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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停車空間配置

停車配置的固定原則:法定停車集中於地下層、不得於地面層設置法定車位住宅至少 1 戶 1 車位(小坪數 0.6 倍)、裝卸位合併計算。TOD 案還多一條非住宅停車折減 30%。本篇整理車位配置、車位數計算、裝卸位與 TOD 折減。停車數的土管計算基礎見 02_使用組別與土管適法性

跨庫參照:都更事業計畫階段的停車審查見 都更審 09_停車空間與地下開挖——委員常質疑「為多做(獎勵)車位而灌需求、進而加深開挖」,機械式車位以平面式為通案原則;「一戶一車位」「基地內自行滿足不得外溢路邊」兩庫規則完全一致。


  • 停車空間應集中於地下層配置,不得於地面層設置法定停車位(除基地條件特殊)。
  • 多案地面層仍配置停車格(含無障礙車位、機車位),要求整併至地下集中。
  • 無障礙車位整併地下、不得約定專用見 14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
  • 住宅使用停車需求應至少滿足 1 戶 1 車位;小坪數單元(≤50㎡ 不含陽台)以 0.6 倍計算。
  • 商業/零售/餐飲等使用應核實檢討臨停裝卸貨需求並內部化
  • 法定停車數計算依據錯誤(誤用容積樓地板面積、忘記加倍、機車位用舊制)見 02_使用組別與土管適法性
  • 單一使用組別雖免設裝卸位,仍應以各欄樓地板面積之和依較高標準合併計算(土管自治條例第86-2條),常見漏未合併。
  • 中型巴士及裝卸車位建請納入地下層設置。
  • 垃圾車/裝卸車位進出動線及淨高需求應補充,避免與機車位或充電車位共用衝突——垃圾貯存見 19_機電設備與垃圾貯存
  • TOD 2.0 核心區非住宅使用樓地板停車空間應減 30%,屢次未依規定檢討折減,反覆被退回修正。
  • 住宅部分停車以不超過土管法停數量為原則。
  • 非住宅私人汽機車運具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40% 推估設置。
  • TOD 完整程序見 04_臺北特有行政程序、獎勵見 22_容積移轉與都更獎勵
  • 「本案所有權人及相關使用人應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不得要求本市交通單位開放路邊停車或裝卸貨」——幾乎每案交通局意見皆要求載入規約。
  • 停車供公眾使用之費率不得高於周邊 500 公尺公有停車場費率,應設即時車位顯示系統並上傳停管處。

  • 法定停車集中地下層,地面層未設法定車位(含無障礙/機車位已整併地下)
  • 住宅 ≥1戶1車位;小坪數(≤50㎡不含陽台)以0.6倍計算
  • 商業/零售/餐飲臨停裝卸貨需求已內部化
  • 裝卸位依土管86-2條合併各欄樓地板面積以較高標準計算;中巴/裝卸車位納地下
  • TOD案:非住宅停車折減30%、運具比例≤40%推估、住宅不超過土管停數
  • 規約已載明停車/裝卸內部化固定文字;費率≤周邊500m公有停車場、設即時車位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