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根本問題:224 件、14%,全庫第 6。停車位的規格(角度、長度、前方迴車空間)是逐格檢核的機械式規定,任何一格不合就整案退件——這是它長年高居前段的原因:不是難,是格數多、漏一格就中。
7 年來件數雖從 108 年 38 件降到 114 年 17 件,但佔比幾乎沒動(15% → 13%),屬於「跟著總量一起降、本質沒改善」的類型。
最大宗是停車位角度規格(30 度以下未達 6m 長/60 度以上未留 5m×6m 空間),7 年約 70 件,遠超其他樣態。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期別 |
|---|---|---|---|
| 停車位角度與前方迴車空間不符(本篇最大宗) | 30 度以下車位長度未達 6 公尺;60 度以上車位前方未留設深 6 公尺、寬 5 公尺空間 | 技規 §60、§61(圖60) | 108~114 逐年皆有、每年多件 |
| 停車空間未以分間牆區劃用途 | 停車空間與住宅、店鋪、樓梯間、信箱區等未以分間牆實體區隔,逕自扣除容積 | 技規 §59-1 第1項第3款 | 108~114 逐年皆有 |
| 車道寬度未達 3.5 公尺 | 單車道寬度僅 2.5~3.45 公尺不等,未達 3.5 公尺門檻 | 技規 §61 第1項第1款 | 108~114 逐年皆有 |
| 停車位/車道標示不清 | 未標示尺寸、未區分法定或自設車位、顏色標示相反(法定應黃、自設應紅)、圖例錯誤 | 技規 §59(說明)等 | 108~114 逐年皆有 |
| 停車數量檢討錯誤 | 零數未進位設一輛;店鋪住宅未合併計算取較嚴格者;重複扣除或誤累計;達 1500㎡/5000㎡ 門檻未加倍附設 | 技規 §59 | 108~114 都有 |
| 無障礙停車位相關 | 未上色、未留車道、標註為自行增設、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誤設 | 技規 §59-1 第4款、§167-6、高市建管自治條例 §16 | 108~113 |
| 電動車充電設備未預留/未標示 | 未繪製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裝設空間、每一停車位未標示充電位置 | 技規 §62 | 111~113 集中出現,114 未再見 |
| 車道曲線半徑不足 5 公尺 | 車道內側曲線半徑未達 5 公尺、迴轉半徑不符 | 技規 §61 | 109~113 |
| 換算容積相關 | 每輛停車空間換算容積樓地板面積逾 40㎡ 上限;免計容積與比例計算誤用;面前道路逾 12 公尺應計入容積未計入 | 技規 §60 第1項第7款、§162 | 108~112 |
| 機車停車道寬度未達 1.3 公尺 | 機車進出口、通道寬度未達 1.3 公尺 | 高市建照預審審議原則 §7 | 108~111 |
| 裝卸位未獨立規劃 | 裝卸車位與停車空間重疊、設於廠房內未另規劃、樓地板面積達 1500㎡ 未設裝卸位 | 技規 §278 | 108~114 |
| 車位/車道與結構柱重疊 | 停車位、車道、動線遭結構柱阻擋或重疊 | 技規 §60 | 108~111 |
| 汽車坡道出入口緩衝退縮/坡道誤用(早年集中) | 坡道出入口未自騎樓境界線退縮 2 公尺以上緩衝車道;5m×6m 或 6m×6m 等待空間誤畫在 1:6 坡道上 | 技規 §59-1 第1、2款 | 108~110 集中,111 後未再出現 |
| 第 50 輛車以上未設雙車道 | 機械停車/法定停車超過 50 輛,車道仍為單車道 3.5 公尺 | 技規 §60 第6項 | 108、111、114 |
| 汽車機械昇降設備等候空間不足 | 昇降設備前方未設寬深各 6 公尺緩衝/等候空間 | 技規 §136 第2款 | 109、111 |
1. 停車位角度與前方迴車空間(本篇最大宗,7 年逐年皆有)
Section titled “1. 停車位角度與前方迴車空間(本篇最大宗,7 年逐年皆有)”兩條規則要分開檢核,方向不同:
- 30 度以下要 6 公尺長:「編號 1、5、10 車位深度僅 530,不符技規 §60」(108-07#11)、「角度 30 度以下者(編號 26 至 35)長度未達 6 公尺」(109-08#03、109-09#30、109-12#21)、「編號 2 至 9 停車位角度 30 度以下,長度為 5.5 公尺」(110-03#14)、「編號 16、17、18 角度 30 度以下,長度未達 6 公尺」(114-04#06)。
