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02.陽台、雨遮、花台與裝飾構造物

1. 外牆設置造型飾板(條)或造型框架超過水平淨深限制(高頻)

Section titled “1. 外牆設置造型飾板(條)或造型框架超過水平淨深限制(高頻)”
  • 缺失:柱、樑、外牆(不含陽台或花台)設置突出之造型飾板(條)或造型框架,水平淨深超過規定卻未提復核會議討論通過。
  • 依據:108.9.10 第 6 次復核會議提案二決議(原限 6 層以上或公有建築物,水平淨深不得超過 2 公尺,須經復核會議決議通過;11 層以上經都審或開審通過免再提復核會議)。114.6.13 第 4 次復核會議提案三決議刪除「6 層以上或公有建築物」限定,任何建築物均得適用,仍須水平淨深不得超過 2 公尺。
  • 自查:造型飾板/框架水平淨深 ≤2 公尺;金屬透空格柵設置於規定深度範圍內,同屬「造型框架」須一併檢討;6 層以下建築物依 114.6.13 決議已不再需要限定樓層,但仍要送復核會議或依都審/開審程序通過。
  • 出處:官114建造(E-6,讀圖轉錄)。

2. 陽台(或花台)外緣裝飾板(條)突出水平距離超過 60cm 未依規定檢討

Section titled “2. 陽台(或花台)外緣裝飾板(條)突出水平距離超過 60cm 未依規定檢討”
  • 缺失:陽台、花台外緣設置之裝飾板(條)或裝飾物,突出外牆外緣水平距離超過 60cm,卻未計入陽台/花台範圍檢討(含投影至下層露臺部分)。
  • 依據:108.7.15 第 4 次復核會議提案三通案決議——未超過 60cm 者,其投影至下層露臺部分可免計入陽台、花台範圍檢討,於樓地板面積檢討時外緣深度起算線得以外牆外緣起算,但設計圖說須載明為「裝飾板(條)」。
  • 自查:陽台/花台外緣裝飾板突出水平距離逐一丈量,>60cm 部分計入陽台或花台面積檢討;圖說上務必標「裝飾板(條)」,不要與雨遮混淆。
  • 出處:官114建造(F-3-a/b,讀圖轉錄)。

3. 外牆垂直突出造型物定義不清(造型版 vs 防火翼牆)

Section titled “3. 外牆垂直突出造型物定義不清(造型版 vs 防火翼牆)”
  • 缺失:外牆垂直突出構造究竟是「造型版」還是「防火翼牆」界定不清,影響防火時效及面積檢討方式。
  • 自查:垂直突出構造若具防火功能(翼牆),須依防火翼牆規定檢討時效與尺寸;若僅為裝飾造型,依裝飾構造規定檢討突出深度與面積。兩者在圖說上須明確標示用途,不能模糊處理。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4. 建築物欄杆未依「建築物欄杆設計原則」設置

Section titled “4. 建築物欄杆未依「建築物欄杆設計原則」設置”
  • 缺失:欄杆扶手高度計算錯誤,或設有可供直徑 10 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未依內政部函頒設計原則檢討。
  • 依據:內政部 111.10.28 台內營字第 1110818884 號函「建築物欄杆設計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六章行政指導訂定,非法規但為現行審查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8 條第 1、2 項。
  • 關鍵尺寸
  • 欄杆高度自地坪完成面起算;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 1.10m,十層以下不得小於 1.10m(依規定樓層取值,實際數值以現行條文為準)。
  • 高度起算 15~80 公分範圍內,不得設置水平橫條桿件(無論以桿件構造組成或非桿件構造組成之欄杆,均適用)。
  • 樓梯側面欄杆高度也要一併檢討,不是只算平面欄杆。
  • 自查:逐段標示欄杆高度自地坪完成面起算之計算式;15~80cm 範圍內確認無水平橫條;樓梯側欄杆高度另行標註。
  • 出處:官114建造(F-2-a~d,讀圖轉錄)。

  • 外牆造型飾板(條)/造型框架水平淨深 ≤2 公尺,且已提復核會議或依都審/開審程序通過(114.6.13 起不限樓層與用途)
  • 陽台/花台外緣裝飾板突出 >60cm 部分已計入陽台或花台面積,圖說標示為「裝飾板(條)」
  • 外牆垂直突出構造已明確定性為「造型版」或「防火翼牆」,並依對應規定檢討
  • 欄杆高度自地坪完成面起算,15~80cm 範圍內無水平橫條桿件
  • 樓梯側面欄杆高度已標示並符合規定

來源:官112建造(陸章)、官114建造(E、F 章,逐頁讀圖轉錄,2026-07-18)。 相關:01_面積容積與過樑天井檢討00_送件前自查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