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無障礙增設電梯與整建維護
逐案覆核 全量 796 份會議紀錄(民國97
115年)後發現,「無障礙/昇降機/電梯」是都更審委員幾乎每案必問的高頻主題,涵蓋新建案的無障礙電梯設計、以及舊公寓「整建維護」型態下的增設電梯補助審查。而「整建維護(拉皮/增設電梯)」這個特定案件類型命中率僅約12%(94/796案),且逐年分布呈現明顯的時間斷層:97103年(20082014)為申覆高峰、103年(2014)單年達18案的年度高點,109年(2020)起逐年遞減,到111115年(20222026)已幾乎絕跡(每年僅02案),案件性質也從「民間個案事業計畫審議」轉為市府主導的「公辦整建維護試辦計畫」(見第五節)。本篇整理無障礙電梯設計規定、增設昇降機審查重點、不使用戶處理方式,並特別點出整建維護型態的時間趨勢,供做重建案與整建維護案送審前參考。
一、無障礙電梯深度規定:建築技術規則要求達120公分(僅一案援引,不宜視為通則)
Section titled “一、無障礙電梯深度規定:建築技術規則要求達120公分(僅一案援引,不宜視為通則)”第182次(2014/11/3)委員:「建築技術規則針對無障礙電梯之深度設計規定應達120公分,本案僅設計70公分,是否屬無障礙電梯?請實施者說明。」
此為一件整建維護事業計畫變更案的委員發言,同一案在第183次(2014/11/10)會議紀錄中重複出現相同文字(同案複審,非第二個獨立案件)。全庫檢索範圍內僅此一案明確引用「120公分」深度數字,不宜逕行當作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套用,但可作為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的具體參考數值,送件時仍應以現行法規為準核實檢討。
該案最終決議:
「本案雖非依無障礙相關法規申請施作無障礙電梯,惟為考量身障者使用之便利性,後續請實施者洽詢建管處確認本案規劃設計,能提供輪椅進出。」
顯示委員關注的核心是「電梯是否實際可供輪椅進出使用」,而非僅看電梯是否掛上「無障礙電梯」名目;即使不是依無障礙法規申請的一般增設電梯案,委員仍可能要求比照無障礙可用性把關。
二、四、五層公寓增設昇降機:都更審認定的典型案例類型
Section titled “二、四、五層公寓增設昇降機:都更審認定的典型案例類型”四、五層無電梯公寓加裝昇降機是都更審「整建維護」案件中的固定案型,跨年份可見委員以相同用語描述:
第182次(2014/11/3,單筆土地整建維護案)決議:「本案屬於臺北典型四、五層樓公寓增設昇降機之案例,考量補助本案對於社區公益性之回饋,請所有權人恢復一樓法定空地之機能,並開放無遮簷人行道回饋予社區居民使用。經實施者說明補助之預算並未編列相關費用,且一樓住戶尚未同意,爰酌減本案補助經費。」
第551次(2022/7/11)委員:「如選定四五樓公寓,建議簡報第8頁整建維護補助項目增設電梯項目列出,讓社區能更清楚瞭解。」(「111年度臺北市公辦整建維護試辦計畫」報告案)
兩則發言相隔近8年(2014年與2022年),但都把「四、五層公寓增設電梯」視為都更整建維護的代表性案型,可見這是跨年份持續存在的常態認知,即使案件審議機制已從個案事業計畫審議轉為公辦試辦計畫(詳見第五節)。
三、增設電梯必要性審查與費用分攤
Section titled “三、增設電梯必要性審查與費用分攤”第182次(2014/11/3,同一整建維護案)委員:「本案建築物現況為5層樓,設計8人座電梯是否確有其必要性?」「本案業經審議會同意補助75%之經費,惟加裝電梯將使不動產價值提升,由市府給予高額補助是否合理?」
此為單一案件的委員質疑,僅一案明確就「電梯必要性」與「補助合理性」提出質疑,不宜視為每案必經的固定關卡,但反映委員對「補助是否變相提升私人資產價值」的敏感度,送件時宜對必要性與補助比例的合理性有所準備。
三個不同年份、不同案件的委員意見共同指向「電梯受益範圍與費用分攤是否對等」是常態關注點:
- 第147次(2013/10/21)決議:「有關電梯設置情形、各戶費用分攤及補助之公益性等事項經實施者說明後,予以同意。」「有關本案增設昇降機之規模、公寓出入口及增建電梯等法令檢討,請依建管處意見修正。」「增設昇降機完工後涉及產權登記分配部分,請於計畫書內表明協議內容。」