- 60 度以上要留前方 5m×6m(或寫 6m×5m)空間:「部分停車位角度超過 60 度者無留設深 6 公尺寬 5 公尺以上空間」(108-02#19)、「B1 編號 80 停車格前方未留設 5M6M 空間」(109-05#41)、「地下一層編號 40、41 無障礙停車位前方 56 公尺空間不足」(110-06#21、111-07#05)、「1F 第 57.59 停車位前面留設之倒車空間超越鄰地」(114-04#03)、「5-8 號停車位與二樓投影面積門廊重疊」(114-07#03)。
- 教訓:每一格車位都要標角度,30 度以下比長度、60 度以上比前方空間,不能用同一組尺寸套所有角度;地下室、轉角車位要另外注意鄰地界線與樓上投影是否互相干涉。
2. 停車空間須以分間牆與其他用途區劃(技規 §59-1)
Section titled “2. 停車空間須以分間牆與其他用途區劃(技規 §59-1)”7 年年年出現,對象不限住宅:
- 「1 樓停車空間及門廊未以分間牆區劃用途」(108-07#05)、「自行車停車空間部分未以分間牆區劃用途、未標寫空間名稱」(108-07#08)、「B 戶一樓室內有機車停車位須以分間牆區劃用途」(110-04#23)、「B1、D1 停車空間未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110-07#15)、「停車空間與信箱區未以分間牆區隔」(113-02#06)、「1 樓室內停車空間與樓梯無分間牆區隔空間用途」(114-12#11)。
- 高雄特有的變化型是「綠能設施」:「1 樓門廊及停車空間兼綠能設施未做區隔」(112-07#02)。
- 教訓:停車空間四周只要碰到「不是停車」的用途(住宅、店鋪、樓梯、信箱、機房、綠能設施),都要有實體分間牆,不能只是虛線示意。
3. 車道寬度未達 3.5 公尺(§61 第1項第1款,逐年皆有)
Section titled “3. 車道寬度未達 3.5 公尺(§61 第1項第1款,逐年皆有)”- 「未設置 3.5 公尺車道」(108-01#31)、「車道寬度僅 2.5 公尺」(109-02#04)、「未留設 3.5M 寬度以上車道」(109-05#04、109-05#39)、「車道寬度不足 3.5 公尺」(110-02#18、110-06#04)、「車道淨寬 318 公分」(110-07#17)、「車道寬度 3.45m 不符 3.5m」(111-08#14)。
- 教訓:這是最基本、也最常單獨出現的一條——實測車道淨寬,不要用建築線外緣估算。
4. 停車位/車道標示不清(本表新增,7 年都在被抓)
Section titled “4. 停車位/車道標示不清(本表新增,7 年都在被抓)”- 「未標示車道位置及停車位大小」(108-01#33)、「未標示尺寸、法定或自設、車道及緩衝空間」(108-02#17)、「法定停車圖例應為黃線」(109-05#10)、「本案自行增設應改著紅線並補標名稱」(111-12#03)、「建築線未圈點;法定停車應為黃色,自設停車應為紅色,圖面標示相反」(113-03#01、113-03#10)。
- 教訓:法定車位(黃)與自設車位(紅)的顏色、圖例、編號要一次到位,這是最容易被順手抓到的形式瑕疵,也是全庫少見「7 年都在但從未被寫進本篇」的樣態。
5. 停車數量檢討錯誤(§59,本表擴充)
Section titled “5. 停車數量檢討錯誤(§59,本表擴充)”- 「總樓地板面積 276.02㎡ 小於土管 1500㎡ 檢討留設規定,1 輛非法定輛數需更正為自行增設」(108-01#20)、「店鋪住宅應合併計算,並取較嚴格者」(109-12#26)、「面積計算表扣除昇降設備計算停車數量」(110-03#02)、「都市計畫內第三類(或第一類)公有建築物基地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未依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110-12#05、112-09#06)、「一宗基地不可重複扣除免計或以累計後總樓地板面積檢討」(112-01#14)、「應設 7 輛僅留 6 處……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114-03#02)、「I 類建築樓地板面積達 916.69 平方公尺,未依技規 §59 第四類規定設置 2 輛停車位」(113-06#15)。
- 教訓:車位數是算出來的,不是畫出來的——依用途類組、面積級距逐條核算,零數進位、合併計算、加倍附設門檻都要對照 §59 整條,不要用經驗值估算。
6. 無障礙停車位相關(本表新增獨立列出)
