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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根本問題:這一章涵蓋高雄市自訂的行政規則與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綠建築自治條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設置原則、遮蔽設施設置原則、圍牆設置原則等)。這些規則不在建築技術規則本文裡,設計者若只查技規、不查高雄市局頒行政規則與自治條例,就一定會漏。

152 件、10%(7 年合計)。件數本身不是最高,但它有一個全庫獨一無二的特徵:逐年逆勢成長——108 年 12 件、114 年 23 件,而同期抽查案件總數從 259 件腰斬到 131 件。佔比從 5% 一路升到 18%,是全庫唯一明顯上升的類別。市府對地方法規的檢查只會愈來愈嚴。


(依 147 件全量 digest 重新歸納、依實際出現次數排序)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期別
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裝飾柱寬深超過 100cm;欄杆扶手裝飾構造物單一或總長度超陽台長度 1/4;側邊裝飾構造物面積大於「陽台與非陽台面積總和」1/3;隔柵與外牆脫開超過 1 公尺;結構柱包裝成裝飾物未返計容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設置原則(110年10月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9573000號函訂定)108~114 逐年出現,110 年起明顯增多,本章最大宗(約 30 件)
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景觀陽台屋前屋後綠能設施正面材質、通路未依規定;景觀陽台深度未達 3 公尺卻設結構柱或未懸臂;騎樓應改為門廊兼綠能設施;未依先決條件檢討綠化或太陽光電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4、§10108~114 逐年出現,第二大宗(約 19 件)
綠建築自治條例平屋頂未設置綠化或太陽光電擇一;屋頂綠化未達 1/2 且喬木草皮面積重複計算;自行車停車位不足 2 輛、未設淋浴設施;電動機車充電區未劃設 2 處;建築類別判定錯誤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5、§7、§10、§18、§24108~114 逐年出現(約 17 件)
遮蔽設施設置原則冷氣室外機遮蔽設施設於過樑處;非中央空調未依規定設置遮蔽設施;工作陽台遮蔽設施僅部分設置未經預審小組同意;未繪製遮蔽設施檢討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遮蔽設施設置原則109~114 逐年出現(約 13 件)
退縮騎樓地——瀉水坡度/高差/柱位/著色瀉水坡度未達或超過 10 公分;騎樓柱退縮未貼齊或超過 30 公分;與面前道路高差不符 10~20 公分(含超過 20 公分);停車空間植栽未著黃底綠斜線;未標示高程坡度材料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20(另涉 §15)108~114 逐年出現(約 12 件)
騎樓認定、截角與退縮面臨道路寬度未達規定不可留設法定騎樓、應改門廊兼綠能設施;未設置騎樓;4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45 公分範圍未順平;面臨計畫道路未截角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15、§16、§18、§28109~114 出現(約 8 件)
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最小寬度、深度顛倒或檢討錯誤;未依最新版本檢討;寬度未扣除側院寬度;深度標示未垂直建築線;無垂直檢討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4條、第5條108~112 集中出現,113 年起未再出現(約 6 件)
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圍牆平面標示高度與立面不符;出入口左右 1.5 公尺範圍外、高度超過 2.5 公尺部分未檢討透空率達 70%;高度超過 4.2 公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另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108~114 出現(約 6 件)
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未達應設置範圍 70%;停車空間上方設施高度超過 4.5 公尺未反計建築物高度;設施側牆至頂未全部返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5、§6109、114(約 3 件)
通用化浴廁規定未設昇降機不得免計通用化浴廁容積;門扇未標示開口淨寬;應採乾濕分離設計原文引用「第九條」,此規定另涉浴廁設置條件112~113(約 2 件)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屋頂設置樹立廣告未檢討;特定分區(如第三種住宅區)不得設屋頂樹立廣告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8條111、113(約 2 件)
零星局頒函釋(雜項工作物、圖例誤植、夾層挑空、危老容積)無線電塔、屋頂水塔未併建照申請雜項工作物;法定空地圖例誤植為退縮騎樓地圖例;夾層挑空未依本局函釋檢附圖說;危老容積獎勵超出核准額度各案分別引用局頒函釋,無統一條文109~113 零星出現

1. 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設置原則——本章最大宗,110 年起才明顯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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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對陽台外的裝飾柱、裝飾框架、欄杆扶手裝飾構造物訂有專門的局頒原則(110 年 10 月 6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1039573000 號函訂定),重點抓「多深算裝飾、多深要計面積」。這是全案 147 件中出現最多的樣態,且110 年函頒之後才密集出現(108~109 年幾乎沒有,110 年起每年多件):

