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建築線、現有巷、私設通路與畸零地
命中 921/1,451 份(63%)。本篇處理基地邊界之表達:建築線、地界線、現有通路、畸零地四項未明確標示者,後續退縮與開放空間之檢討均無從查核。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新北委員核算退縮之依據為圖面上之界線;未繪製、未以顏色區分或建築線指示圖逾期者,一律列為補正事項。同時新北老市區有大量現有巷、既成道路、市有畸零地、鄰地占用,這些在都市計畫圖上看不出來,只能靠建築線指示圖與現場調查。
二、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二、高頻缺失樣態”1. 建築線/地界線的圖面表達(有明確顏色規定)
Section titled “1. 建築線/地界線的圖面表達(有明確顏色規定)”報告書各配置圖及相關剖面請標示路名,建築線以紅色標示,地界線以綠色標示,請修正。 (2023-11-14 大會、2024-06-14 專案小組——跨年度同一用語,屬固定要求)
其他固定要求:
- 請以彩色圖標示建築線位置(2018-02-27 大會)
- 建築線指示圖請檢附經城鄉局核准之影本彩色文件(2017-03-02 專案小組)
- 建築線指示圖請重新申請(2018-02-07 專案小組)——指示圖有時效,過期會被要求重辦
- 全區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並標示法定空地範圍(2025-08-12 專案小組)
- 平面圖請標示指北座向、空間名稱、鄰街道路名稱及寬度、建築線、地界線、各項應退縮空間範圍(法定退縮、前院等)及人行空間寬度(2025-08-19 專案小組;2020-01-15 大會亦同)
2. 基地內現有通路:不得建築、不得綠化、不得開挖
Section titled “2. 基地內現有通路:不得建築、不得綠化、不得開挖”基地內現有通路請依建築線指示圖標示,應維持現況通行,不得配置建築(含地下室開挖)及綠化。 (2020-08-31 大會第8次)
基地內現有通路請依建築線指示圖予以標示,基地周遭是否有市有畸零地請釐清。(2021-05-10 專案小組)
3. 私設通路之寬度與斷面屬承諾事項,不得事後縮減
Section titled “3. 私設通路之寬度與斷面屬承諾事項,不得事後縮減”依細部計畫書規定,基地內留設 12 公尺寬私設通路部分,請確實標示範圍,其不得納入(法定空地)及回饋事項等相關檢討。(2018-06-15 專案小組第4次) 本案提出 12 公尺私設通路增加退縮作人行空間部分,為避免人車交織及考量人行空間之友善性,請調整取消不必要之破口留設。(同案)
變更設計縮減私設通路寬度屬明確禁止事項(原核備 16 公尺=4 人行綠帶+8 車道+4 人行綠帶,改成 12 公尺被判不同意,詳見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4. 畸零地與鄰地占用
Section titled “4. 畸零地與鄰地占用”- 請釐清○○地號是否為畸零地(2019-10-15 專案小組)
- 基地鄰接畸零地部分,請增設人行步道;街角畸零地部分,請增設 2.5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2016-06-06 大會)
- 本案是否有鄰地占用情形請補說明,容積率及建蔽率檢討應依建管規定辦理,另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景觀及救災間隔部分,應自鄰地占用範圍退縮設置(2024-08-15 專案小組)
5. 沿建築線的「等寬」要求
Section titled “5. 沿建築線的「等寬」要求”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沿建築線等寬留設,請修正。(2017-08-14 專案小組) 人行空間硬鋪面及沿街綠帶請沿建築線等寬設置,並應配合周邊行人穿越線設置穿越路徑。(2023-08-14 專案小組) 有關沿街人行步道部分,請統一沿建築線配置植栽槽。(2018-06-15 專案小組)
「等寬」意思是不能為了配合建築造型而忽寬忽窄。
6. 高層緩衝空間的位置有指定
Section titled “6. 高層緩衝空間的位置有指定”高層緩衝空間應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與建築線之間,建議設置避免靠近車道出入口處。 (2016-09-14、2018-06-15、2018-12-06 三處同旨)
7. 基地內高壓電線
Section titled “7. 基地內高壓電線”建築線指示圖顯示基地內高壓電線經過,請依規定檢討電纜退縮距離。 (2019-07-26、2019-09-24、2020-05-19 大會——三案同句,代表是固定檢查項)
8. 未臨接建築線處得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
Section titled “8. 未臨接建築線處得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本案基地西側未臨接建築線,該處是否得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請依相關規定檢討。(2017-01-17 大會)
9. 開放空間有效係數與扣除
Section titled “9. 開放空間有效係數與扣除”住宅區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住宅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應扣除 1.5 公尺寬度有效面積。(2016-06-06 大會第62次)
三、圖說與書件之表達要求
Section titled “三、圖說與書件之表達要求”- 建築線紅色、地界線綠色,全案配置圖與剖面圖一律標示,並標路名。
- 附經城鄉局核准、在有效期內的彩色建築線指示圖。
- 基地內現有通路依指示圖描繪,並在圖上註明「維持現況通行,不得配置建築及綠化」。
- 私設通路標明總寬與斷面組成(人行+綠帶+車道各多少)。
- 畸零地、鄰地占用範圍另以圖例標示,並說明退縮起算基準。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建築線指示圖為城鄉局核准之彩色影本且仍在有效期內
- 所有配置圖、剖面圖已標路名,建築線紅色、地界線綠色
- 平面圖已標指北針、比例尺、空間名稱、鄰街道路寬度、各項退縮範圍、人行空間寬度、法定空地範圍
- 基地內現有通路已依指示圖標示,且未配置建築、地下室開挖或綠化
- 私設通路已標明總寬與斷面組成,未納入法定空地或回饋檢討,破口已減至必要最少
- 已釐清周邊有無市有畸零地、有無鄰地占用;占用者已自占用範圍退縮檢討景觀及救災間隔
-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硬鋪面、綠帶、植栽槽沿建築線等寬設置
- 高層緩衝空間設於主要出入口與建築線之間,且避開車道出入口
- 已確認基地內有無高壓電線,並檢討電纜退縮距離
- 開放空間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以零計,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已扣 1.5 公尺
相關篇章: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07_退縮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