Section titled “6. 無障礙停車位相關(本表新增獨立列出)”- 「B1 戶無障礙停車位未依規定上色」(108-01#48)、「無障礙停車位未留設符合寬度規定之車道」(108-03#10)、「1 樓無障礙停車位標註為自行增設停車位」(109-05#35)、「無障礙停車位前方深度不足 6M」(110-09#02)、「編號 24 無障礙車位部分位於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113-08#15,涉建管自治條例第16條,詳見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 教訓:無障礙車位不能只套用一般車位的檢查項——顏色標示、車道、退縮範圍要單獨核對。
7. 電動車充電設備未預留(與原本認知不同:不是 113 年下半年才開始,111 年就有)
Section titled “7. 電動車充電設備未預留(與原本認知不同:不是 113 年下半年才開始,111 年就有)”- 最早案例出現在 111 年 10 月:「未繪製『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平面圖說』」(111-10#12)、「停車空間未標示充電樁裝置圖說」(111-12#09)、「每處停車空間電動車圖未依規定繪製預留充電設備空間」(112-08#03)、「停車空間未設置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112-09#09);113 年仍持續:「未依技術規則 62 條規定預留充電裝設備設置」(113-04#05)、「每一停車位請標示預留電動車充電位置」(113-11#14)。
- 逐年分布:111 年 2 件、112 年 2 件、113 年 4 件、114 年 0 件。
- 教訓:這項規定至少從 111 年 10 月就在檢查,不是「近年新增」;反而是 113 年之後就沒再被抓到,可能是圖說已普遍補齊,也可能是市府沒有繼續逐案要求。建議仍照 §62 標示,不要因為近兩年沒被抓就省略。
8. 車道曲線半徑不足 5 公尺
Section titled “8. 車道曲線半徑不足 5 公尺”- 「車道內側曲率半徑未達 5 公尺」(109-02#26)、「未依規定檢討迴轉半徑」(109-05#19)、「內側曲線半徑不足五公尺」(109-08#08、109-09#07)、「未檢討車道曲線半徑」(111-08#13)、「編號 4 車位車道曲線半徑不符」(113-12#14)。
- 教訓:曲線車道另外用 §61 圖例核對半徑,不要只檢查直線段寬度。
9. 換算容積相關
Section titled “9. 換算容積相關”- 「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四十平方公尺」(108-11#03、112-01#10)、「停車空間免計 199㎡ 惟停車數量不足 5 輛」(110-05#06)、「未依比例計算檢討可扣除容積」(110-05#17、110-11#01)、「面前道路大於 12 公尺,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110-05#24)、「停車空間未計入容積率檢討」(108-06#22)。
- 教訓:每輛車位換算容積的樓地板面積上限 40㎡ 是硬性天花板;免計容積、比例計算、面前道路寬度門檻,都要在檢討表上列出算式,不能只寫結論數字。
10. 機車停車道寬度未達 1.3 公尺
Section titled “10. 機車停車道寬度未達 1.3 公尺”- 「地下一層機車停車位通道 120cm,不足 130cm」(108-10#14)、「機車通道尺寸不足 1.3m」(109-05#07)、「機車進出口未達 1.3 米」(109-09#07)、「機車通道寬度未達 1.3 公尺」(109-09#22)、「20 輛機車停車位車道寬度未達 1.3 公尺」(111-11#09)。
- 教訓:機車道另有自己的 1.3 公尺門檻(依高市建照預審審議原則),不能套用汽車車道 3.5 公尺的標準去估。
11. 裝卸位不能借用停車空間
Section titled “11. 裝卸位不能借用停車空間”- 「裝卸車位與停車空間重疊,斜坡抬高 35 公分與車道重疊」(108-01#42)、「裝卸車位未檢討設置」(108-01#44)、「工廠類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未設置裝卸位」(109-03#13)、「工廠裝卸車位數量不足」(110-07#04)、「裝卸車位設置於 C1 作業廠房內未規劃停車空間」(114-02#02)。
- 教訓:裝卸位是獨立的法定設施,不能與停車空間共用面積,也不能因為廠房內有剩餘空間就省略另外規劃(另見 12_工廠類與山坡地建築物 的 §278)。
12. 車位/車道與結構柱重疊
Section titled “12. 車位/車道與結構柱重疊”- 「地下層車位與結構柱重疊」(110-05#23)、「1 樓停車位及車道與柱腳重疊」(109-12#10)、「2 號停車位停車動線被結構柱阻擋」(111-04#11)。
