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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騎樓、人行道、出入口與通路

根本問題:本篇合併官方項次六(騎樓、無遮簷人行道,43 件)七(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68 件),合計 111 件、7%。合併理由:兩者官方項次相鄰、爭點同源(都是「人怎麼走進來、走出去」的水平動線),且各自案例數少,單獨成篇過於單薄。

最值得注意的是:項次六幾乎全部依據高雄市自己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不是技規——騎樓寬度、深度、淨高、瀉水坡度、退縮,條條都是地方規定(§15、§17、§18、§20)。這是外縣市經驗最容易踩空的地方,也是與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同源的價值所在。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官方項次出現期別
走廊寬度不足(含扣除門扇後淨寬)走廊兩側有居室,寬度不足 160/120 公分;一樓後側門扇開向走廊後淨寬僅剩約 80cm;扣除門扇寬度後寬度不足技規 §92108~114 逐年出現、本篇最大宗:108-08、108-10、108-12(2件)、109-03、109-05、109-06(2件)、109-08、109-10、109-12、110-01、110-06、110-07、110-11(2件)、111-01、111-03、111-04、111-06、111-07、111-11、113-01、113-04、113-11、114-04
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未設或不符應設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深度逾 35 公尺未設迴車道;穿越地面層之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淨高至少 3 公尺;長度超過 20 公尺惟寬度未達 5 公尺技規 §2、§163、§3-1108-04、108-07、109-08、110-01、110-12、111-12、112-04、112-11、113-11、114-02
騎樓構造四款:瀉水坡度、齊平、淨高、退縮瀉水坡度未達/超過 10 公分;地面外緣與人行道未齊平;法定騎樓淨高不足 3.5M;騎樓柱正面未退縮 30 公分本市建管自治條例 §20109-05(2件)、109-06、109-09、109-10、110-05、111-05、113-02、114-09(2件)、114-11
騎樓留設義務與寬度/深度不足法定騎樓寬度不足 2.5 公尺;未依 §15/§18 留設 3.9 公尺法定或退縮騎樓地;騎樓地深度不符本市建管自治條例 §15、§18;技規 §57108-08、109-05、109-11、110-07、111-04、111-10、112-04、113-06、114-05、114-09
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方向/處數不符未開設 2 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出入口寬度不足 1.2 公尺技規 §90109-12(2件)、110-11、111-01、112-04、112-10
面積或範圍計算、標示、著色錯誤法定騎樓落柱未計入 2 幢 2 棟檢討;未標示地面材料/高程;面積檢討有誤;著色有誤技規 §1 圖1-3-(4)、本市建管自治條例108-06、109-05(2件)、109-09、109-10、109-11、111-12、112-04、112-05、113-01、113-04
汽車出入口緩衝視距/等候空間未檢討自建築線後退 2 公尺之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應無礙視線;使用昇降設備者應增設 6×6 公尺等候空間技規 §136108-11、109-05、109-06(2件)、112-03
§17 退縮地不得設圍牆或障礙物圍牆位於 3.9m 退縮範圍內;退縮地設立式自來水總錶;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設圍牆及植栽穴/外牆本市建管自治條例 §17109-07、109-12、110-05、114-03
無障礙通路/坡道寬度不足室外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30 公分;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車道不得小於 180 公分;坡道坡度不得超過 1/8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技規 §39109-01、109-02、109-06、109-07、110-11
退縮騎樓地用途受限:不得設停車位退縮騎樓僅得供穿越車道使用;騎樓設停車位有妨礙公共交通之虞;退縮騎樓地設機車位不符僅得綠化休憩使用本市建管自治條例110-04、111-08、113-01
開門半徑/柱位與騎樓通行範圍衝突法定騎樓範圍不得與開門半徑及柱位重疊;一層開門影響騎樓;門扇設置於騎樓範圍內技規 §57 第2款六、七109-10、110-04、110-12、111-08、112-09
人行道淨空與齊平開窗方向與 1.5 人行步道重疊,不符應淨空之規定;人行道與騎樓未齊平土管、本市建管自治條例 §20 第2款110-01、113-08、114-09
安全梯/防火門問題交叉出現於本項次安全梯直接連接居室;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戶外安全梯安全門開啟方向阻礙逃生路線技規 §97、§76109-07、109-08、111-12、114-04、114-09
開口與地界距離未標示1F 背面開口,平面與立面不符且開口與地界距離未標示、距離不足技規 §110114-03

0. 走廊寬度:本篇真正的第一名,7 年沒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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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把這項排在中段,只舉了 113、114 年的 2 個例子,低估了它的份量——7 年全量下,這是項次七(甚至整篇)出現最多次的單一樣態,幾乎每年都有 2~3 件