  • 裝飾柱寬深不得大於 100 公分;超過需先提本局技術諮詢小組審議通過(111-06、112-03、112-04、113-09、114-04)。
  • 陽台欄杆扶手上方裝飾構造物:單一長度應小於 100 公分,且總長度應小於陽台長度的 1/4(113-07、114-12)。
  • 側邊裝飾性構造物面積不得大於「陽台與非陽台面積總和」的 1/3(111-04、111-09)。
  • 陽台正面開口未達陽台總寬 3/4 也不符原則(114-08)。
  • 隔柵與外牆脫開超過 1 公尺同樣被抓(112-12,一個月內 2 件)。
  • 最容易踩的陷阱:把結構柱/過樑包裝成裝飾構造物想規避計容積,市府會要求「返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樓地板面積」(114-02:「3層至5層臨路側結構柱以裝飾性構造物結合居室空間,應返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 教訓:陽台外任何非結構的柱、框架、欄杆造型,動工前先查這份局頒原則的深度與長度上限,超過門檻要先送技術諮詢小組審議,不能自行認定為「裝飾」。這條原則 110 年才訂定,109 年以前的案子完全沒被抓過這類缺失——它是本章逆勢成長的主因之一。

2. 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景觀陽台——第二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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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厝」是高雄市為鼓勵特定設計回饋所訂的專屬辦法,7 年間反覆出現,涉及範圍比原本認知的更廣:

  • 第 10 條要求申請高雄厝獎勵者,屋頂需先滿足 30% 綠化或 2 峰瓦太陽光電 的先決條件,才能繼續檢討後續回饋項目(113-11:「未依檢討且不符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10條(30%綠化或2峰瓦太陽光電的綠能設施設置先決條件)」)。
  • 屋頂綠化若種植不到灌木等級的植栽也不算數(113-07:「屋頂綠化未種植灌木,不符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10條規定」)。
  • 綠能設施(屋前/屋後)正面構造材質須為玻璃或欄杆或兩者結合(108-08、108-09);未依規定順平、未標示材質也被抓(108-09)。
  • 景觀陽台是高雄厝的另一個重災區:深度未達 3 公尺卻設置結構柱、未懸臂(110-11:「景觀陽台連接露台,且景觀陽台下方未懸臂設有空間……景觀陽台設有結構柱且深度不足3公尺」);設置格柵須提技術諮詢小組同意(110-06);管道間連結結構柱深度超過 1 公尺(111-10)。
  • 綠能設施頂部若需爬梯才能到達,與立法意旨不符,應提技術諮詢小組審議(111-04)——不是「有做」就算數,要能實際使用。
  • 面臨較窄道路(8~11 公尺)的原高雄縣轄住宅區,法定騎樓應改為「門廊兼綠能設施」而非一般騎樓(109-05、109-10)。
  • 教訓:申請高雄厝獎勵前,先確認屋頂綠化/太陽能兩擇一的先決條件已滿足;景觀陽台的深度、結構柱、懸臂關係也要對照 Q&A 圖例,不能只套一般陽台規則。

3.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不只 §7,還有 §5、§10、§18、§24

Section titled “3.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不只 §7,還有 §5、§10、§18、§24”

7 年 digest 顯示,這條自治條例被引用的條次遠比原本認知的多,不能只查第 7 條

  • §7:平屋頂(含附屬建物如廁所棟)須設置綠化或太陽光電設施,二擇一(114-03:「廁所棟為平屋頂,未設置綠化設施或太陽光電設施,不符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選綠化者,屋頂面積要有 1/2 綠化,且喬木與草皮面積不可重複計算(114-06)。
  • §5:電動機車充電區未劃設 2 處停車位(110-08、111-08)。
  • §10:建築類別(第一類至第四類)判定影響檢討項目——工程造價 4000 萬以上應優先適用第一類(113-03);誤判第四類、漏未檢討太陽光電/省水便器/隔熱層/自行車淋浴設施(109-06)。
  • §18:自行車停放數量不得少於 2 輛(109-08、110-08),第四類建築物須設自行車淋浴設施(111-08、113-12)。
  • §24:屋頂綠化須繪製各項綠建築設計圖說並說明植栽種類,只畫不寫不算數(111-02、112-12)。
  • 教訓:綠建築自治條例不是「查一條」就過關,類別判定(§10)決定要查哪些條、綠化面積(§7)、自行車(§18)、電動機車充電(§5)、圖說完整度(§24)要逐條核對

4. 遮蔽設施設置原則(冷氣室外機/工作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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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氣室外機、非中央空調的遮蔽設施,設置位置與尺寸另有局頒「遮蔽設施設置原則」規範,常見錯誤是設置於過樑處(113-06)、與陽台共構但高度不符第五點規定(114-06)、工作陽台遮蔽設施只做局部未經預審小組同意(114-09)。
  • 工作陽台的遮蔽設施另有寬度 75 公分以上、高度 120 公分以上的具體規格(114-03)。
  • 未繪製遮蔽設施檢討圖也直接被記點(110-02)。
  • 教訓:冷氣機位、工作陽台遮蔽設施是每案必畫的小構件,容易被當作次要圖面隨手畫,實際上有明確尺寸門檻要對照,而且逐年都在被抓,不是一次性的宣導期問題

