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使用組別與土管適法性
「土管適法性」是都審的地基——使用組別、建蔽率、容積率、院落深度、高度比、鄰棟間隔、法定停車數,這些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核算的基本盤,只要有一項算錯或漏檢,後面的設計討論都無從進行。臺北案件因分區類型多、附條件使用複雜、都更/危老「比照」關係易混淆,是系統性算錯的重災區。本篇整理使用組別、面積院落、高度比、鄰棟間隔與停車數五類最高頻缺失。
一、使用組別與附條件允許使用(每案必查)
Section titled “一、使用組別與附條件允許使用(每案必查)”僅列使用分區、未依土管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逐一標明使用組別對應之「使用項目」,或附條件(樓層、面積、臨路寬、獨立出入口等)未檢討,是反覆出現的缺失。
- 住宅區內做零售業/餐飲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等使用,須依路寬、樓層、面積等附條件逐項檢討。
- 常見只寫「地面層零售業」卻未對照附表確認該分區、該樓層、該臨路寬是否允許、是否需獨立出入口。
二、面積計算與院落深度
Section titled “二、面積計算與院落深度”- 院落(前院、後院、側院)深度檢討常有誤:誤將非屬該範圍納入計算,或漏未檢討。
- 商業區通盤檢討變更分區後,院落/後院深度應依新分區檢討,不得沿用原分區(見 01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建蔽率、樓地板面積計算式應可與面積簡表對點。
三、高度比與日照陰影(土管第13條)
Section titled “三、高度比與日照陰影(土管第13條)”- 高度比檢討範圍/削線須依土管自治條例第13條就基地臨接之各道路(含次要道路、現有巷)逐一標示;常見只算主要道路、漏算次要道路或現有巷側。
- 都更案高度比易誤依土管第95條/95-3條放寬,實應依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檢討。
- 北向日照、道路陰影檢討須完整。
四、鄰棟間隔(土管第19條)
Section titled “四、鄰棟間隔(土管第19條)”同幢建築物相對部分距離(土管第19條,鄰棟間隔/天井)檢討常漏未辦理,尤其一幢多棟或一幢兩棟案件。
五、法定停車與裝卸位計算
Section titled “五、法定停車與裝卸位計算”- 法定停車位數量計算依據錯誤:誤用容積樓地板面積而非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忘記加倍留設、機車位每滿平方公尺數用舊制標準(如依98年舊制土管檢討有誤)。
- 裝卸位檢討錯誤:單一使用組別雖免設裝卸位,仍應以各欄樓地板面積之和依較高標準合併計算(土管自治條例第86-2條),常見漏未合併。
- 停車數計算細節與配置見 16_停車空間配置。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各使用組別已依土管第5條附表標明「使用項目」,附條件(樓層/面積/臨路寬/獨立出入口)逐項檢討
- 院落(前/後/側院)深度計算範圍正確,變更分區後已依新分區檢討
- 高度比已就臨接各道路(含次要道路、現有巷)逐一標示削線
- 都更案高度比依都更自治條例第18條檢討,未誤用土管第95/95-3條
- 北向日照、道路陰影檢討完整
- 鄰棟間隔(土管第19條)已檢討,一幢多棟案尤其確認
- 法定停車數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加倍留設無漏、機車位用現行標準
- 裝卸位已依土管第86-2條合併各欄樓地板面積以較高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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