  • 一般走廊未達 1.2 公尺:「標準層 A1 入口走廊寬度不足 120 公分」(108-12)、「走廊寬度不足 120cm」(108-10)、「本案走廊寬度不足,未符前開規定」(109-05,依 §92 樓地板 200㎡以上單側走廊應達 1.2 公尺以上)
  • 雙側居室走廊未達 1.6 公尺:「旅館棟 8~19 樓兩側有居室之走廊未留設 1.6 公尺淨寬」(109-12)、「2F 雙邊居室走廊寬度扣門扇後不足 1.6 公尺」(113-01)
  • 扣除門扇後才是淨寬:「一樓後側門扇開向走廊後,走廊淨寬僅剩約 80cm」(109-06)、「2F 走廊寬度扣除門扇寬度後小於 120 公分」(111-06)、「B 棟 1F 走廊扣除門扇寬度後寬度不足」(113-11)
  • 防火門開啟方向連帶影響走廊寬度:「一層 D2 防火門未開往避難方向,亦致走廊未達 1.2 米」(109-08)、「一層 D2 防火門開往避難方向後,走廊寬度未達 1.2 米」(109-10)——同一句話出現在不只一年,門怎麼開,走廊淨寬就跟著變

教訓:走廊寬度不是量牆到牆的距離,而是扣掉所有門扇開啟範圍後的淨寬,這件事本篇年年都在犯,且與項次六「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的迴轉半徑被門撞到是同一種思路錯誤——圖上的門畫的都是關著的。

1. 騎樓:整組都是高雄市自己的規定

Section titled “1. 騎樓:整組都是高雄市自己的規定”

項次六幾乎全部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技規在這裡幾乎派不上用場。四個條次各管一件事:

  • §15:騎樓地深度(原文:「25 公尺國華街側騎樓地深度不符建管自治條例第 15 條」)
  • §17:面臨未達 8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45 公分(原文:「面臨未達 8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設置外牆」——退縮範圍內不得有外牆)
  • §18原高雄縣轄區(商業區/市場沿 7 公尺以上道路,或住宅區沿 15 公尺以上道路)應留設 3.9 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原文案例為茄萣區「非屬整體開發區」
  • §20:騎樓構造(四款,見下)

另有「法定騎樓寬度不足 2.5 公尺」。

§20 四款逐款核對

款次規定對應案例
第1款地面應有坡高 10 公分之瀉水坡度110-05「洩水坡度未達 10 公分」;114-11「騎樓地瀉水坡度 15 公分」
第2款地面外緣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時,除因地勢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 公分109-05「未於道路邊界處高出十公分至二十公分」;111-05「未抬高10~20公分」;113-08「人行道與騎樓未齊平」
第3款自地面外緣至正面過樑底之騎樓高度不得小於 3.5 公尺114-09「法定騎樓淨高不足 3.5M」
第4款騎樓柱正面(局部造型裝飾除外)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113-01「騎樓柱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未標示且部分超過 30 公分?」

四款裡淨高、瀉水坡度、齊平在 109~114 年反覆出現,退縮 30 公分只有 113 年一件標示不清的案例,但既然條文明寫,仍列入自查清單。

教訓:高雄的騎樓要查的是自治條例不是技規。留設義務(§15/§18,依原高雄市/原高雄縣轄區而不同)、深度(§15)、退縮(§17)、構造(§20 四款)是各自獨立的關卡,留了騎樓不代表構造合格。詳見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2. 騎樓留設義務與寬度/深度:108~114 年年都有

Section titled “2. 騎樓留設義務與寬度/深度:108~114 年年都有”
  • 寬度不足 2.5 公尺:「法定騎樓留設供通行寬度不足 2.5 公尺」(108-08,引技規 §57)、「騎樓淨寬未達 2.5 公尺」(111-04)、「騎樓之淨寬小於 2.50 公尺」(112-04)、「法定騎樓寬度不足 2.5 公尺」(113-06)
  • 應留設 3.9 公尺法定或退縮騎樓地而未留(§15/§18,依轄區不同):「基地東側臨建築線未留設 3.9 以上之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109-05)、「本案乙工面臨 40 米計畫道路,依 §15 應退縮 3.9 公尺建築」(109-11)、「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以上……本案雖有退縮但並未從計畫道路開始退縮」(110-07)、「A5 戶臨接 15 公尺計畫道路之騎樓範圍未退縮 3.9 公尺」(111-10,原高雄縣轄區依 §18)、「非屬整體開發區,應依 §18 留設 3.9 公尺」(114-05)
  • 深度不符:「25 公尺國華街側騎樓地深度不符建管自治條例第 15 條」(114-09)

教訓先確認基地是原高雄市還是原高雄縣轄區——這決定套用 §15 還是 §18,兩者的門檻道路寬度、留設起算點都不同。「有留騎樓」不代表寬度、深度都合格,三件事分開查。