5. 退縮騎樓地——瀉水坡度、高差、柱位、著色(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20)

Section titled “5. 退縮騎樓地——瀉水坡度、高差、柱位、著色(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20)”

§20 四款各管一件事,逐款核對:

  • 第1款 瀉水坡度:地面應有坡高 10 公分之瀉水坡度(113-05 未達 10 公分不符)。
  • 第2款 高差:地面外緣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時,除因地勢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 公分(114-09 騎樓與面前道路高差不符;112-12 超過 20 公分同樣不符)。
  • 第3款 淨高:自地面外緣至正面過樑底之騎樓高度不得小於 3.5 公尺
  • 第4款 柱位:騎樓柱正面(局部造型裝飾除外)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見上方 warning)。

其他:

  • 退縮騎樓地若設置停車空間及植栽,須依自治條例第 15 條著黃底綠斜線標示,不能只畫線不上色(113-09)。
  • 騎樓上設置的構造物若非植栽或花台等休憩設施,不符自治條例規定(114-07)。
  • 法定騎樓未標示高程、坡度、材料等相關尺寸,同樣直接被記點(110-01)。
  • 教訓:退縮騎樓地是「表面看起來簡單、實際規定最細」的一塊——坡度(指定 10cm)、高差(齊平或高出 10~20cm)、淨高(≥3.5m)、柱位(可能是指定 30cm,非下限)、著色、可設置物種類,每一項都有明確數字,要對照自治條例逐款核,7 年都在出現,不是過渡期問題。

6. 騎樓認定、截角與退縮(§15、§16、§18、§28)

Section titled “6. 騎樓認定、截角與退縮(§15、§16、§18、§28)”
  • 騎樓要不要留設取決於面前道路寬度:原高雄縣轄住宅區面臨 8~11 公尺道路者,不可留設法定騎樓,應改為門廊兼綠能設施(109-05、109-10);未設置騎樓也直接被抓(111-11)。
  • 面臨較寬計畫道路(15 公尺以上)者,反而退縮留設騎樓,退縮不足同樣被抓(111-04:「基地北側臨15公尺計畫道路第17戶及18戶未退縮3.9公尺留設騎樓」)。
  • 4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45 公分範圍地面未順平,不符 §16(111-10)——這是本章第一次出現 §16 的引用,原本的內文清單沒有列到。
  • 面臨計畫道路的基地,臨路轉角未依規定截角(113-11:「基地未截角長度5公尺,不符本市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
  • 教訓:騎樓不是「一律要留」,先查面前道路寬度決定要不要留、要留多少;截角與退縮屬於基地規劃初期就要定案的項目,事後補救成本高。

7.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8~112 年常見,113 年後未再出現

Section titled “7.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8~112 年常見,113 年後未再出現”

這是既有內文完全沒提到的一條地方自治條例,7 年 digest 中出現 6 次,但集中在 108~112 年,113、114 年完全沒有案例

  • 「寬度、深度顛倒,不符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三款之規定」(108-01)
  • 「畸零地最小寬度、深度檢討錯誤,不符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109-10)
  • 畸零地檢討有誤(110-02,未附細節)、無垂直檢討需補檢討(110-08)、未依 107 年修正之最新版本檢討(110-11)
  • 「畸零地檢討寬度未扣除側院寬度,不符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另深度標示未垂直建築線」(111-12)
  • 教訓:畸零地檢討要用最新版本的自治條例(曾於 107 年修正),寬度/深度的定義(含側院寬度是否扣除、深度是否垂直建築線量測)容易算錯。113 年後未再出現不代表規則取消,可能是市府近年案件本身較少畸零地基地,送件前仍應檢查。
  • 圍牆設置有專門的局頒原則,常見漏未檢討,或平面標示高度與立面不符(108-01)。
  • 具體門檻:臨建築線出入口左右 1.5 公尺範圍內的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4.2 公尺;超過 2.5 公尺以上部分透空率須達 70%(114-12);出入口 1.5 公尺範圍、超過 2.5 公尺者同樣要檢討透空率(109-04)。
  • 圍牆高度另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一般圍牆高度以不超過 2.5 公尺為原則(109-05:「不符……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一般圍牆高度,以不超過2.5公尺為原則』規定」)——圍牆設置原則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是兩份不同的文件,都要查
  • 教訓:圍牆不是配景,高度與透空率有明確數字門檻,出入口附近尤其要對照,且要同時檢查是否位於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

