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財務計畫與經費分攤
本篇聚焦財務計畫之經費分攤原則、公有土地處理、拆遷安置補償費,以及財務計畫書內部數字不一致三類問題。與 02_權利變換與共同負擔費率 同屬財務計畫章節,但本篇著重「分攤依據」「公有土地程序」「補償金計算」而非管理費費率本身。這幾類意見不像共同負擔費率那樣每案必列,命中率相對分散,部分規則(如經費分攤原則)目前查得案例有限,須留意證據強弱,避免把個案意見誤當通則套用。
一、經費分攤原則:依所有權分割調整分擔比例(僅一案,證據薄弱)
Section titled “一、經費分攤原則:依所有權分割調整分擔比例(僅一案,證據薄弱)”- 大會第182次(2014/11/3):「本案事業計畫P.41所載之經費分攤原則,應依P.27所有權分割後新增之所有權人調整分擔比例,請實施者依財政局意見修正後,予以同意。」
- 大會第183次(2014/11/10):文字與上述幾乎逐字相同(「本案事業計畫P.41所載之經費分攤原則,應依P.27所有權分割後新增之所有權人調整分擔比例,請實施者依財政局意見修正後,予以同意。」)
注意:大會第182次與第183次僅相隔一週,兩次會議記錄文字幾乎完全相同,高度疑似為同一案件之複審(沿用前次意見文字),並非兩個獨立案件。全庫檢索範圍內找不到第三個獨立案件引用「依所有權分割調整分擔比例」之相同語句。此規則證據薄弱,僅一案(重複出現於複審),暫不宜當作通用門檻,但邏輯上具參考價值:若基地內有所有權分割(如共有物分割、細分)產生新增所有權人,財政局會要求同步調整經費分攤比例,送件前若基地涉及所有權分割,宜主動檢討是否需要相應調整。
二、公有土地處理:適用「公有土地處理原則」,須有具體合理之利用計畫
Section titled “二、公有土地處理:適用「公有土地處理原則」,須有具體合理之利用計畫”公有土地參與都更之處理程序,橫跨 2014~2024 年、涉及至少 4 個不同案件,均援引「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或其上位之市有不動產參與處理原則):
- 大會第158次(2014/3/10):「國防部表示不同意參與本案,並採公辦更新方式辦理,故本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由本府提經審議會決議駁回申請。」
- 大會第224次(2015/11/30):「公有土地參與更新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7、28 條規定,所以不用報經議會⋯建議本案讓售前提是實施者同意依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讓售價格條件完成讓售。」同次另段:「有關公有土地讓售事宜,倘為事業計畫核定之附帶條件,將來若實施者無法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讓售,核定之效益是否受影響?」
- 大會第475次(2021/5/14):「本案針對範圍內公有土地係依據『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第8點第1項第1款及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於事⋯」
- 專案小組第51次(2024/3/20):「依『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第8點所載具體合理之利用計畫,並無明確定義檢附內容及要件⋯」同次:「依本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係公有土地表示有合理之利用計畫後,再提出具體合理之利用計畫,非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
結論:公有土地是否讓售、是否構成事業計畫核定附帶條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是否具體提出合理利用計畫,是審查會反覆檢視的重點;若公有土地讓售被列為核定附帶條件,實施者取得讓售與否可能影響核定效益,送件前應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確認讓售條件與利用計畫是否明確。
三、拆遷安置費/補償:現地安置不列共同負擔、須由實施者查定並提列
Section titled “三、拆遷安置費/補償:現地安置不列共同負擔、須由實施者查定並提列”拆遷補償/安置費相關意見數量多、橫跨年份廣,整理出以下一致做法:
- 大會第24次(2009/8/31):「本更新案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已採現地安置方式處理,其拆遷補償費不再列入共同負擔。」