3. 汽車出入口:緩衝視距與等候空間

Section titled “3. 汽車出入口:緩衝視距與等候空間”
  • 原文:「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本案無礙視線之空間與鄰地重疊,不符規定」(109-05、109-06 各一件)、「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109-06)、「本案無礙視線之空間未垂直建築線」(109-06)
  • 教訓:§136 的視距三角形要畫在基地範圍內,不能借用鄰地;用機械停車者,等候空間 6×6 公尺是另外加的,不能與視距空間共用。

4. §17:退縮地不得設圍牆或障礙物

Section titled “4. §17:退縮地不得設圍牆或障礙物”
  • 原文:「本案圍牆位於 3.9m 退縮範圍內,不符規定」(109-07)、「騎樓地設置立式自來水總錶,違反……騎樓地表面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圍牆或障礙物構造」(109-12)、「基地臨 6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設置圍牆及植栽穴」(110-05)、「面臨未達 8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45 公分範圍內設置外牆」(114-03)
  • 教訓:退縮地表面上「淨空」還不夠,任何構造物(圍牆、水錶、植栽穴、外牆)放進退縮範圍都算違反,這條 108~114 年反覆被抓。

5. 退縮騎樓地的用途限制:不是想放什麼就放什麼

Section titled “5. 退縮騎樓地的用途限制:不是想放什麼就放什麼”
  • 原文:「退縮騎樓僅得供穿越車道使用,6 號停車位設置不符規定」(110-04,引104年度第1次建築技術諮詢提案一決議)、「騎樓供公眾通行之用,本案騎樓設停車位有妨礙公共交通之虞」(111-08)、「退縮騎樓地範圍內設置機車位,不符合……僅得做綠化休憩使用」(113-01)
  • 教訓:退縮騎樓地、法定騎樓地的用途是通行,不是免費停車格。想利用這塊地要先查決議與自治條例允許的用途範圍。

6. 面積、範圍、標示與著色:騎樓最容易被抓錯的細節

Section titled “6. 面積、範圍、標示與著色:騎樓最容易被抓錯的細節”
  • 原文:「法定騎樓落柱未計入 2 幢 2 棟檢討」「未標示地面材料」(108-06)、「未標示高程、材質」(109-05)、「法定騎樓地檢討面積有誤」(109-09)、「法定騎樓面積檢討有誤」(109-10)、「騎樓、騎樓地面積有誤」(109-11)、「法定騎樓範圍著色有誤,不符技規第1條 圖1-3-(4)」(111-12)、「騎樓面積計算方式應將正面裝飾性構造物投影範圍計入騎樓面積」(112-04)、「騎樓計算方式有誤 應列出法定騎樓用地」(112-05)、「騎樓、騎樓地範圍標示不清」(113-01、113-04 各一件)
  • 教訓:這一組錯誤不是不懂規定,是畫圖時漏標、漏算、漏著色。送件前把騎樓範圍的著色、面積表、材質標註逐項對照圖例檢查一次。

7. 開門半徑、柱位與騎樓通行範圍衝突

Section titled “7. 開門半徑、柱位與騎樓通行範圍衝突”
  • 原文:「法定騎樓面積檢討有誤且高程不符……另騎樓範圍不得與開門半徑及柱位重疊」(109-10)、「一層開門影響騎樓」(110-04)、「本案設置法定騎樓與開門半徑重疊,不符技規 §57 第2款規定」(110-12)、「門扇設置於騎樓範圍內」(111-08)
  • 教訓:騎樓範圍要留給行人,門打開的弧線、柱子都不能侵入,這和走廊、樓梯迴轉半徑的邏輯一致——圖上的門是關著畫的,但要用開著的狀態去檢查。

8. 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方向與處數

Section titled “8. 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方向與處數”
  • 原文:「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本案 DC 棟樓梯開口未直接朝向通路」(109-12)、「不符建築技術規則 §90:2 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1處應直接通向道路」(109-12,另一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未開設2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110-11)、「1樓走廊寬度開門後不足1.6公尺,不符技規第90條規定」(111-01)
  • 教訓:避難層出入口不是「有門就好」,處數、方向、寬度三件事都要對照 §90 檢討,且與 §92 走廊寬度常常一起被點名(見上方第 0 節)。

9. 人行道:要淨空、要與騎樓齊平

Section titled “9. 人行道:要淨空、要與騎樓齊平”
  • 淨空:「開窗方向與土管規定之 1.5 人行步道重疊,不符土管 1.5 人行步道應淨空之規定」(114-09,同類問題見 10_通風採光防音及綠建築基準 的窗扇開啟範圍);「面臨計畫道路境界線之建築基地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淨寬 1.5 公尺人行步道……本案 2~5F 部分影響淨寬 1.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110-01)
  • 齊平:「現況照片設有人行道,惟人行道與騎樓未齊平,不符建管自治條例 §20 第2款」(113-08)