9. 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不同於高雄厝辦法

Section titled “9. 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不同於高雄厝辦法”

這是與「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不同的另一份專門辦法,適用於太陽光電板本身的技術規格:

  • 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未達應設置範圍的 70%(109-02:「本案3層設置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未達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不符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停車空間上方搭設太陽光電設施,高度超過 4.5 公尺須反計建築物高度(114-03)。
  • 太陽光電設施側牆施作至頂者,須全部返計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114-06)。
  • 教訓:太陽光電板不是裝了就好,投影面積、高度反計都有明確門檻,這份辦法與高雄厝辦法的太陽光電先決條件(30% 綠化或 2 峰瓦)是兩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 住宅區及商業區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若未設置昇降機,不得以通用化設計浴廁合併檢討免計容積(113-06)。
  • 通用化浴廁門扇未標示開口淨寬(113-06);應採乾濕分離設計,需補浴缸設置說明(112-06)。
  • 教訓:通用化浴廁的容積減免有前提條件(須先設昇降機),不是設了浴廁就自動免計。
  • 屋頂設置樹立廣告未檢討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113-05);第三種住宅區依第 8 條不得設置屋頂樹立廣告(111-04)。
  • 無線電塔、屋頂水塔未併建照申請雜項工作物(109-03、109-09)。
  • 法定空地圖例誤植為退縮騎樓地圖例(109-07,同月出現 2 件)——單純的圖例誤用也會被記點。
  • 5 樓夾層及挑空未檢附平面圖及結構圖,不符本局函釋規定的建築物設置夾層及挑空原則(112-01)。
  • 危老容積獎勵超出核准函文額度(112-09);危老重建範圍地籍合併面積超過原核准計畫基地面積(113-04)。
  • 樑未與共同壁同方向構築,未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3 條以地界中心線構築(114-06)。
  • 教訓:屋頂附屬設施、雜項工作物、夾層挑空、危老獎勵額度,都各自對應獨立的自治條例或局頒函釋,不能套用一般技規邏輯,送件前逐項核對本局歷年會議紀錄與函釋。

  • 陽台外裝飾柱/構造物:寬深 ≤100cm;欄杆扶手裝飾物總長度 <陽台長度 1/4;側邊裝飾構造物面積 <(陽台+非陽台面積)1/3;隔柵與外牆脫開 ≤1m;超過門檻已送技術諮詢小組審議
  • 結構柱、過樑未包裝成「裝飾構造物」規避計容積
  • 高雄厝景觀陽台:深度 ≥3m 或未設結構柱、有懸臂空間;正面材質為玻璃或欄杆;申請獎勵者已先滿足屋頂 30% 綠化或 2 峰瓦太陽光電先決條件
  • 冷氣室外機、工作陽台遮蔽設施尺寸(寬 75cm、高 120cm 以上)與位置符合遮蔽設施設置原則,未設於過樑處
  • 綠建築自治條例已逐條核對:類別判定(§10)、平屋頂綠化或太陽光電擇一且面積達 1/2(§7)、電動機車充電區 2 處(§5)、自行車 ≥2 輛及淋浴設施(§18)、圖說完整含植栽種類(§24)
  • 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達應設置範圍 70%;設施高度超 4.5m 已反計建築物高度;側牆施作至頂已返計容積
  • 退縮騎樓地逐款核對 §20:瀉水坡度=坡高 10 公分(指定值,非下限)、外緣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時高出道路邊界 10~20 公分)、淨高 ≥3.5 公尺騎樓柱正面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可能為指定值,非下限,建議實量標註)
  • 退縮騎樓地之停車空間及植栽已依 §15 著黃底綠斜線;騎樓上未設置植栽/花台以外之構造物
  • 已依面前道路寬度確認是否應留設法定騎樓(原高雄縣轄住宅區臨窄路者不可留、應改門廊兼綠能設施);4m 計畫道路退縮 45cm 範圍已順平(§16)
  • 面臨計畫道路基地截角、人行步道退縮已於配置圖階段確認(§28)
  • 畸零地檢討已用最新版本自治條例,寬度/深度定義(側院是否扣除、垂直建築線量測)正確
  • 圍牆高度與透空率(出入口 1.5m 範圍內 ≤4.2m;2.5m 以上部分透空率 ≥70%)已檢討,並確認是否落入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 通用化浴廁:若欲免計容積,須先設置昇降機;門扇已標開口淨寬
  • 屋頂廣告物、雜項工作物(水塔、無線電塔)、夾層挑空、危老容積獎勵額度已對照對應自治條例或本局函釋(非套用一般技規)
  • 圖例正確性:法定空地圖例與退縮騎樓地圖例未誤植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14_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