- 第150次(2013/11/18)委員:「本案在1-3樓店鋪的部分設有獨立電梯,造成工程費用的提高、室內面積與公共設施面積的核算複雜,且受益者並非全體住戶,而是僅限於店鋪的分配人,請實施者檢討。」
- 第160次(2014/3/24)決議:「申請整建維護中低樓層建築類型方案之增設電梯項目,應遵循最低報價進行補助為原則。」該案「電梯主體工程以新台幣68萬元為補助上限」;同次會議另有委員並提議「但凡電梯類整建維護案件補助,均依最低報價進行補助」,建立通案審查原則。
補助金額上限的具體算法可見於:
第243次(2016/6/3):「本案總工程經費為4,726,455元,補助金額以總工程經費之45%及新台幣1千萬元為限」,惟最終「僅同意就增設電梯設備工程及規劃設計費納入補助,並因違建未拆除,爰補助上限再酌減30%」。
即:電梯補助以(總工程經費 × 補助比例上限, 新台幣1千萬元)兩者取低,且僅限電梯設備本體與規劃設計費,公共走道、樓梯修繕、通往室外道路或門廳修繕等不予補助;若基地有違建未拆除,補助比例上限另再酌減。
四、不使用戶(不同意增設電梯者)的處理方式
Section titled “四、不使用戶(不同意增設電梯者)的處理方式”同一案(第182/183次,同案複審)呈現委員對「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使用電梯」的兩種處理角度:
甲委員:「本案後續倘有部分所有權人不使用電梯,建議增設之電梯另設電表以利管理。」 乙委員:「本案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使用電梯,請實施者說明原因、財務計畫及後續維護管理方式。」
僅此一案(複審共2次記錄)明確提出「電梯另設電表」的具體處理方式,不宜視為通用規則,但反映委員關切重點在於:不使用電梯者是否仍須分攤電費/維護費,以及實施者是否已就此與住戶協議清楚。
「一樓住戶同意」門檻本身也曾在政策層面被檢討,第158次(2014/3/10)委員發言:
「大部分申請方案一的申請主要項目為增設電梯,以往增設電梯方案要求需一樓住戶同意,這是為了申請執照需要土地同意書。今年度公告並無此項要求,雖然都更是以多數決做決定,但無此要求,日後執行事業計畫遇到一樓不同意,恐無法執行計畫。此部分建請市府考慮。」
顯示「一樓住戶(通常是最不受益於增設電梯者)是否須同意」曾是補助辦法公告中的正式門檻,且該年度已被移除,委員擔憂此舉可能在後續執行時因一樓不同意而卡關。送件前應留意當年度適用之補助辦法版本是否仍有一樓住戶同意的要求,並就不使用戶的維護費/電費分攤方式在計畫書內先行說明清楚。
五、整建維護(拉皮/立面修繕/補助比例):97~103年為高峰,111年後幾近絕跡
Section titled “五、整建維護(拉皮/立面修繕/補助比例):97~103年為高峰,111年後幾近絕跡”逐年分布數據
Section titled “逐年分布數據”| 民國年 | 97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整建維護命中數 | 1 | 6 | 12 | 11 | 4 | 3 | 18 | 5 | 7 | 5 | 4 | 8 | 2 | 3 | 1 | 2 | 1 | 1 | 0 |
明確的時間趨勢:97103年(20082014)是整建維護案件申覆的活躍期,103年(2014)單年即達18案的歷史高點;109年(2020)起降至個位數,111115年(20222026)進入「幾乎絕跡」階段,5個年度合計僅5案,115年(2026)掛零。這與前述第二、三、四節所引用的案例集中在2013~2016年(第130、136、147、150、158、160、182、183、243次)高度吻合。
案件性質也發生轉變:從「個案事業計畫審議」到「公辦整建維護試辦計畫」
Section titled “案件性質也發生轉變:從「個案事業計畫審議」到「公辦整建維護試辦計畫」”2022年(111年)出現的整建維護相關案件,已不再是傳統的個別私人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逐案送審,而是市府主導的政策型計畫:
第551次(2022/7/11):「一、『111年度臺北市公辦整建維護試辦計畫』申請案」,決議:「有關『111年度臺北市公辦整建維護試辦計畫』報告案同意備查」;陳建華副召集人:「現對於過第一階段門檻的社區依『臺北市整建維護2.0專案試辦計畫』經審議會通過後,指認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