- 教訓:柱位配置與車位規劃要同步核對,不要等結構定案後才畫停車位。
13. 汽車坡道出入口緩衝退縮/坡道誤用(早年多、111 年後絕跡)
Section titled “13. 汽車坡道出入口緩衝退縮/坡道誤用(早年多、111 年後絕跡)”- 退縮不足型:「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緩衝車道自騎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不足 2m」(109-07#19)、「汽車坡道出入口未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109-10#17)、「汽車坡道出入口未自騎樓境界線退縮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110-11#08)。
- 坡道誤用型:把 5×6 或 6×6 的等待空間畫在出入口坡道上:「緩衝空間設於 1/6 坡道」(108-02#08)、「建築物停車空間前方深 65 公尺之空間設於坡道 1:6 上」(108-09#06)、「6M5M 以上之空間設置於坡道」(108-11#23)、「自設停車位前設置坡道」(109-03#29)。
- 這一組案例全部集中在 108~110 年,111 年之後的 digest 再也沒出現——是本篇少數「早年常見、後來絕跡」的樣態,只看 113~114 年素材的舊版本完全漏掉了它。
- 教訓:緩衝/迴車空間必須是水平面,不能設在 1:6 的出入口坡道上;退縮距離的起算點是騎樓內側境界線,不是建築線。
14. 第 50 輛車以上未設雙車道/機械昇降設備等候空間
Section titled “14. 第 50 輛車以上未設雙車道/機械昇降設備等候空間”- 雙車道:「地下五層機械停車位區停車數量合計達 51 輛,車道通路以單車道 3.5M 設計」(108-07#14)、「地下六層機械停車位區停車數量合計達 52 輛」(108-11#05)、「B4F 第 50 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未設置雙車道」(111-01#18)、「停車空間自第 50 輛車為以上,車道應為雙車道寬度」(114-01#04)。
- 昇降設備等候空間:「汽車昇降設備前方未設置寬度及深度各 6 公尺之等候空間」(109-11#20、111-05#18、111-03#10)。
- 教訓:車位數接近或超過 50 輛時,車道規格要重新檢討為雙車道;有機械停車昇降設備的案子,設備前方另需獨立的 6m×6m 等候空間,不能與車道共用。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每個車位角度已標示;30 度以下者長度確認達 6 公尺;60 度以上者前方 5m×6m 空間已單獨畫出(不與門廊投影、鄰地界線、鄰車位衝突,不設於 1:6 坡道上)
- 停車空間四周(含與樓梯間、店鋪、信箱區、機房、綠能設施交界)皆有分間牆實體區劃,扣除容積範圍以實際區劃計算
- 車道淨寬已量測達 3.5 公尺;曲線車道半徑符合 §61(≥5 公尺);坡道出入口緩衝車道已自騎樓內側境界線退縮 2 公尺
- 法定(黃)/自設(紅)車位顏色、圖例、編號、尺寸已標示清楚,申請書/一樓平面/地盤圖三處數字一致
- 車位數量已依 §59 表格逐項核算:零數已進位、店鋪住宅已合併取較嚴格值、未重複扣除或誤累計、達 1500㎡/5000㎡ 門檻已加倍附設
- 無障礙車位已上色、留設車道、未誤標為自行增設、未落於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
- 所有停車位(含無障礙車位)已依 §62 標示電動車充電設備預留位置——近兩年雖較少被抓,仍建議照標
-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40㎡ 上限;免計容積、比例計算、面前道路門檻已逐項列算式
- 機車停車道寬度已達 1.3 公尺(不可套用汽車 3.5 公尺標準)
- 裝卸位已獨立於法定停車空間另行規劃(非借用停車位或廠房內空間)
- 車位、車道配置已與結構柱位交叉核對,無重疊或動線受阻
- 車位數接近或超過 50 輛已改雙車道;機械昇降設備前方已留 6m×6m 等候空間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09_防火隔間、12_工廠類與山坡地建築物、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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