附施工進度表、切結書及繳納罰款。 常見錯:圍牆造價明顯低於法定應計算金額;既有建築部分已領拆除執照,但圖說上沒有交代這件事。 教訓:雜項工作物造價不是隨便填一個數字,要用工程造價表算;牽涉既存建築物拆除的案子,拆照字號務必補在圖說上。

12. 增建案未依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辦法併案檢討

Section titled “12. 增建案未依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辦法併案檢討”
  • 「本案屬增建案件,惟彌封圖說之原有建築物地上2、3層平面圖涉及變更,請確實依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四條之一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檢討」(110-04)
  • 「本案1樓平面圖應放置於不彌封圖袋,且本次增建二樓涉及原一樓平面圖之結構及隔間變更,應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不符合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114-03)

規定:增建部分若涉及原有建築物的結構、隔間變更,須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依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檢討是否可免辦。 常見錯:只申請增建部分的建照,卻沒發現增建動到了原有建築物的結構或隔間。 教訓:每次增建案,先自問「這次的增建,是否動到原有建築物的結構或隔間?」,動到了就要確認是否觸發變更使用執照義務(與樣態2的判斷邏輯相同)。


  • 所有圖說(地盤圖、平面圖、剖面圖)已依規定上色、上網點;騎樓(黃底紅斜)、退縮騎樓地(黃底綠斜)、雜項工作物(紫色)等特殊色塊皆已著色;電子上傳版與紙本版著色一致
  • 平面、立面、剖面、結構圖說互相對得起來;變更部分皆已用雲朵框清楚標示
  • 結構圖說、屋頂平面圖、總剖面圖、門窗圖說(表)等法定必附圖說皆已檢附
  • 每個畫出來的空間都已標示名稱與用途;車位已標示尺寸、編號並註明法定或自設,倒車空間已用尺規確認無撞柱
  • 申請書、系統登載、面積計算表三方數字(樓地板面積、法定停車面積、地號、起造人姓名)已逐一比對一致
  • 上層有挑空、陽台、雨遮者,下層平面已同步標示投影線;「陽台」與「露台」名稱未混用
  • 申請書登載之幢棟數已依結構相連情形與圖說重新核對
  • 建築線、地界線、私設通路境界線已用不同圖例區分並繪製清楚
  • 彌封圖說已完成取號;圖號與變更設計次數已標示清楚;廣告招牌、特殊設施等已於執照加註;引用法令版本為現行有效版本
  • 增建案已重新檢視綠建築、夾層挑空、無障礙、分戶樓板衝擊音等專章是否因增建而須一併檢討
  • 雜項工作物造價已依工程造價表計算;既有建築拆除執照字號已加註於圖說;先行動工者已檢附施工進度表及切結書
  • 增建動到原有建築物結構或隔間者,已確認是否須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09_防火隔間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