- 大會第29次(2010/1/18):「本案合法建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實施者表示採折算價值換算更新房地,不列入共同負擔,並已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同次:「本案拆遷安置計畫之其他土地改良物,實施者表示採現金補償方式處理,其費用由實施者負擔,不列入共同負擔。」
- 大會第63次(2011/4/18):「本案共同負擔費用較原核准內容增列建物拆遷補償費,請實施者補充說明。」同次:「因權利變換而拆遷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故拆遷補償費仍應由實施者查定並提列於計畫書中。」
- 大會第32次(2010/2/11):「有關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用,因援用原有之規定,且其拆遷安置費用之編列,仍須由本審議會審議確定。」
以上四案橫跨 2009~2011 年,共同結論是:現地安置、折算價值換算更新房地、或由實施者自行負擔者,拆遷補償費不列入共同負擔;反之,凡涉及權利變換之拆遷/遷移補償,補償金額須由實施者查定並明確提列於計畫書中,且提列額度仍須經審議會審議確定,不可逕列既有規定金額而不附查定依據。
四、財務計畫書內部數字不一致:常見錯誤類型
Section titled “四、財務計畫書內部數字不一致:常見錯誤類型”財務計畫書因跨章節引用同一組數字(如同意比例人數、拆遷補償費、貸款金額、拆除面積),委員常抓出前後章節數字兜不攏的情形,屬送件前應自行核對的低階但高頻錯誤:
- 大會第13次(2009/3/16):「本案計畫書 P7 所載同意比例之所有權人人數,前後不一,請實施者釐清。」
- 大會第19次(2009/6/15):「本更新案申請貸款金額與共同負擔總費用不一致,請釐清;另有關融資之舉債及償還方式亦請於報告書中補充敘明。」
- 大會第61次(2011/3/14):「本案權變計畫書之P16-10所載拆遷補償費與拆遷安置費換算更新後房地價值數字不符,另表 16-2 地主應繳差額價金與表 16-3 領回差額價⋯」
- 大會第81次(2011/11/28):「第 15-4 頁拆除費用文字說明拆除面積合計為 3,144.64 平方公尺,與計算表內面積合計數 3,187.97 平方公尺不一致,請實施者釐清修正。」
- 大會第86次(2012/1/16):「計畫書中居住單元與實施者報告公營住宅係二樓以上改成一層三戶事宜與計畫書內容不符。」
以上五案橫跨 2009~2012 年、分屬不同數字類型(人數、貸款金額、補償費、拆除面積、居住單元),共同點是同一份計畫書內、不同章節或表格引用同一組數字時前後不符,屬送件前應逐項核對的基本功,而非個案特殊爭議。
五、共有部分分擔比例:主建物與車位分擔應分別列示並加總合計
Section titled “五、共有部分分擔比例:主建物與車位分擔應分別列示並加總合計”- 大會第632次(2024/8/26):涉及「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與「用分攤比例」相關討論(原文較破碎,惟可確認共有部分分擔比例議題持續至 2024 年仍受關注)。
- 大會第382次相關案例(2019/7/19):「請說明表17-3 建物登記清冊(p17-5)中,共有部分(1)主建物分擔與車位分擔比例,車位分擔是否含車道、樓梯間等?建請將兩者加列合計欄。」
僅查得少數具體案例,暫列為觀察重點:共有部分分擔比例宜區分「主建物分擔」與「車位分擔」分別列示,並加總合計欄,車位分擔範圍(是否含車道、樓梯間)應明確說明。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若基地涉及所有權分割(新增所有權人),已檢討是否需依所有權分割後之比例同步調整經費分攤比例
- 公有土地部分已確認適用之公有土地處理原則版本(市有/國有),並與管理機關確認是否需具體合理之利用計畫
- 若公有土地讓售為事業計畫核定附帶條件,已與管理機關確認讓售條件與時程,避免核定效益受影響
- 現地安置、折算價值換算更新房地、或實施者自行負擔之拆遷補償費,未誤列入共同負擔
- 涉及權利變換之拆遷/遷移補償金額,已由實施者查定並明確提列於計畫書,附查定依據
- 計畫書內同意比例所有權人人數,各章節(如P7)前後一致
- 申請貸款金額與共同負擔總費用(財務計畫現金流量表)已核對一致
- 拆遷補償費與拆遷安置費換算之更新後房地價值數字,與差額價金表(應繳/領回)已核對一致
- 拆除費用文字說明之拆除面積,與計算表內面積合計數已核對一致
- 共有部分分擔比例已分別列示主建物分擔與車位分擔,並說明車位分擔範圍(是否含車道、樓梯間),加列合計欄
- 02_權利變換與共同負擔費率——共同負擔各項管理費費率,與本篇經費分攤比例同屬財務計畫章節
- 03_容積獎勵核實與獎勵項目——拆遷安置費同時是財務計畫審查重點與△F6容積獎勵之核給依據