這說明102年前常見的「單一產權人或社區自行申請個別整建維護事業計畫、逐案送都更審議會審議」模式,近年已被「公辦整建維護2.0」這類市府主導、以策略地區為單位的新機制取代,個別私人整建維護案件因而大幅減少。做重建案(非整建維護型態)通常無須特別因應本節內容,但若承辦整建維護型專案,應先確認是否已納入「公辦整建維護2.0」機制,而非援用2014年前後的舊個案審查模式。
舊制下的補助比例/單價具體數字(2013~2016年案例,供歷史對照,非現行必然適用)
Section titled “舊制下的補助比例/單價具體數字(2013~2016年案例,供歷史對照,非現行必然適用)”- 外牆修繕單價補助:「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整建維護補助案,八樓以上外牆修繕單價補助原則以3500元/㎡為上限」(第130次,2013/4/8),同年第136次會議並澄清此上限「非僅受限8樓以上」,即全樓層皆適用3500元/㎡上限。
- 評選及格分數:「101年度之整建維護補助之『評選及格分數』為超過11分,且獲補助個案應獲得出席委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二同意給予及格分數以上之分數。」(第136次,2013/6/10)
- 個案有涉及歷史建築保存的整建維護型態,性質特殊,如第596次(2023/8/7)有一件涉及登錄歷史建築的整建維護與再利用案,僅一案,屬文化資產保存型態,不宜視為近年整建維護的通案代表。
補助上限對照表(2013~2016年舊制,供理解審查邏輯參考)
Section titled “補助上限對照表(2013~2016年舊制,供理解審查邏輯參考)”| 項目 | 補助上限/比例 | 依據 |
|---|---|---|
| 外牆修繕單價 | 3,500元/㎡(各樓層皆適用) | 第130次、第136次 |
| 電梯主體工程(單一案例) | 新台幣68萬元 | 第160次 |
| 電梯類整建維護補助原則 | 依最低報價進行補助 | 第160次 |
| 整建維護總補助比例 | 總工程經費×比例上限(如45%)與新台幣1千萬元兩者取低;違建未拆除者上限再酌減30% | 第243次 |
| 補助範圍 | 僅電梯設備本體及規劃設計費;公共走道、樓梯、通往室外道路或門廳修繕不予補助 | 第243次 |
無障礙電梯與增設昇降機也涉及消防救災動線與避難通行的檢討,相關規則見 10_消防救災與通行動線。
跨庫參照:新建案(非整建維護)的無障礙審查——坡道1/40、行穿線導引、無障礙車位不得約定專用、機車格1.8m、老舊公寓都更通用設計獎勵須逐項附剖立面圖——見 都審 14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本篇聚焦既有公寓「整建維護」增設電梯的補助審查,與都審篇的新建案通用設計是兩套不同邏輯,勿混用。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若聲稱「無障礙電梯」,已比照建築技術規則深度規定核實檢討(曾見120公分援引案例),且能證明實際可供輪椅進出
- 四、五層無電梯公寓增設昇降機案,已備妥社區公益性回饋方案(如恢復一樓法定空地機能、無遮簷人行道開放)
- 電梯必要性(樓層數、座數、人數規格)已有合理說明,能回應「是否確有必要性」「補助是否合理」等質疑
- 電梯設置各戶費用分攤方式已於計畫書內表明協議內容,並確認產權登記分配方式
- 補助申請項目僅列電梯設備本體及規劃設計費,公共走道、樓梯、門廳等修繕費用已排除或另立自費項目
- 已取得3家廠商正式報價單,並以最低報價(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作為補助額度參考依據
- 不使用電梯(不同意)之所有權人的後續分攤/電費/維護管理方式已於計畫書內說明
- 已確認一樓住戶同意事項是否為當年度補助辦法之必要門檻(曾有年度取消此要求,但執行面仍可能卡關)
- 若為整建維護型專案,已確認是否應循「公辦整建維護2.0」等現行市府主導機制申請,而非援用2014年前後的個案事業計畫審查模式
- 外牆修繕若援引單價補助上限,已確認現行辦法是否仍為3,500元/㎡(舊制數字,送件前應查證現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