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14.建築物高度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建築物高度」(四年合計 55 次)。 資料限制說明:桃園四年簡報對「建築物高度」僅在第18頁彙整統計表中列出次數(111–114:10、10、18、17),未在後續逐項說明頁提供具體樣態或法令依據(原文僅將此項與其他次數同樣偏低的分類並列,註記「以上項目請自行參閱」)。本篇僅能忠實反映次數趨勢,無法比照其他章節提供具體錯誤樣態,避免杜撰。


年度次數(1~8月)
11110
11210
11318
11417
  • 113年起次數約較111、112年翻倍(10→18→17),顯示近兩年建築物高度相關缺失有增加趨勢,但簡報未說明具體樣態。

建議送件自查方向(依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一般規定,非桃園簡報原文)

Section titled “建議送件自查方向(依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一般規定,非桃園簡報原文)”

由於原始簡報未提供具體案例,建議比照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高度的一般規定自查,並在案件涉及以下情形時特別留意:

  • 建築物高度起算基準(自基地地面/臨接道路面)已依技則規定確認
  • 屋頂突出物、樓梯間、機械房等高度是否已依規定排除或納入建築物高度計算
  • 建築物高度是否影響日照、通風、道路寬度限制檢討(與 13_日照採光通風與防音 交叉核對)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