教訓:人行道不只是平面上留出來就好——上方不能有東西伸出來(含開啟的窗、上層外推部分)高程要和騎樓接得起來

  • 原文:「室外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30公分;但適用本規範202.4者,其通路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本案出入口寬度約45公分,不符合規定」(109-07)、「機車停車位之出入口寬度及通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之車道寬度均不得小於180公分。本案……車道寬度150公分」(109-06)、「無障礙通路未達主要出入口」(109-02)、「本案設置機車位之車道未達1.3公尺」(110-11)
  • 教訓:無障礙通路的寬度門檻是規範明訂的硬數字,不是「有做無障礙設施」就算合格,逐項對照規範條號檢查。
  • 應設而未設:「本案為 2 幢 2 棟地上 1 層地下 0 層 2 戶應設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不符技規 §2、§163」(114-02)、「基地未留設1.2米淨寬度通達建築物之出入口」(108-07)
  • 深度與迴車道:「基地內通路未達最後一戶出入口,且延伸後超過35公尺未設置迴車道」(108-04)、「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深度逾35公尺且未設置迴車道」(109-08)、「基地內通路長度超過20公尺,惟寬度未達5公尺」(112-11)
  • 穿越地面層的限制(原文引法條):「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113-11)

教訓:多幢多戶的基地,先確認每一戶都有合法通路連到建築線;通路超過 35 公尺要留迴車道,穿越建築物地面層則是深度 15 公尺、淨高 3 公尺的硬限制。

12. 安全梯與防火門問題也會被歸在本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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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次(七)常與項次八(見 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的問題交叉出現:

  • 「安全梯直接連接居室不符 §97」(109-07、109-08,各一件)
  • 「本案 B 棟設置安全梯之出入口直接連接居室,不符技規 §97 第3項規定。且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不符技規 §76 規定」(111-12)
  • 「本案建築物設置之安全梯皆直接連接居室」(114-09)
  • 「一樓 A 無障礙之戶外安全梯 D3 安全門、升降機間 D1 安全門開啟方向會阻礙逃生路線」(114-04)

教訓:市府偶爾把安全梯的問題放進項次七的通知裡,遇到請對照本庫項次八一併檢查,不要因為分類在「出入口」就忽略 §97、§76 的檢討。

13. 開口與地界:平立面要一致、距離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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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B、D 棟 1F 背面開口,平面與立面不符開口與地界距離未標示距離,距離不足不符技規 §110」(114-03)
  • 教訓:這件被歸在項次七,但實質是 §110 的問題(見 09_防火隔間)。距離要標在圖上——沒標數字,審查者只能當作不符。

  • 先查《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不要只翻技規;並先確認基地屬原高雄市或原高雄縣轄區(決定套 §15 或 §18)
  • 騎樓留設義務:依轄區留設 3.9 公尺法定/退縮騎樓地
  • 騎樓深度符合 §15;寬度足夠(法定騎樓 ≥2.5 公尺)
  • 騎樓構造逐款核對 §20瀉水坡度=坡高 10 公分(指定值,非下限)、與人行道齊平或高出10~20公分淨高 ≥3.5 公尺騎樓柱正面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
  • 面臨未達 8 公尺計畫道路者,已依 §17 退縮 45 公分,且退縮範圍內未設任何構造物(圍牆、水錶、植栽穴、外牆皆算)
  • 退縮騎樓地/法定騎樓地用途限於通行,不得設停車位、機車位
  • 騎樓範圍不得與開門半徑及柱位重疊
  • 騎樓、法定騎樓範圍之面積、著色、材質、高程皆已標示且與圖例一致
  • 汽車出入口視距三角形(§136,左右各60度)已畫在基地內,未借用鄰地;機械停車另加 6×6 公尺等候空間
  • 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處數(≥2處不同方向)、其中至少1處直接通向道路(§90)
  • 騎樓地面外緣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時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 公分(§20 第2款)
  • 土管規定之 1.5 公尺人行步道淨空——含窗扇開啟後不得侵入
  • 無障礙通路、坡道、車道寬度逐項對照規範數字(室外通路≥130cm、機車道≥180cm、坡道≤1/8)
  • 走廊寬度以扣除門扇後之淨寬檢討(§92),逐層確認——本篇最常見的單一錯誤
  • 多幢/多戶:每戶皆有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2、§163);超過35公尺者已設迴車道
  • 通路穿越建築物地面層者:深度 ≤15 公尺淨高 ≥3 公尺、淨寬符合規定
  • 各安全門、機間門開啟後不阻礙逃生路線;安全梯出入口未直接連接居室(見 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 1F 開口與地界之距離已標示於圖上,且平面與立面一致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09_防火隔間11_無障礙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